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有别与夫妻之道

二、男女有别与夫妻之道

在司马光看来,“治家莫如礼”,而在礼的诸多节目中又有主次轻重之分,其中“男女之别,礼之大节也,故治家者必以为先”[56]。男女有别,是礼的起始,以礼治家,必先从分男女为始。这与《易》万物化成之序有关,《序》卦上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措。”太极初分为二,化为阴阳,乾道为男,坤道为女,男为阳,女为阴,正如自然界有阴阳分合才构成万物一样,人类社会也正因为先有男女而后才有夫妇、父子、君臣等错综复杂的关系,故《易》以乾坤为基,礼便以男女为先。司马光引用了许多典籍对男女之别做了在今天看来相当苛刻的规定。从其所引用资料看,他所理解的男女有别,很大程度上是男女生活上的物理距离。如:“男女不杂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栉,不亲授……”[57]“外内不共井,不共湢浴,不通寝席,不通乞假。男子入内,不啸不指;夜行以烛,无烛则止。女子出门,必拥蔽其面……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58]“子生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59]在今天看来,有些规定莫名其妙,若历史地看,则是古人对男女差异的表象理解。他还举出历朝执礼的模范而标举其行,“公父文伯之母,季康子之从祖叔母也。康子往焉。门而与之言,皆不逾阈。仲尼闻之,以为别于男女之礼矣”[60]。司马光认为公父文伯之母是能守男女之礼的典范。

与男女之别相连的便是夫妻之道,像自然界阴阳分合化生万物一样,有男女夫妇才有父子、君臣,司马光虽在《家范》的排序中把夫妻排列于祖、孙、父、母之后,但他的论述重心是在夫妻之道上。他说:“夫妇之道,天地之大义,风化之本原也,可不重欤!”[61]他引用《周易》《咸》卦与《恒》卦来论述夫妇之道,《咸》卦艮下兑上,是男下女,表示男女相感交合,这是天地之义。男女不合,则人类无从繁衍,社会不得延续。但《咸》卦中之男女地位并非恒久常道,只有《恒》卦巽下震上所表示的“刚上而柔下”,才是男女夫妇相处之常道。故礼便有“婿冕而亲迎,御轮三周,所以下之也。既而婿乘车先行,妇车从之,反尊卑之正也”[62]。意在强调男尊女卑、夫主妇从,认为这是天之经地之义,不可违抗。他在《温公潜虚·行图》中也表述了类似的思想,在“特”行中他说:“特,夫也。天气下降,地资以生;日光旁烛,月借以明;夫和而正,妇听以行;是谓天地之终,阴阳之义,人道之始。”[63]旨在申明夫主妇从的道理。同时他在“偶”行中又从另一面揭示了同样的道理:“偶,妃也。天能始事,地实终之;阳能生物,阴实成之。有夫无妇,中馈孰主?所以《咸》先于《恒》,男下于女。”[64]所不同的是,这里强调的是阴之用,强调的是妇之功,但仍不离男尊女卑、夫主妇从的道理。他特别反对背离阳主阴卑、妇强夫弱的做法,把此种现象称作“牝鸡司晨”的反常现象,并结合大量的历史史实,申述这个道理:“自古及今,以悍妻而乖离六亲、败乱其家者,可胜数哉?然则悍妻之为害大也。故凡娶妻,不可不慎择也。既娶而防之以礼,不可不在其初也。其或骄纵悍戾,训厉禁约而终不从,不可以不弃也。”[65]主张在未娶之际,需谨慎选择;在已娶之后,要以礼禁约其初;若终不可训导而悍戾如故,便要休妻离绝。并鼓励士大夫不要畏惧舆论的压力,“若妻实犯礼而出之,乃义也”,就像孔子曾三出其妻,其余贤大夫出妻之事也很多,但并不影响他们的圣贤之行。

司马光认为,妻之德有六:“一曰柔顺,二曰清洁,三曰不妒,四曰俭约,五曰恭谨,六曰勤劳。”[66]为人妻,当以此六德为先。以柔顺为德,不以强辩为美;以简素整洁为美,不以奢华为荣;以大度能容为有德,不以嫉贤妒能为聪;等等。六德从其背后之精神来看,依旧是厚德载物之具体化,要求妇女能忍辱含垢、柔顺谦卑,谨守此六德,所以成事也。除六德之外,若能“辅佐君子,成其令名”,则为更佳。他引用司马迁的观点来论述妇德之重要又难能:“夏之兴也以涂山,而桀之放也以妺喜;殷之兴也以有娀,纣之杀也嬖妲己;周之兴也以姜嫄及大任,而幽王之擒也淫于褒姒。故《易》基乾坤,《诗》始关雎。夫妇之际,人道之大伦也。礼之用,唯婚姻为兢兢。”[67]家之昌盛,国之衰亡,与妇德都有极其密切的联系,故不可不慎。

