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概念和范围的现有界定

(一)“ 军人”概念和范围的现有界定

1.学界关于“军人”概念和范围的界定

学界关于“军人”概念和范围的研究以两种方式出现:一是权威工具书籍,二是各家之言的著述。

(1)军人的概念

从已有的学术研究成果看,共有三种观点:

一是以“是否拥有军籍”为标准来划分军人与非军人;如《中国军事辞典》认为“军人指军队中有军籍的人员,包括军官和士兵”。[6]《军事大辞典》对“军人”的界定是“军人指军队中有军籍的人员,一般包括服现役的军官和士兵。”[7]《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对“军人”的界定是“军队中有军籍的人员。”[8]此后出版的军事法学专业教科书和发表的相关论文,一般也认为“军人是指军队中有军籍的人员”。[9]目前这是学界关于“军人”界定的通说观点。

二是以“是否拥有军籍”和“是否服兵役”为标准来划分军人与非军人;如《现代汉语词典》认为军人是指“有军籍的人;服兵役的人”。[10]按照“有军籍”的标准看,军人只能是现役人员,而按照“服兵役”的标准看,军人则既可以是现役人员也可以是预备役人员,因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由此可见《现代汉语词典》对军人的划分出现了两个标准。

三是以“是否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为标准来划分军人与非军人。如有观点认为,“在我国,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1]这种新近出现的观点就与通说所提出的“具有军籍”的划分标准出现了不一致,而将军人仅限定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军人的范围

如1997年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就认为,军人通常包括服现役的军官和士兵。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军人还包括服现役的文职干部和军队院校的学员等。[12]军事法学专业教科书和发表的相关论文认为,军人通常包括服现役的军(警)官及士兵、文职干部、具有军籍的军队院校的学员,以及依照法律服预备役的预备役人员。[13]

综合理论界关于“军人”概念和范围的界定,可以看到,军人的范围突破了即使按照通说观点关于军人概念界定标准的限制,将不具有军籍的依照法律服预备役的预备役人员也纳入了军人的范围(这种不协调结果的出现可能是受到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措词的影响,如前述的《俄罗斯联邦军人地位法》和我国《国防法》规定的“军人义务和权益”章)。

2.法律关于“军人”范围的规定

我国法律,如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刑法》《国防法》和《兵役法》对军人的概念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却规定了军人的范围。

1997年《刑法》第十章专章规定“军人违反职责罪”,该章第450条规定了适用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刑法看来,“军人”是一个非常宽泛的字眼,包括:(1)有军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警)官;(2)有军籍的现役文职干部;(3)有军籍的现役士兵;(4)有军籍的军(警)学员;(5)无军籍的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6)无军籍的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

1997年的《国防法》第十章专章规定“军人的义务和权益”。根据章名,可以想见包含在该章下的义务和权益内容都是与军人相关。实际上,该章绝大多数条文规定的也确实是现役军人以及退役军人的义务和权益,但在该章最后一条即第64条中却出现了这样的规定:“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根据国防法的逻辑,可以推断军人的范围包括:(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2)服现役的文职干部;(3)服现役的士兵;(4)有军籍的学员;(5)退役军人(见《国防法》第61条规定的“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6)离休退休军人(见国防法第61条规定的“国家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7)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1984年的《兵役法》和《国防法》一样,对“军人”进行了较为宽松的界定。如该法第56条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由此可见,兵役法关于军人的种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