四、晚景芒寒

四、晚景芒寒

元丰八年(1085年)至元祐元年(1086年),是司马光生命中的最后时刻,在这一年时间里,司马光迎来了他政治生命的最高峰。

元丰八年,年仅三十八岁的神宗因病而逝。这位年轻的皇帝素有大志,可惜壮志未酬而身先死。“时承平日久,事多舒缓,帝励精图治,欲一振其弊。又以祖宗志吞幽蓟、灵武而数败兵,奋然将雪数世之耻。王安石遂以富强之谋进,而青苗、保甲、均输、市易、水利诸法,一时并兴,天下骚然,痛哭流涕者接踵而至。帝终不觉悟,方废逐元老,摈斥谏士,行之不疑,祖宗之良法美意,变坏几尽,驯至靖康之祸。”[79]《续资治通鉴》主要围绕“变法图强”主线对神宗进行了概要评述,认为其变法不仅没有达到图强的目的,反而招致祸患,导致了“靖康之难”。这与当年司马光所预料的完全一致。

神宗去世,哲宗即位,年方九岁,不能独理朝政,祖母太皇太后高氏听政,实际掌握政权。司马光从洛阳奔赴京城吊丧,“卫士见公,皆以手加额曰:‘此司马相公也!’所至民遮道聚观,马既不得行,曰:‘公无归洛,留相天子,活百姓。’光惧,会放辞谢,遂径归洛”[80]。可见当时朝野上下对司马光的拥戴与认可,司马光担心引起麻烦,悄然回到了洛阳。太皇太后一向对新法颇有看法,这一点与司马光是一致的,加之司马光学问、才干、品行皆为世所重,因此她坚持起用司马光为相。

司马光为相之后,以“矫枉过正”的思路尽废王安石之新法,这不仅引起了变法派的反对,也引起了稳妥派诸如苏轼等人的不满。

在免役法问题上,司马光与苏轼、范纯仁产生了较大分歧,他要求废免役而复差役,而苏轼则认为两法各有利弊:“法相因则事易成,事有渐则民不惊。三代之法,兵农为一。至秦,始分为二。及唐中叶,尽变府兵为长征卒。自是以来,民不知兵,兵不知农。农出谷帛以养兵,兵出性命以卫农,天下便之,使圣人复起,不能易也。今免役之法实大类此,公欲骤罢免役而行差役,正如罢长征而复民兵,盖未易也。”[81]苏轼认为,新法行之已久,农民已渐渐熟悉免役法,而且兵农相分,“天下便之”,虽是圣人复生,也不能改变这一局面,而司马光要求立刻废免役,这并不符合历史趋势,反而会因法令骤然改变而引起骚乱。

司马光并未被苏轼说服,而苏轼也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一次在政事堂言事,苏轼再次提出自己的看法,这令司马光大为不悦。苏轼说道:“昔韩魏公刺陕西义勇,公为谏官,争之甚力。韩公不乐。公亦不顾。轼昔闻公道其详,岂今日作相,不许轼尽言耶!”[82]苏轼要司马光将心比心,暗示司马光不要因自己做相,一朝在高位便不能听从不同意见,司马光闻此不禁哂然,表示接受。

范纯仁与苏轼意见一致,他认为:“治道去其太甚者可也。差役一事尤当熟讲而缓行,不然,滋为民病。愿公虚心以延众论,不必谋自己出,谋自己出则谄谀得乘间迎合矣。设议或难回,则可先行之一路,以观其究竟。”[83]依然是劝阻废止新法不可操之过急,应当听取不同意见,如果一贯坚持谋必己出,将会阻塞贤言,而小人则乘间以谗言而进,这样事情将会适得其反。

北宋文人的独立人格在历史的长河中十分耀眼,这是前述“右文政策”之使然。他们不以权高而屈己,不以利禄而屈志,在坚持独立人格的道路上一往无前、不愿苟同。王安石为相,司马光、苏轼等人不苟合求同,因此被放逐远弃。司马光为相,他们依然不苟合,可见他们结成一个团体的原因并不是有共同利益,而是有着共同的文化理念,至于道不同便不相为谋。范纯仁在其建议未得司马光采用后叹道:“是使人不得言耳。若欲媚公以为容悦,何如少年合安石以速富贵哉!”[84]

