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学界关于“军事法”概念的现有界定
关于军事法的概念,依据其调整对象不同有不同的解读。早在2005年,军事法学界的夏勇教授就将此前学界关于“军事法”的概念解读归纳为“领域”、“利益”、“活动”[3]和“结合”四说,[4]但十余年后的今日,从笔者梳理的情况来看,除了上述四说外,还有“单纯武装力量说”、“问题说”、“战争相关关系说”、“军事社会关系说”和“战斗力规范说”五种观点。笔者对上述观点的分析具体如下:
1.“单纯武装力量说”
即认为军事法是单纯调整军人或有关军事方面的法律规范。如有观点认为,军事法是指仅适用于现役军人或有关军事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相对于“问题说”,这种观点虽然提出时间很早,却是有人传承。[6]如有观点认为:“军事法是关于武装部队和其他军事人员组织、任务、职责、活动原则和军事制度等法律规范的总和。”[7]也有观点认为,“军事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8]
“单纯武装力量”与苏联对“军事法”这一概念的理解一致,如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翻译的苏联军事法学教科书《军事法学》中就明确:“军事法是苏维埃国家制定,用以加强苏联武装力量体制的原则和样式,调整武装力量建设、生活和活动方面的各种关系,规定军人服役制度、军人和其他参与军事关系的人员的义务、权利和责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9]这种观点也与英美国家对Military Law(军事法)的界定保持高度一致,即认为Military Law是“管理武装部队的法律的体系”。[10]
2.“问题说”
如有观点认为,军事法应称为国防法,其概念是为保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的武装侵略和颠覆,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问题,通过立法机关上升为国家意志,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11]这种观点出现的时间较早,与军事法学成为法学第十个学科门类的时间相一致。[12]但由于“问题说”无法明确究竟哪些问题属于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因其不尽完善而无法获得学界的继续认同,故此成为一个孤立的学术观点。
3.“战争相关关系说”
如有观点认为,军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国家和军队发生的关于战争准备和战争实施中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3](笔者之所以将这种观点确定为“战争相关说”,是考虑到该观点直接与战争的准备和实施相关。)
4.“军事社会关系说”
即笼统地认为军事法是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置于此说之列的有:
(1)军事法是调整国家军事关系,即军事活动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4]
(2)军事法,简称军法,是指调整各种军事社会关系,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5]
(3)军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6]
(4)军事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用以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7]
(5)军事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8]
5.“领域说”
“领域说”,又可分为“军事领域笼统说”和“军事领域明晰说”,可置于“军事领域笼统说”之列的有:
(1)军事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以整个军事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和行为规范为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个既具综合性又具特殊性的完整的社会体系。[19]
(2)军事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用以调整整个军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0]
(3)军事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用以调整军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1]
(4)军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军事领域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2]
(5)军事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用以调整军事领域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23]
(6)军事法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军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4]
(7)军事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军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5]
而可置于“军事领域明晰说”之列的有:
(1)军事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国际军事交往和战争等领域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26]
(2)军事法是国家为调整国防军事领域与国家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内部关系而制定的或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27]
6.“利益说”
可置于此说之列的有:
(1)如我国最早的一部军事法学著作《中国军事法学》就认为,军事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内涉及国家军事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8]
(2)军事法是调整特定范围内涉及国家军事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9]
(3)军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专门调整有关国家军事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0]
7.“结合说”
“结合说”又可分为“国防+武装力量结合说”、“军事领域的活动+关系说”、“关系+军事权结合说”、“建设+行动结合说”、“军事权+领域结合说”、“活动+建设结合说”以及“国防+建军+作战等结合说”七种,分别可置于此说之列的有:
(1)“国防+武装力量结合说”,如军事法是调整国防军事关系和武装力量内外关系的法规范的总和。[31]
(2)“军事领域的活动+关系说”。如一种观点认为,军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军事领域的活动和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2]另一种观点认为,军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规范军事领域社会关系与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统称。[33]
(3)“关系+军事权结合说”,如军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军事社会关系和调控军事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4]
(4)“建设+行动结合说”,如军事法是国家机关为实现国防目的而制定的调整有关军事力量建设和作战行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5]
(5)“军事权+领域结合说”,如军事法是规范军事权及调整军事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6]
(6)“活动+建设(或建设+活动)结合说”,具体包括:
①军事法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调整国家、军队、公民之间、军队内部之间的国防、军事活动和军队建设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7]
②军事法是指维护国家军事利益,调整国家、军队、公民之间和军队内部之间的国防军事活动和军队建设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8]
③军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国防与武装力量建设与活动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9]
(7)“国防+建军+作战等结合说”,即认为军事法通常是指在国防、建军和作战等方面,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40]
8.“领域且利益说”
如有观点认为,军事法是国家为调整国防军事领域内涉及国家军事利益而制定或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41]
9.“战斗力规范法说”
如军事法即战斗力规范法,也就是关于战斗力生成、运用和保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2]
这是笔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搜集到的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30年间,军事法学界出版或发表的各类军事法学著述中对“军事法”概念的界定。上述观点要么没有揭示军事法的具体调整内容和边界,如“问题说”;要么过于狭窄,如“单纯武装力量说”;要么过于笼统,如“战争相关关系说”和“军事社会关系笼统说”,因而学界在这些基础上,又不断地有新的观点出现。之所以对“军事法的概念”有这么多种不同的观点,问题就集中在对军事法的调整对象的认识不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