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义为经,礼仪为权
父子之道在伦常关系中尤为重要,它直接影响着君臣及其他一些社会关系,然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两难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司马光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对其进行阐发、疏通,以明其孝之旨要。
《经》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或曰:亲有危难则如之何?亦忧身而不救乎?曰:非谓其然也。孝子奉父母之遗体,平居一毫不敢伤也;及其徇仁蹈义,虽赴汤火无所辞,况救亲于危难乎!古以死徇其亲者多矣。[95]
“身体发肤”“不敢毁伤”是具体伦理要求,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其旨归不在于身体发肤本身,而指向内在之孝心。相对于父母之孝,仁义大道具有更终极的意义,如若抛开这个指向,死守不敢毁伤之教,则陷入偏狭而流于异端,便不再具有意义。仁义孝心是经,是大旨归,不可变化;不可毁伤是权,是具体伦理规范,可因具体情况通权达变。
或曰,孔子称色难。色难者,观父母之志趣,不待发言而后顺之者也。然则《经》何以贵于谏争乎?曰:谏者,为救过也。亲之命可从而不从是悖戾也;不可从而从之,则陷亲于大恶。然而不谏是路人,故当不义则不可不争也。
或曰:然则争之能无弗亲之意乎?曰:所谓争者,顺而止之,志在必于从也。孔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礼》: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不说则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熟谏。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又曰:事亲有隐而无犯。又曰:父母有过,谏而不逆。又曰: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随之,言穷无所之也。
或曰:谏则彰亲之过,奈何?曰:谏诸内隐诸外者也,谏诸内则亲过不远,隐诸外故人莫得而闻也。且孝子善则称亲,过则归己。(https://www.daowen.com)
不同经典对孝之具体记载有出入矛盾的地方,孔子称不待父母言语就能知道父母之所想,并且顺而不违,这是孝但难以做到,故称“色难”。然而《孝经》中却以父母有过,以子女谏争为贵,谏则是违亲之志,这似乎是矛盾的。
司马光认为,父母有过,子女当谏,顺而不违,是指父母在合理守经的前提下而言。如果父母有过,言行不合理,作为子女而不谏,则是陷父母于不义。从中可以看出,义还是他的最高标准,他并不赞成父子之间结成一亲密集团,谋划私人利益,不应当子为父隐、父为子隐。不过谏之方式应有讲究,要把握时机,谏必柔声,如果父母不愿听从,仍然应当保持尊敬和孝顺,等到父母心情好的时候再劝谏。我们从中可体会到,这其实是父子之权的博弈,是公义与私欲的交锋,不过最终父权占了上方,但是司马光给子权保留了一席之地,二者形成一定的张力,使子女不完全依附父权。谏父母之过,可能会使其他人知道,但彰显父母之过,非孝子之所为。司马光提出了平衡的方法,即“谏诸内”与“隐诸外”,“谏诸内”是为救亲之过,“隐诸外”则是不使父母之过彰显。内是家庭、家族之内,外则是超出这个范围。退一步讲,即使外人得知,孝子所为,则应把过错归诸自己,善言令行归诸双亲。这就与“子为父隐,父为子隐”单纯强调隐藏错误不同。他在承认这种天然亲缘的基础上又给其以规范,居其上者为道义。道义在不同场合下有不同规定,但要不出仁义忠恕,如果危害道义,那所谓孝也是流荡邪僻,不足为道。私亲与道义二者统一为最佳状态,若不能统一,则道义居上,私亲退居其次。
或曰:子孝矣,而父母不爱,如之何?曰:责己而已。昔舜父顽母嚚象傲,日以杀舜为事,舜往于田,日号泣于旻天,于父母负罪引慝,只载见瞽叟,夔夔斋慄。瞽叟亦允,若诚之至也。如瞽叟者,犹信而顺之,况不至是者乎!
