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文件将“国防”和“军队”相提并论

(三)国家最高 行政机关的文件将“国防”和“军队”相提并论

除了作为国家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发布的文件外,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中央人民政府总理所作的工作报告也出现了将“国防和军队建设”相提并论的情况,这始自1998年3月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该报告首次使用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如在“关于过去五年的政府工作”部分提到了“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迈出新的步伐”,而在“关于1998年政府工作的建议”部分就指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国家安全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此后,历届政府工作报告中“国防和军队”都以连用的形式出现,这一固定搭配定型并沿用至今,如2013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曾3次提到国防问题——“国防和军队建设开创新局面”、“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巩固的国防和强大的军队”——其中“国防”与“军队”被相提并论。[30](https://www.daowen.com)

一个更有说服力的文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2011年10月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集结了中国现有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成果的白皮书。该白皮书指出:“我国制定了国防动员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和征兵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度。”从这一段话可以看出,国防动员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和征兵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是隶属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度范围内的。就整个国家法律体系而言,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度属于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个方面。

综上所述,当我们无法从辞海、宪法和法律处获得有关“军事”和“国防”关系的清晰认识时,寻求我国实际的军事制度、党的文件、政府工作报告以及白皮书等的帮助无疑是明智且有效的选择。此外,实践也是理论最好的老师和评判者,理论虽然高于实践,但最终来源于实践,并要接受实践的检验。每一个概念、观念都是人类认识与思维的结晶,概念和观念虽然是人们头脑中的思想,但它是随着社会实践的继续,感性认识发展到理性认识的产物,概念和观念终究是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抽象的反映。现有“军事”与“国防”二词的关系在不同表述中有着不同的界定,并且在实际生活中二词的使用也不尽规范,但是这种相对混乱的情况并不表示学界对“军事”与“国防”二者间的关系就只能处于束手无策的状态,笔者认为将“军事”作为凌驾于“国防”和“军队”的共同上位概念将有助于现有问题的解决。

故本书认为,所谓“军事”是与国防和军队(本书所称的军队实际上与武装力量等同)建设直接相关的事项的统称,包括国防建设领域和军队建设领域两个方面。所谓“国防”,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防务活动。所谓“军队”,是指国家或政治集团为准备和实施战争而建立的正规武装组织。在我国“军队”与“武装力量”同义,具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而不仅限于中国人民解放军。

图示

图5 军事、国防和军队(武装力量)关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