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战争时期违反军事法的行为从重处罚
2026年04月19日
(五)对战争时期违反
军事法的行为从重处罚
有观点认为,军事法从严原则还体现在对军人战时违反军事法的行为从重处罚。[11]理由是因为战时危害国家军事利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比平时危害国家军事利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在战时,军人的违法行为,哪怕是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可能给国家军事利益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对战时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的惩处。如《现役军官服役法》第三章规定,免去军官职务,应当通过考核,并规定了相应的免职权限,一般情况下首长不可直接免去自己部属的职务,但在执行作战等紧急任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再如,《刑法》分则第十章中战时自伤罪、遗弃伤员罪、假传军令罪、谎报军情罪、违抗作战命令罪、临阵脱逃罪、自动投降罪、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罪、虐待俘虏罪等,只有在战时才能构成,且多数规定可判处死刑。对其余在平时或战时都能构成的犯罪,也明确规定了战时从重处罚。[12]
既然学界关于“军事法从严原则”的上述解读和说理都与刑法相关,那就需要对照刑法的规定来判定上述解读和说理是否正确和充分。为此,我们有必要逐一作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