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领导下广大官兵对军事权益进行全方位维护和保障

(二)在党的 领导下广大官兵对 军事权益进行全方位维护和保障

本书所说的军事权益包括三个方面,即作为整体的武装力量权益(简称军队权益)、国防权益和武装力量成员个体的权益,而军队权益又包括军队整体权益和军队各单位权益。[18]

之所以在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过程中要高度强调保障包括国防、军队的利益和军人权益在内的军事权益,因为军事权益实乃“香饽饽”,其对贪婪无度之人能够产生巨大的诱惑力,很容易受到包括拥有公权力的单位或个人的侵害(如权力无限制导致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或者普通民众为了一己私利而侵占军事利益等多方面的侵害,从而最终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损。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防范打击违法犯罪”。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被提出前,对军事权益的维护和保障虽然体现在军事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中,但与武装力量发展目标和官兵整体期待仍有差距,侵害军事单位或者军事人员个人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日常的军事管理活动中,较为常见的侵害军人权益的情况有随意侵害休息权、休假权,借点验之名行搜身之实的侵犯军人人身权等。今后,无论是军事单位还是地方单位,无论是高级将领还是普通士兵,无论是军人还是平民,只要谁敢对包括国防权益、军队权益和军人权益在内的国家军事利益加以损害,就必须予以及时的查处,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这样既惩罚行为人本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又警示心怀不轨的人不敢轻举妄动,同时也能激励大多数爱军之人积极维护本人或者军事单位的权益,勇敢地与侵害军事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只有这样,“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才符合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军队要求。

【注释】

[1]当前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在部队中还比较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军事法规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一些法规制度反映规律不够、结合实际不紧、实用性操作性不强,立法部门化、碎片化问题比较突出;军事法规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不力、惩处不严;一些官兵法治意识不强,一些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参见《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重大战略举措》,载《解放军报》2015年2月27日,第1版。

[2]从严治军自古就有,“慈不掌兵,治军从严”,而我国开始依法治军活动则始自20世纪80年代,随着全军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和广大干部战士法律意识的增强,一些部队相继提出“依法治军”的口号,后被高层所认可并采纳。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从严治军的位置是排在依法治军之前的,如1988年12月27日召开的军委扩大会议,在《关于1989年全军工作指示》中,我军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全军工作以正规化建设为重点,从严治军、依法治军,运用思想教育、法规制度、行政管理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军队的松散乱现象”。1990年6月9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把“坚持从严治军、依法治军,实行严格科学的行政管理”作为我军内务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规定下来。直至1997年3月,依法治军方针上升为国家意志,《国防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治军。”此后依法治军的位置就在从严治军之前,并一直延续至今。

[3]军中打虎层出不穷,2015年“八一”建军节前,又一个“军中老虎”被查,迄今为止,军队已有38名军级以上的老虎落马。《落马成最大军老虎》,载《环球时报》,http://3g.china.com/act/945_2011051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7月31日。

[4]如军事立法领域存在法规制度反映规律不够、结合实际不紧、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参见肖凤城:《以新的视野和理念审视军事立法》载《解放军报》2014年11月23日,第6版;又如军事司法领域存在机构尚不健全、专门人才队伍薄弱、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不够科学等问题。参见《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载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104/c1001-25967248.html。

[5]就能查找到的资料看,最早涉及该问题的是由冯蕴强、刘宗兴主编的《依法治军的理论与实践》这本书,该书涉及依法治军的概念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主体核心、主要环节、步骤对策和预测方法等。参见冯蕴强、刘宗兴主编:《依法治军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虽然该书成书时间较早(迄今已有20余年的时间),但必须承认的是这本1993年出版的关于依法治军的专门著述为后来者研究依法治军奠定了基本的结构框架,此后的专著基本上是在这一框架上的变体。如宋新立著的《依法治军论》一书,内容涉及依法治军的基本含义、科学依据、理论基础、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对象范围、重点目标、理论研究等内容。参见宋新立:《依法治军论》,人民武警出版社2003年版。此外,军事科学院2004年张山新博士的学位论文《新时期依法治军论》和张山新的《依法治军理论研究》涉及新时期依法治军理论形成的条件、产生和发展阶段、主要内容、重要地位,包括内涵论、价值论、基本原则论和系统论(环节)四个部分;参见张山新:《依法治军理论研究》,军事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张桂英著的《依法治军理论研究》上篇涉及依法治军提出的社会背景、理论前提、军事法制的发展与依法治军、依法治军的概念、要素、结构、价值、根本原则、基础、动力、核心、关键、理念、精神意蕴、制约因素等理论问题,下篇则是从军事立法、司法、行政法治化、法律监督、法制教育等做出实践回应。参见张桂英:《依法治军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于坤著的《依法治军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涉及依法治军的科学内涵、价值形态、基本原则、法制建设等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参见于坤:《依法治军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国防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此外,还有一些论文所讨论的问题结构也概莫能外。

[6]张本正主编:《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军事法总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

[7]参见冯蕴强、刘宗兴主编:《依法治军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9页。

[8]参见张桂英:《依法治军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6、60页。

[9]参见张山新:《依法治军理论研究》,军事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当然,从该作者的界定看,似乎也可以把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国家权力主体看作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客体或对象,既然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国家权力主体需要普遍遵循军事法体系,也就意味着按照军事法体系依法从严治理的是与军事相关的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国家权利主体的行为。

[10]参见张山新:《依法治军理论研究》,军事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3页。于坤:《依法治军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国防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27页。

[11]当然,笔者也注意到,张山新教授在其《依法治军理论研究》一书界定“依法治军”概念时,提到了包括军事权力主体在内的国家权力主体遵法守法问题。参见张山新:《依法治军理论研究》,军事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3页。

[12]军报评论员:《更加坚定自觉地推进依法治军》,载《解放军报》2016年1月10日,第2版。

[13]何怀远:《警惕“法不谴责胜利之师”》,载《光明日报》2015年10月14日,第16版。

[14]参见周标、方宜山:《沈阳军区某装甲团取消叠“豆腐块”》,载《中国青年报》2006年4月14日,第9版。

[15]田鸿儒、黄腾飞、仁青邓珠:《明知“土政策”对部队建设有百害而无一益,为何不少带兵人对其“恋恋不舍”?》,载中国军网:http://military.people.com.cn/n/2015/0505/cl72467-26947496.html。《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关于请假外出的规定是这样表述的:请假1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连首长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此外,对士兵外出再无任何限制性条件,显然,王连长这样做于法无据。但是,王连长作出此决定还是找到了自认为有效的依据,即连队自行制定的《加强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第7条,即为了提高训练成绩,每周进行一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取消外出资格。

[16]参见《高中级干部是腐化高危群体,须严惩腐败》,载《解放军报》2014年12月19日,第6版;朱志斌、魏海波、王双牛:《着力抓好高中级干部管理》,载《解放军报》2014年12月19日,第6版。

[17]1988年军委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1989年全军工作指示》中,我军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全军工作以正规化建设为重点,从严治军、依法治军,运用思想教育、法规制度、行政管理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军队的松散乱现象。”

[18]基于笔者对“军事包括国防和军队两个方面”这一理解,因此本书所理解的军事权益包括国防权益和军队权益。关于军事与国防的关系,请参见张艳:《军事法概念之新辨——基于对“军事”与“国防”关系的分析》,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