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军人法律地位”等同于“军人义务权利”过于简单

(二)将“ 军人法律地位”等同于“军人义务权利”过于简单

如上所述,现有的研究成果认为军人权利义务与军人法律地位是一回事;研究“军人法律地位”其实就是研究“军人的权利义务”。如有观点认为,军人法律地位由军人权利和军人义务构成,对二者关系的认识直接关系着军人权利、军人义务的具体规定以及军人社会地位的形成,最终影响到军人权利的有效维护和军人义务的切实履行。[20]或者直接将“军人法律地位”定位为对“军人法律关系”问题中的主体和内容的研究。由此出现了“军人义务重心说”、“军人权利本位论”和“军人权利与军人义务对应平衡关系说”。[21]

之所以会有这种认识,一方面可能是受到我国法律规定的影响,如1997年的《国防法》专章规定的“军人义务和权益”,学界自行将其等同于“军人法律地位”,此后的研究成果基本上未能跳出这一窠臼。当然,与仅研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的是,学界还开始关注二者间的关系问题或实际状态。

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对“地位”一词的理解不同,因此才会产生对“法律地位”以及“军人法律地位”的不同解读。所谓“地位”,《辞海》将其解释为“在人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22]美国社会学家R.林顿则把“地位”定义为“权利和义务的综合”。[23]如果按照《辞海》的解释,则“地位”是指人、团体或国家在社会关系或国际关系中所处的位置。谈论某一主体的“地位”问题应是在一个整体的关系图中言说的,评价地位的高与低是有其特定对应物和参照物的。如有观点认为,“武装力量的地位”乃“在特定的国家或者其他形式的政治共同体中,武装力量与其他的国家机构或者政治集团的关系”。[24]这正说明某一主体的地位是在与其他主体的关系对比与参照中确定的。我国学界有些人忽略了《辞海》对“地位”的解读,而是按照R.林顿关于“地位”乃“权利和义务的综合”这一解释来推导出了“法律地位”的含义,因此整体将研究的视野局限在了军人义务权利问题上。如有观点就认为“法律地位是指个人、团体或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的综合表现。”

不同的学术解读提供多样化的视角,本无可厚非,但就目前的实践和理论契合度来看,这种将“军人法律地位”视为“军人权利义务”的理解存在以下问题:如果依照这一观点,将军人法律地位与军人权利义务直接画等号,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要么法律地位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一回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内容即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客体;要么法律地位等于法律关系主体和内容,法律关系=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客体。而实际上“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二者不是一回事。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要素有三: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25]

将“军人法律地位”等同于军人的权利义务问题进行研究是否科学?军人法律地位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之一的内容部分(权利义务)重合是否合理?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弄清“法律地位”的概念。学界关于“法律地位”的解释有两种观点,一说认为,“法律地位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实际状态”。[26]另一说认为,“所谓法律地位,也就是指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27]可以说,后者的观点从理论上符合了实践中对“法律地位”的解释。

笔者认为,所谓“法律地位”,是指主体在法律上所处的地位,或者依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地位。该地位决定其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多数国家的法律均参考标准个人规范而规定特殊主体的地位,军人的权利义务也是在标准的普通公民权利义务基础上增删修改的结果。因此,首先得要找出标准的个人规范,即某个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有与之对应的特定参照物的,其法律地位的确定离不开与之相关的参照物。因此,法律地位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法律身份,只有先确定特定主体的法律身份,在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对照参考中才能追问军人的权利义务由何而来,才能通过比较得出关于军人权利义务关系或实际状况科学性、合理性与否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