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一、问题的提出

就笔者查找到的资料看,新中国成立之后“军事法”作为专业术语首次亮相学界,可能是在1984年9月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前言中,张友渔、潘念之两位教授明确指出:“法学研究的具体范围同法学的分科是密切联系的。从法的各种类别来说,法学研究范围首先是各部门法,如宪法、行政法、家庭婚姻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1]自此,学界对“军事法”这一术语的概念及其相关理论的认识不断扩展和加深,经过30多年的学术探究发展历程取得了一些成果。然而无论对军事法学研究状况详知或略晓的人都体认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军事法学理论研究已经进入一个进退维谷的境地。欲破解此困境,就必须厘清“军事法”的概念;而欲厘清军事法的概念,又必须明晰其调整对象。唯有此途,方能使“军事法”的概念得以确定,并促使立基于其上的理论体系和军事法治实践得以发展。(https://www.daowen.com)

由于军事法学基础理论建立在“军事法”这个元概念之上,军事法治实践也离不开对“军事法”这一核心概念的准确界定,因此需要明确界定“军事法”的概念。[2]问题一已经厘清了“国防”与“军事”的关系,问题二就是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学界关于“军事法的概念”这一问题的认识演进过程进行梳理、分析,给出可信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