以司马光为首的稳妥派意见之所以分歧,一方面,是因为从新法本身来讲它有可取之处,民已习以为常,因而不可骤废;另一方面,则是有他们政治上的考虑,惧怕以后党争祸将及身,这是从一开始就预料到的。邢恕曾对司马光、吕公著说:“今日更张,虽出于帘帏,然子改父法,上春秋鼎盛,相公不自为他日地乎?”吕公著口风甚紧,慎嘿不言,司马光则答道:“他日之事,吾岂不知?顾为赵氏虑,当如此耳!”邢恕又问道:“赵氏安矣,司马氏岂不危乎?”司马光却毅然决然地说:“光之心本为赵氏,如其言不行,赵氏自未可知,司马氏何足道哉!”[85]除邢恕外,还有其他人劝司马光:“熙、丰旧臣,多憸巧小人,他日有以父子义间上,则祸作矣。”司马光义正词严地答道:“天若祚宗社,必无此事!”[86]邢恕等人反复提及的“父子义”是儒家孝文化的一个核心理念,即“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认为哲宗在神宗去世后不久便听从司马光的建议尽废新法,这是不孝的表现。而这一能在儒家经典中找到根据的说法恐怕会给主张新法的人以口实,从而蛊惑哲宗,给司马光等人以人身威胁。这里实际上表露了孝文化的一个内部矛盾,即在孝亲与从道发生矛盾时,人将如何抉择的问题。不过政治斗争更多情况下是现实的考量,而不是理论的分析,尽管如此,司马光依然从“心本为赵氏”“祚宗社”的立场做出了抉择。仅从动机而言,他无疑是一心为公,完全不考虑自身利害的。

免役法终究还是废除了,当时尚在世的王安石闻此不禁惊呼:“亦罢及此乎?”沉思良久又言:“此法终不可罢也。”[87]可见,王安石对其所主张推行的变法改革心里亦有权衡,对免役法颇为自信。

免役法是否该罢,差役法应否复兴,除却当事人或许是“当局者迷”的理由外,后来人也以“旁观者清”的态度对其做出了较为公允的评价。《邵氏闻见录》中对此也做了分析:“吴、蜀之民以雇役为便,秦、晋之民以差役为便。荆公与司马温公皆早贵,少历州县,不能周知四方风俗,故荆公主雇役,温公主差役,虽旧典亦有弊。苏内翰、范忠宣,温公门下士,复以差役为未便,章子厚,荆公门下士,复以雇役为未便。内翰、忠宣、子厚虽贤否不同,皆聪明晓吏治,兼知南北风俗,其所论甚公,各不私于所主。”[88]内中分析了王安石与司马光之所以有如此分歧,原因在于他们皆“早贵”,不能遍知四方风俗,而都以自己家乡所便利的役法推行全国,因此也都是各有所见、各有所蔽。苏轼、范纯仁、章惇等人则是在考察了全国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后所得出来的结论,他们能在争论的过程中保持独立人格,不为权势所迫,是值得赞扬的。

理学大家朱熹也曾对这场争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道司马公做得未善,即是;道司马公之失,却不是”,“温公忠直,而于事不甚通晓。如争役法,七八年间直是争此一事。他只说不合令民出钱,其实不知民自便之。此是有甚大事?却如何舍命争”[89]!朱熹从大的方面肯定了司马光,认为说他未善是不错的,但从根本否定他则明显不对,他只是对事情的把握理解不能通透,又加之性情执拗,故有未善之处。

为了“更化”事业,扭转朝廷的方向,司马光深知凭一己之力难以胜任,故着重培育人才、推荐人才。他向宋廷推荐刘挚、赵彦若、傅尧俞、范纯仁、唐淑问、范祖禹六人的优点,指出:“此六人者,皆素所熟知,若使之或处台谏,或侍讲读,必有裨益。”另外他还推荐了一批老臣,“余如吕大防、王存、李常、孙觉、胡宗愈、韩宗道、梁焘、赵君锡、王岩叟、晏知止、范纯礼、苏轼、苏辙、朱光庭,或以行义,或以文学,皆为众所推,伏望陛下纪其名姓,各随器能,临时任使。至文彦博、吕公著、冯京、孙固、韩维等,皆国之老成,可以倚信,亦令各举所知,庶几可以参考异同,无所遗逸”[90]。由于司马光的提请,文彦博乃以太师致仕,平章军国重事,门下侍郎吕公著为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等,他们在“元祐更化”中起了重要作用。

