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关于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基本看法

(三)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关于 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基本看法

笔者认为,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和国家法律体系的认定,最有发言权、最具有权威性的莫过于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人了。2001年3月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工作报告中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36]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的专业工作人员的观点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力。2003年4月2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同志以《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为题开始了第一讲,这是一次针对立法机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普法活动,也可以被看作是一次针对有关学术争论定分止争的活动。其中“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部分,作者谈到“关于法律门类划分,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组织专题研究,按照基本上达成的共识,认为将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门类比较合适:一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二是民法商法。三是行政法。四是经济法。五是社会法。六是刑法。七是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中,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它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37]从上述分类中可以看到,军事法在其中任何一项中都不能完全被涵盖,但是军事法的地位在国家法律门类中又得不到任何的体现,这不能不让研习军事法的人颇为困惑。要知道,杨景宇主任委员的观点并不是他自己的,而是体现和反映了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此问题的基本看法,这种基本看法对于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的确立是一个极大的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