曾子曰:“父母爱之,喜而不忘;父母恶之,惧而弗怨。”
子女非常孝顺,但父母却不爱,子女当如何?司马光的回答是“责己而已”,即反省自己、检察自己,父母不爱己,非父母之过,而是自己做得不够。世间没有最孝只有更孝,孝是无止境的。这并非对子女一伦的压制,也非对父权的张目与偏袒,而是相对伦理义务的本质的必然要求。上面已论,相对伦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非先验式地给予,而是以义务为先的权利相互赋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在张弛有度的动态中求得一种平衡,获得权利必然要先承担义务,权利不得是因为义务有缺,故它的方法论必然是反省内求、反求诸己。不断检省自己,自己得不到对方认可,是否是因为自己做得不够?故双方很大程度上都有一种“咎由自取”的心态。天下父亲之不慈未有如瞽叟者也,然舜能以至诚至孝之心感化瞽叟,何况一般父亲都要比瞽叟做得好得多!如果把这种相对伦理通过反省内求的方法推至极端,便会出现一方只承担义务而获不得权利的局面,从而造成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不过反省内求的方法适于双方,因此在理论上保证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而不会出现偏袒一方的情况。
或曰:妻子失亲之意,则如之何?曰:礼,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
一个家庭关系处理的好坏,跟妻子有莫大的关系。与其说妻子跟整个家庭皆无血缘关系,爱敬之情不能发自天然,毋宁说更多是一种责任,尤其是婆媳之间有嫌隙不能化而不存,有矛盾不能倾心沟通,嫌隙一生,便立刻生分,缺乏天然的浑然一体之情。另外,从小生长的环境、所受的教育与夫家也有一定差异,所以妻子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便成为处理家庭关系的关键。如果夫妻之间关系和睦且能孝敬双亲,那是最佳的状态,如果二者缺一,司马光要求应以父母态度为主,即使丈夫不喜欢妻子,只要双亲认可她,若要为孝,便得遵从父母的意愿。这与现代的婚姻观念有较大的差异,现代婚姻是以夫妇双方及子女为家庭核心,夫妻双方的结合以情感为主,情感破裂则可另择配偶,重新组织家庭。在古代社会则是家族本位,一个家族之内的关系就非常复杂,不只是面对配偶子女,当这些矛盾激化不能得到处理时,便要出现破裂。所以古代女子之嫁,是嫁给某家族之中的某一员,家族成员身份、地位依附于家族,故相对独立性便较小,而背后的各种关系对家庭关系影响便大。现在的家庭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生存能力,故对家族的依附便小,所以背后的各种关系对夫妻双方的制约便较小。在夫妻双方关系上,司马光虽主张双方以“义”合,“义绝则离之”,但又主张“贞女不事二夫”,对贞洁烈女表彰鼓吹。所以,只有夫休妻,而无妻休夫,实际上妇女在其中处于非常不平等的地位。当然,父母的态度对不义之夫,也是一种制约,而妻子则获得了一种间接权利。
司马光为何一再申述如何做一名孝子?很大程度上还是缘于家国同构的思维模式,要“求忠臣于孝子之门”。事君如事父,事长如事兄,家齐便可国治,其理相通,其道如一。《孝经》上云:“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诚如司马光所解释的那样:“孝非直亲而已。”孝始于事亲,事亲是基础但并不是终点,它中经事君,而至于立身。如何才能事父即可事君,事兄即可事长?他解释说,事父之道在于爱敬,取其爱以事其母,取其敬以事君,知敬其父便知忠其君。事兄长亦在敬,移其敬以事长则顺。在父子长幼之道中便包含了君臣上下之序,故说“父君子臣”。父尊子卑、兄主弟从,则君臣之义立,而上下之序定。故可以说有父子之道,而后有君臣之义,有长幼之次,而后有上下之序,有齐家之理,而后有治国之道,而这一切皆从孝生。同时,孝又可分为不同的层次,“天子以德教加于百姓,刑于四海为孝;诸侯以保社稷为孝;卿大夫以守其宗庙为孝;士以保其禄位为孝,皆谓能成其先人之志,不坠其业者也”[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