同时,司马光对王安石的取仕做法也有异议:“悉罢赋诗及经学诸科,专以经义、论、策试进士,此乃革历代之积弊,复先王之令典,百世不易之法也。但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欲盖掩先儒,令天下学官讲解。及科场程式,同己者取,异己者黜,使圣人坦明之言,转而陷于奇僻;先王中正之道,流而入于异端。若己论果是,先儒果非,何患学者不弃彼而从此。何必以利害诱胁,如此其急也?”[91]司马光首先肯定了王安石以“经义、论、策试进士”,认为这一改革剔除了历代取士弊端,可以长久保留、百代不易。但他坚决反对解经释义以王安石之“新学”为唯一标准。“经犹的也,一人射之,不若众人射之,其为取中多也。”[92]因此,当时王学也并未废黜,而是与诸儒之学兼存并行。王安石主张思想统一,司马光主张思想解放。

司马光阐述了自己的取士标准。他最看重的是德行,认为“取士之道,当以德行为先,文学为后”。同时他反对明法科,认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炼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非所以长育人材,敦厚风俗也”[93]。在道德与刑律之间,司马光重道德而轻刑律,这是对儒学“为政以德”“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思想的继承。从二者的关系看,道德重自律,目的在扬善;法律在他律,目的在惩恶。二者一体二用、相互补充。而道德可以涵盖刑律,刑律却不可代替道德。更为重要的是,如果重道德,便可以“育人材,敦厚风俗”,形成良风美俗,导人向善;而重刑律,则“为士已成刻薄”,百姓无由“循良”。这是司马光看得深远的地方。

除了这首要原则之外,司马光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方法和标准。一是选取人才当取其所长,去其所短,不应求全责备。他说:“人之才性,各有所能,或优于德而啬于才,或长于此而短于彼。虽皋、夔、稷、契,止能各守一官,况于中人,安可求备?是故孔门以四科论士,汉室以数路得人。若指瑕掩善,则朝无可用之人;若随器授任,则世无可弃之士。”二是取士方式不拘一格。他请求朝廷设立“十科举士:一曰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二曰节操方正,可备献纳科;三曰智勇过人,可备将帅科;四曰公正聪明,可备监司科;五曰经术精通,可备讲读科;六曰学问该博,可备顾问科;七曰文章典丽,可备著述科;八曰善听狱讼,尽公得实科;九曰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科;十曰练习法令,能断请谳科”。[94]“十科”几乎容纳了所有可用之才,从文臣到武将,从德行到文学,从法律到财政,无不备该。三是考试内容不当以王安石之新学为标准,而应博采众长。“以臣所见,莫若依先朝成法,合明经、进士为一科。立《周易》、《尚书》、《诗》、《周礼》、《仪礼》、《礼记》、《春秋》、《孝经》、《论语》为九经,令天下学官依注疏讲说,学士博观诸家,自择短长,各从所好。《春秋》止用《左氏传》,其《公羊》、《穀梁》、陆淳等说并为诸家。《孟子》止为诸子,更不试大义。应举者听自占习,三经以上,多少随意。皆须习《孝经》、《论语》。”[95]

可以说,司马光的取仕宗旨基本沿袭了儒家精神,而取仕标准和方法则更具开放性,这是对王安石以自家思想取仕为唯一标准的大解放,成为“元祐更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元祐四年(1089年)四月,王安石病逝,司马光写信给吕公著:“介甫文章节义过人处甚多,但性不晓事而喜遂非……今方矫其失,革其弊,不幸介甫谢世,反覆之徒必诋毁百端。光意以为朝廷特宜优加厚礼,以振起浮薄之风。”[96]司马光对王安石从“文章节义”德才两方面给予了很高评价,只是叹其“不晓事而喜遂非”,性格执拗,又喜谄媚之言。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他认为朝廷对王安石应以优厚待遇礼葬,防止那些小人诋毁。这显示了他作为一个政治家的宽广胸怀。苏轼奉命撰写敕书,内中写道:“王安石少学孔、孟,晚师翟、聃,网罗六艺之遗文,断以己意;糠粃百家之陈迹,作新斯人。属熙宁之有为,冠群贤而首用。信任之笃,古今所无。方需功业之成,遽起山林之兴,浮云何有?脱屣如遗。屡争席于渔樵,不乱群于麋鹿。进退之美,雍容可观。”[97]其中不仅叙述了王安石的学术渊源,且给予极高评价,他对六经做了重新解释,并学以致用“作新斯人”。也谈到当时争论的焦点,变法之得失,认为王安石不过是神宗变法时首先得到重用的人,且神宗对其信任甚笃,古今所无。变法的过程曲折沉浮,王安石亦进退除迁,但他处之有道,“雍容可观”。

