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军事法学界所认定的军事法的部门法地位被消解,原来被军事法学界所认定的20部军事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于1988年生效的《关于确认一九五五年至一九六五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1993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1994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6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10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2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修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和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1]——被分别拆分至宪法及相关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等部门法下,因而“中国特色军事法体系”这一说法目前已经很少使用,较多出现的是“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这里的“军事法规体系”就是特指作为国家最高军事机关的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以及中央军委原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的军事规章所组成的整体。(当然,笔者也注意到,关于军事法体系还有一种新的说法,即2015年颁发的《中央军委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提出了“要构建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包括形成系统完备、严密高效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军事法治实施体系、军事法治监督体系、军事法治保障体系”。其中,“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是以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为主体,以军事规范性文件和基层管理规定为补充的制度规范体系”。)但是,仅从军事法规体系来说,国防事务归行政机关,军队(武装力量)事务归军事机关,只会造成军事活动中所包含的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二者分离,产生消极的影响。在问题一中已经明确了军事是“国防和军队”的上位概念,可知国防和军队领域的法律应当单列,而不能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下。因此,在笔者看来,如中国特色行政法体系、经济法体系一样,中国特色军事法体系这一说法还是可以成立的。(https://www.daowen.com)
学界在对中国特色军事法体系的外部边界、内部纵向横向结构等领域研究取得了一些理论成果,但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外部边界不清、内部纵向结构不确定、横向结构划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未能取得突破性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