其实,礼的本源既有向上超越之宗教维度,那么作为礼之一部分的家族伦理思想,就不能不是天道的体现和表征。男女夫妻之道,正是天道阴阳在社会秩序中的贯穿表现。阴阳有分,故男女有别;阴阳有合,故男女交泰。阳尊阴卑,故夫主妇从;阴阳不即不离,故男女前后相随;阴阳以“中正”为原则,而夫妻则以“义”而离合。夫妻相处之道,正所谓“一阴一阳之谓道”是也。阳尊阴卑而阴阳不离,男女有别而相反相成。男尊女卑是逻辑上的强势肯定,在各守其道的前提下,夫妻双方仍是以互动的相对伦理为指导原则,责任与义务要求是双向的。从形式上看,司马光提出了一颇具现代思想曙光的夫妻相处原则,即“夫妇以义合,义绝则离之”。之所以说它只具形式上的意义,是因为它的内容仍不脱离男尊女卑、夫主妇从的前提。且其主张悍戾难训之妻当出之再娶,而对妇女一方则要求“贞女不事二夫”,碰到丈夫有病、不修操行的只能认命,若就此看,男女双方在地位上又是不平等的。《家范》载:“蔡人妻,宋人之女也。既嫁,而夫有恶疾,其母将再嫁之。女曰:‘夫人之不幸也,奈何去之?适人之道,一与之醮,终身不改,不幸遇恶疾,彼无大故,又不遣妾,何以得去?’”司马光把这样的范例作为标榜的对象,可窥见其内心之本意,在夫妻相处之道上,男人有绝对主动权,而妇女则只能被动地接受。但在当时具体历史背景下,司马光仍然提出了一些较具恒常意义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在男女择偶问题上,反对所谓的门当户对,反对以家财、相貌取人,而主张夫妻双方应以品行、志同道合为首先考虑的因素。他在《书仪》中就表述了相关思想:“凡议婚姻,当先察其婿与妇之性行及家法如何。勿苟慕其富贵,婿苟贤矣,今虽贫贱,安知异时不富贵乎?苟为不肖,今虽富盛,安知易时不贫贱乎?……妇者,家之所由之盛衰也。苟慕一时之富贵而娶之,彼挟其富贵,鲜有不轻其夫而傲其舅姑,养成骄妒之性,异日为患,庸有极乎?借使因妇财以致富,以妇势以取贵,苟有丈夫志气者,能无愧乎?又世俗好于襁褓童幼之时轻许为婚,亦有指腹为婚者。及其既长,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宦远方,遂至弃信负约,速狱致讼者多矣!”[68]

从这段材料中可看出,司马光不仅反对将对方是否富有作为婚姻重要因素的做法,而且也反对指腹为婚、定童幼之亲等行为,认定婚姻是建立在品行端正、志同道合的基础上的。在今天看来,这仍不失为科学稳妥的做法。在《家范》中他标举梁鸿与其妻的结合,正是基于二人志同道合,不受外在条件和舆论的影响:“扶风梁鸿,家贫而介洁。势家慕其高节,多欲妻之,鸿并绝不许。同县孟氏有女,状肥丑而黑,力举石臼,择对不嫁,行年三十,父母问其故,女曰:‘欲得贤如梁伯鸾者。’鸿闻而聘之。女求作布衣麻履,织作筐缉绩之具。及嫁,始以装饰入门,七日而鸿不答。妻乃跪床下,请曰:‘窃闻夫子高义,简斥数妇。妾亦偃蹇数夫矣,今而见择,敢不请罪。’鸿曰:‘吾欲裘褐之人,可与俱隐深山者尔,今乃衣绮缟,傅粉墨,岂鸿所愿哉!’妻曰:‘以观夫子之志耳。妾亦有隐居之服。’乃更为椎髻,著布衣,操作而前。鸿大喜曰:‘此真梁鸿妻也,能奉我矣。’”[69]

第二,既成夫妇之后,双方当相敬如宾。“晋太宰何曾,闺门整肃,自少及长,无声乐嬖幸之好。年老之后,与妻相见,皆正衣冠,相待如宾。己南向,妻北面再拜。上酒,酬酢既毕,便出。一岁如此者,不过再三焉。若此,可谓能敬矣!”[70]并把能敬与否看成有无德行的标准,“敬,德之聚也,能敬必有德”。

第三,哀丧。为人之夫,妻子死后以一种什么样的态度临丧,可观其夫妻相处之道如何。司马光批评庄子临妻之丧,不哭反歌,称之为“不义”之举。司马光在这里看不到庄子对宇宙与生命的达观之解、通彻之悟,只是站在儒者的角度,批评他不守礼法。他所表彰的是太尉王龚与诸子并杖行服临妻之丧的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