接着,改革派的吕惠卿一再被降职,先降为中散大夫、光禄卿,分司南京,苏州居住。后降为建宁军节度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吕惠卿是典型的机会主义者,谗佞小人,其未得志之时,投靠王安石,得志之后,又出卖王安石。传统士大夫,人品最重,德行为品评人物之首,也是君子、小人的分野,吕惠卿出尔反尔,便为士大夫所轻。苏轼奉命撰写制书,言其“以斗筲之才,挟穿窬之智。谄事宰辅,同升庙堂,乐祸而贪功,好兵而喜杀”,主张“尚宽两观之诛,薄示三危之窜”[98]。其中言辞褒贬可谓一目了然,与对王安石的评价不可同日而语。

正当更化新法运动如火如荼推行之时,司马光却一病不起,他以羸弱之躯负栋梁之任,再加新法派中坚从中作祟,他如黄叶在秋风之中,摇摇欲坠。身在危殆之际,他仍心怀国事,致函吕光著托付后事:“光自病以来,悉以身付医,家事付康,惟国事未有所付,今日嘱于晦叔矣!”[99]并要求他应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莫要遇事不言:“晦叔自结发至仕学,而行之端方忠厚,天下仰服。垂老乃得秉国政,平生所蕴不施于今日,将何俟乎?比日以来,物论颇讥晦叔慎嘿太过,若此际不廷争,国事蹉跌,则入彼朋矣,愿慎旃,慎旃!”[100]在生命垂危之际,他还关心朝官的家庭生活,人多不解,他解释说:“倘衣食不足,安肯为朝廷而轻去就耶?”司马光虑事总是多人一步,终生如此!

同年九月丙辰朔(初一日),一代名臣司马光病卒。他将一生的精力与才华都奉献了出去,铸就了注定不朽的人生。临终之时,他的卧室萧然,唯有书卷盈几,遗物之中还有八页他未来得及上奏的手稿,所论均当世之务。在阴阳分隔的最后关头,他依旧喃喃自语,所言均国家大事。司马光一生不治生产,唯以清白相承,居洛期间曾买宅邸,仅蔽风雨,有田三顷,埋葬夫人时就抵押了出去。苏轼《行状》载:“自以遭遇圣明,言听计从,欲以身徇天下。躬亲庶务,不舍昼夜,宾客见其体羸,曰:‘诸葛孔明二十罚以上皆亲之,以此致疾,公不可以不戒。’公曰:‘死生命也。’为之益力。”[101]司马光谨慎自律,大公无私,自以为得明主,故要以身殉天下,这确实是值得佩服的奉献精神。太皇太后高氏得知司马光去世后,“闻之恸,上亦感涕不已。时方躬祀明堂,礼成不贺。二圣皆临其丧,哭之哀甚,辍视朝三日。赠太师、温国公,襚以一品礼服,赠银三千两,绢四千匹,赐龙脑、水银以敛。命户部侍郎赵瞻入内,内侍省押班冯宗道护其丧,归葬夏县,官其亲族十人”[102]。鉴于司马光杰出的贡献,朝廷给他以极高的礼遇,这也符合当时民心之所向,当时“京师之民罢市而往吊,鬻衣以致奠,巷哭以过车者,盖以千万数”[103]

司马光去世后,其子司马康请苏轼撰写《司马温公行状》及《司马温公神道碑》,对其生平事迹进行了详尽论述。在《司马温公神道碑》中,苏轼对司马光的人品学问极其敬佩,以一连串的追问来表达他心中的感佩:“公以文章名于世,而以忠义自结人主,朝廷知之可也,四方之人何自知之?士大夫知之可也,农商、走卒何自知之?中国知之可也,九夷八蛮何自知之?方其退居于洛,眇然如颜子之在陋巷,累然如屈原之在陂泽,其与民相忘也久矣,而名震天下如雷霆,如河汉,如家至而日见之。闻其名者,虽愚无知如妇人孺子,勇悍难化如军伍夷狄,以至于奸邪小人,虽恶其害己仇而疾之者,莫不敛衽变色,咨嗟太息,或至于流涕也。……诚而一,古之圣人不能加毫末于此矣,而况公乎!故臣论公之德,至于感人心,动天地,巍巍如此,而蔽之以二言,曰诚、曰一。”[104]

