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不独属于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其主要组成内容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

(二) 军事法不独属于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其主要组成内容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

作为军事法学界通常理解的军事法,即无论是“领域说”(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用以调整军事领域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3]还是“利益说”(军事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内涉及国家军事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都比较统一地认为,军事法所调整的范围包括国防建设领域的军事社会关系、武装力量内外部领域的军事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我国对外军事关系等。[5]

图示

图12 军事法学界通常认为的军事法调整对象图

在这个认知的基础上,军事法学界对“军事法体系”达成了基本的共识,即认为我国已形成了门类齐全的军事法体系,包括如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国防动员法、军官服役法或服役条例、军事行政管理法、军事刑法、军事司法、军事诉讼法和武装冲突法律制度等。[6]但是军事法学界的这些观点并未得到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最终认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归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行政法部门则包括国防动员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和征兵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照此逻辑推理,军事刑事法律法规涵括在刑法部门下,军事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归于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部门下,军事经济法律法规归于经济法部门下那也是极自然的事情了。如此拆分剥离后所剩下的才是国家法律体系所认可的军事法,这一范围远远小于军事法学界所界定的军事法内容。

军事法学界通常理解的“军事法”体系不被国家最高立法机构认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接受,具有权威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给出了答案。国家与武装力量关系无疑属于宪法关注的领域,而调整国家与武装力量关系的法律自然属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武装力量与外部之间如军政军民关系,则依据调整对象的不同被划入行政法部门;至于我国武装力量的涉外事务,则有一部分被划入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大多数则被划入行政法部门;剩下的专门用于调整武装力量内部关系的法规则被留在了军事法范围内。由此可知,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军事法”,其范围就大大小于军事法学界通常意义上的“军事法”的范围。

据此,作为军事法学界建构的统领军事基本法、军事行政法、军事经济法、军事刑法等诸多内容的“军事法”不属于现有七大法律部门中的任何一个,其众多组成部分被拆分至多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中。

如下文图13所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包含的、军事法学界认为属于军事法体系下的军事法律法规等。

图示

图13 被拆分为七大法律部门下的军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