司马光的学生范祖禹也饱含深情地对其做了评价:“公于物澹无所好,惟于德义名利,欲其清如水而澄之不已,其道直之如矢,而端之不止,故其居处必有法,动作必有礼,其被服如陋巷之士,一室萧然,群书盈几,终日正坐,泊如也。又以圆木为警枕,少睡则枕转而觉,乃起读书。盖恭俭勤礼,出于天性,自以为适,不勉而能。与二范为心交,以善道相与,以忠告相益,凡皆如此,其诚心终始如一,将殁而犹不忘。祖禹观公大节与其细行,虽不可遽数,然本于至诚无欲,天下信之,故能奋然有为,超绝古今;于洛十五年,若将终身焉,一起而泽被天下,内之儿童,外之蛮夷戎狄,莫不钦其德,服其名,惟至诚无欲故也。”[105]

又请范镇撰写《司马文正公墓志铭》。范镇第一稿言辞颇激烈:“而熙宁初,奸小淫纵。以朋以比,以闭以壅。乃于黎民,诞为愚弄。人不聊生,天下讻讻。险诐憸猾,唱和雷同。谓天不足威,谓众不足从,谓祖宗不足法,而敢为诞谩不恭。”[106]苏轼看后道:“轼不辞书此,恐非三家之福。”后范镇接受了苏轼的建议,只从正面阐述司马光业绩:“尝自号为迂叟,而亲为隶书以抵镇曰:‘迂叟之事亲无以逾人,能不欺而已,事君亦然!’今观公得志泽加于民,天下所以期公者,岂止不欺而已哉!”[107]范镇站在自己的立场臧否褒贬,是非分明,但他没有考虑以后事情之反覆,而苏轼则不仅立足当下也考虑到后来。果然,后来的事情也几经反覆,稳妥的墓志铭为他们留下了后路。《宋史》载:“绍圣初,御史周秩首论光诬谤先帝,尽废其法。章惇、蔡卞请发冢断棺,帝不许,乃令夺赠谥,仆所立碑。而惇言不已,追贬清远军节度副使,又贬崖州司户参军。徽宗立,复太子太保。蔡京擅政,复降正议大夫,京撰奸党碑,令郡国皆刻石。长安石工安民当镌字,辞曰:‘民愚人,固不知立碑之意。但如司马相公者,海内称其正直,今谓之奸邪,民不忍刻也。’府官怒,欲加罪,泣曰:‘被役不敢辞,乞免镌安民二字于石末,恐得罪于后世。’闻者愧之。靖康元年,还赠谥。建炎中,配享哲宗庙庭。”[108]可见,关于新法的争论,并没因两派首领的谢世而告终,而且似乎愈演愈烈,“仇恨”似乎也愈来愈深,以前尚是道之不同,治国救民的方法不同,彼此之间还可以保持和而不同的共处原则,衍之末流,遂成对人不对事的世仇之恨,甚至出现了要掘墓断棺的荒唐下流闹剧。应当说苏轼的谨慎不无道理,他预见了政治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

《宋史》对司马光做了总结性评价:“熙宁新法病民,海内骚动,忠言谠论,沮抑不行;正人端士,摈弃不用。聚敛之臣日进,民被其虐者将二十年。方是时,光退居于洛,若将终身焉。而世之贤人君子,以及庸夫愚妇,日夕引领望其为相,至或号呼道路,愿其毋去朝廷,是岂以区区材智所能得此于人人哉?德之盛而诚之著也。一旦起而为政,毅然以天下自任,开言路,进贤才。凡新法之为民害者,次第取而更张之,不数月之间,刬革略尽。海内之民,如寒极而春,旱极而雨,如解倒悬,如脱桎梏,如出之水火之中也。相与咨嗟叹息,欢欣鼓舞,甚若更生,一变而为嘉祐、治平之治。君子称其有旋乾转坤之功,而光于是亦老且病矣。天若祚宋,慭遗一老,则奸邪之势未遽张,绍述之说未遽行,元祐之臣固无恙也。人众能胜天,靖康之变,或者其可少缓乎?借曰有之,当不至如是其酷也。《诗》曰:‘哲人云亡,邦国殄瘁。’呜呼悲夫!”[109]

《宋史》对司马光的评价从时间上来看,主要是其起而为相之后,内容主要是围绕司马光对新法之更化。这样的评价当然不能全面概括司马光的一生,但它从历史的高度点出了司马光浓墨重彩的一页,亦可谓点睛之妙。由于作者限于当时的历史观,以及支撑其历史观背后的文化理念影响,其评价在今天看来有可商榷之处,对司马光在变法中以及历史中的影响或有溢美之嫌、有过实之誉。但有一点,笔者认为是至公之论,即它认为司马光之所以得人心,复出为相是民心所向的原因,并不仅仅在于其才识,而在于他有高标之德,是“德之盛而诚之著也”。如果说司马光一生的是非功过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那他的德行则是千古不可磨灭,永远昭示后人,值得我们纪念的。

司马光一生著述甚丰,按苏轼《司马文正公行状》记载:“有文集八十卷,《资治通鉴》三百二十四卷,《考异》三十卷,《历年图》七卷,《通历》八十卷,《稽古录》二十卷,《本朝百官公卿表》六卷,《翰林词草》三卷,《注古文孝经》一卷,《易说》三卷,《注系辞》二卷,《注老子道德论》二卷,《集注太元经》八卷,《大学中庸义》一卷,《集注扬子》十三卷,《文中子传》一卷,《河外谘目》三卷,《书仪》八卷,《家范》四卷,《续诗话》一卷,《游山行记》十二卷,《医问》七篇。”[110]

《宋史》与《宋元学案》中都记载了司马光后人以及其学之流衍,这里有必要提及。

司马光子司马康,字公休,“幼端谨,不妄言笑,事父母至孝。敏学过人,博通群书,以明经上第”[111]。这些特点似乎被打上了司马氏家族的烙印,“涂之人见其容止,虽不识,皆知其为司马氏子也”[112]。在司马光编纂《资治通鉴》时,司马康也做了大量工作,而主要是“检阅文字”。司马康事父母至孝,史料中也有相关记载:“丁母忧,勺饮不入口三日,毁几灭性。”“光薨,治丧皆用《礼经》家法,不为世俗事。”[113]司马康在居父丧期间,因“居庐疏食,寝于地,遂得腹疾,至是不能朝谒”[114]。在其病间,仍心怀国事,一如其父,“得一见天子极言而死无恨”。召医李积,当时李积已年迈,行走不便,便未允之。乡民闻之,便对李积说:“百姓受司马公恩深,今其子病,愿速往也。”来者络绎不绝,李积遂感动前行,但其病已至人力不可为,年四十一而卒。也正因其早卒,得以幸免于“绍圣之祸”。康早年因韩绛荐为秘书,后官至佐郎兼侍讲,死后赠右谏议大夫。

【注释】

[1][元]脱脱等撰:《宋史·司马光传》卷336,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769页。

[2][元]脱脱等撰:《宋史·司马光传》卷336,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769页。

[3][宋]邵博撰:《邵氏闻见后录》,李剑雄、刘德权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56页。

[4][明]马峦、[清]顾栋高撰:《司马光年谱》,冯惠民点校,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485页。

[5][明]马峦、[清]顾栋高撰:《司马光年谱》,冯惠民点校,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483页。

[6][明]马峦、[清]顾栋高撰:《司马光年谱》,冯惠民点校,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11页。

[7][元]脱脱等撰:《宋史·司马旦传》卷298,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9905页。

[8][元]脱脱等撰:《宋史·司马旦传》卷298,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9906页。

[9][明]马峦、[清]顾栋高撰:《司马光年谱》,冯惠民点校,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6页。

[10][宋]邵博撰:《邵氏闻见后录》,李剑雄、刘德权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66—167页。

[11][明]马峦、[清]顾栋高撰:《司马光年谱》,冯惠民点校,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8页。

[12][明]马峦、[清]顾栋高撰:《司马光年谱》,冯惠民点校,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6页。

[13][明]马峦、[清]顾栋高撰:《司马光年谱》,冯惠民点校,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9页。

[14][宋]司马光:《传家集》卷78《叙清河郡君》,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756页。

[15][明]马峦、[清]顾栋高撰:《司马光年谱》,冯惠民点校,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9—30页。

[16][宋]朱熹:《孟子集注》卷13,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54页。

[17][宋]司马光:《传家集》卷9《石昌言学士宰中牟日为诗见寄久未之答今冬罢武成幕来京师此诗谢之》,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111页。

[18][元]脱脱等撰:《宋史·司马光传》卷336,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757页。

[19][宋]司马光:《传家集》卷65《贾生论》,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632页。

[20][宋]司马光:《传家集》卷65《贾生论》,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632页。

[21][宋]司马光:《传家集》卷65《贾生论》,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631页。

[22][清]吴楚材、吴调侯编选:《古文观止》卷10《贾谊论》,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81页。

[23][清]吴楚材、吴调侯编选:《古文观止》卷10《贾谊论》,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81页。

[24][宋]司马光:《传家集》卷65《邴吉论》,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633页。

[25][宋]司马光:《传家集》卷58《又谢庞参政启》,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541页。

[26][明]马峦、[清]顾栋高撰:《司马光年谱》,冯惠民点校,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0页。

[27][元]脱脱等撰:《宋史·职官一》卷161,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767—3796页。

[28][宋]司马光:《传家集》卷71《谏院题名记》,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681页。

[29][宋]司马光撰,李之亮笺注:《司马温公集编年笺注》,巴蜀书社2009年版,第51页。

[30][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卷7,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56页。

[31][宋]司马光撰,李之亮笺注:《司马温公集编年笺注》,巴蜀书社2009年版,第245页。

[32][宋]司马光撰,李之亮笺注:《司马温公集编年笺注》,巴蜀书社2009年版,第70页。

[33][宋]司马光撰,李之亮笺注:《司马温公集编年笺注》,巴蜀书社2009年版,第70页。

[34][宋]司马光撰,李之亮笺注:《司马温公集编年笺注》,巴蜀书社2009年版,第105页。

[35][元]脱脱等撰:《宋史·司马光传》卷336,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759页。

[36]参见[清]毕沅撰:《续资治通鉴》卷61,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1482页。

[37][明]马峦、[清]顾栋高撰:《司马光年谱》卷3,冯惠民点校,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4页。

[38][宋]司马光撰,李之亮笺注:《司马温公集编年笺注》,巴蜀书社2009年版,第228页。

[39][宋]司马光撰,李之亮笺注:《司马温公集编年笺注》,巴蜀书社2009年版,第228页。

[40][宋]司马光撰,李之亮笺注:《司马温公集编年笺注》,巴蜀书社2009年版,第228—229页。

[41][宋]司马光撰,李之亮笺注:《司马温公集编年笺注》,巴蜀书社2009年版,第253页。

[42][宋]司马光撰,李之亮笺注:《司马温公集编年笺注》,巴蜀书社2009年版,第254页。(https://www.daowen.com)

[43][宋]司马光撰,李之亮笺注:《司马温公集编年笺注》,巴蜀书社2009年版,第294页。

[44][明]马峦、[清]顾栋高撰:《司马光年谱·序》,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4页。

[45][宋]司马光:《传家集》卷35《与翰林学士王珪等议濮安懿王典礼状》,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354页。

[46][宋]司马光:《传家集》卷27《上皇帝疏》,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290页。

[47][宋]司马光:《传家集》卷35《与翰林学士王珪等议濮安懿王典礼状》,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354页。

[48][宋]司马光:《传家集》卷27《上皇帝疏》,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290页。

[49][宋]司马光:《传家集》卷37《论追尊濮安懿王为安懿皇札子》,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369页。

[50][宋]朱熹:《论语集注》卷1,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5页。

[51][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06,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4992页。

[52][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07,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029页。

[53][宋]司马光:《传家集》卷34《乞降黜上殿札子》,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349页。

[54]参见张立文:《论“大礼议”与朱熹王阳明思想的冲突》,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55][宋]司马光:《传家集》卷37《辞翰林学士第一状》,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373页。

[56][元]脱脱等撰:《宋史·司马光传》卷336,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762页。

[57][元]脱脱等撰:《宋史·司马光传》卷336,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762页。

[58][元]脱脱等撰:《宋史·司马光传》卷336,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762页。

[59][明]马峦、[清]顾栋高撰:《司马光年谱》卷4,冯惠民点校,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11页。

[60][明]马峦、[清]顾栋高撰:《司马光年谱》卷4,冯惠民点校,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11页。

[61][明]马峦、[清]顾栋高撰:《司马光年谱》卷4,冯惠民点校,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11页。

[62][元]脱脱等撰:《宋史·司马光传》卷336,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762页。

[63][元]脱脱等撰:《宋史·司马光传》卷336,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763页。原断句为:“西戎部将嵬名山欲以横山之众,取谅祚以降,诏边臣招纳其众。”

[64][元]脱脱等撰:《宋史·司马光传》卷336,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763页。

[65][元]脱脱等撰:《宋史·司马光传》卷336,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764页。

[66][元]脱脱等撰:《宋史·司马光传》卷336,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764页。

[67][元]脱脱等撰:《宋史·司马光传》卷336,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764页。

[68][元]脱脱等撰:《宋史·司马光传》卷336,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765页。

[69][元]脱脱等撰:《宋史·司马光传》卷336,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765页。

[70][元]脱脱等撰:《宋史·司马光传》卷336,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765—10766页。

[71][清]黄以周等辑注:《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7,顾吉辰点校,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342页。

[72][明]马峦、[清]顾栋高撰:《司马光年谱》卷3,冯惠民点校,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58页。

[73][元]脱脱等撰:《宋史》卷328《蒲宗孟传》,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571页。

[74][元]脱脱等撰:《宋史》卷336《司马光传》,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766页。

[75][明]马峦、[清]顾栋高撰:《司马光年谱》卷6,冯惠民点校,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67页。

[76][宋]刘恕:《〈通鉴外纪〉后序》,载曾枣庄主编:《宋代序跋全编》,齐鲁书社2015年版,第2924页。

[77][元]脱脱等撰:《宋史》卷444《刘恕传》,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119页。

[78][元]脱脱等撰:《宋史》卷444《刘恕传》,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118页。

[79][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78,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1956页。

[80][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78,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1958页。

[81][明]陈邦瞻:《宋史纪事本末》卷43《元祐更化》,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417页。

[82][明]陈邦瞻:《宋史纪事本末》卷43《元祐更化》,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417页。

[83][明]陈邦瞻:《宋史纪事本末》卷43《元祐更化》,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418页。

[84][明]陈邦瞻:《宋史纪事本末》卷43《元祐更化》,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418页。

[85][宋]朱弁撰:《曲洧旧闻》卷6,孔凡礼点校,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65页。

[86][元]脱脱等撰:《宋史》卷336《司马光传》,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768页。

[87][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79,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1991页。

[88][宋]邵伯温撰:《邵氏闻见录》卷11,李剑雄、刘德权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19页。

[89][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130,王星贤点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103页。

[90][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78,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1968页。

[91][宋]司马光:《传家集》卷54《起请科场札子》,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517—518页。

[92][宋]司马光:《传家集》卷68《古文孝经指解序》,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663页。

[93][宋]司马光:《传家集》卷54《起请科场札子》,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521页。

[94][宋]司马光:《传家集》卷54《乞以十科举士札子》,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516—517页。

[95][宋]司马光:《传家集》卷54《起请科场札子》,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519页。

[96][宋]司马光:《传家集》卷63《与吕晦叔第二简》,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610页。

[97][宋]苏轼:《苏轼文集》卷38《王安石赠太傅》,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077页。

[98][宋]苏轼:《苏轼文集》卷39《吕惠卿责授建宁军节度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00页。

[99][明]马峦、[清]顾栋高撰:《司马光年谱》卷8,冯惠民点校,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27页。

[100][宋]司马光:《传家集》卷63《与吕晦叔简》,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609页。

[101][宋]苏轼:《苏轼文集》卷16《司马温公行状》,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91页。

[102][宋]苏轼:《苏轼文集》卷16《司马温公行状》,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92页。

[103][宋]苏轼:《苏轼文集》卷17《司马温公神道碑》,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12页。

[104][宋]苏轼:《苏轼文集》卷17《司马温公神道碑》,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12—513页。

[105][宋]范祖禹:《范太史集》卷36《司马温公布衾铭记》,四库全书本。

[106][宋]范镇:《蜀公所作初铭》,《传家集》附录。

[107][宋]范镇:《司马文正公墓志铭》,《传家集》附录。

[108][元]脱脱等撰:《宋史》卷336《司马光传》,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769—10770页。

[109][元]脱脱等撰:《宋史》卷336《司马康传》,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771—10772页。

[110]苏轼:《苏轼文集》卷16《司马温公行状》,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91—492页。

[111][元]脱脱等撰:《宋史》卷336《司马康传》,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770页。

[112][元]脱脱等撰:《宋史》卷336《司马康传》,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770页。

[113][元]脱脱等撰:《宋史》卷336《司马康传》,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770页。

[114][元]脱脱等撰:《宋史》卷336《司马康传》,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7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