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实然主体与应然主体分离的后果
表面上看,由于没有足够的制约和监督力量能够与作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实然主体的上级单位和上级军官相抗衡,因此暴露出很多的问题,涉及军事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但从更深层看,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实然主体与应然主体分离的危害必然最终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破坏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军的立军之本、强军之魂,也是宪法、国防法确定的我国基本军事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而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然而,当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实然主体是军队上级单位时,它就改变了过去那种一级管一级,直至最下级的垂直管理模式。
而出现领导管理层级最上位的军事机关最不愿意发生的情况,如图21所示:

图21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实然主体与应然主体不一致导致的组织体管理断裂
具体落到实践中,虽然处于第一层级的单位(上级单位)有若干个二级单位(下属单位),每一个二级单位也有若干个下属单位(即从组织结构上来说作为一级单位的三级机构,以此类推);但问题在于当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主体是每一个上级单位时,就意味着下级单位仅须听命于自己的直接上级单位,这种管理模式会导致管理活动断裂。长此以往,较容易形成类似于中世纪欧洲出现的“我的采邑的采邑不是我的采邑”的情况,也就意味着作为极端情况,作为第一层级的单位只能领导指挥自己直接下属的二级单位,而很难指挥或者调动自己的三级单位,这对于一个讲求命令和服从、纪律和效率的军事机器而言,危害无疑是巨大的。可以说,当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主体实际上变为上级单位时,就必然逼迫着下级单位带着各自上级单位深刻的特点而自成一个系统,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常可遇见。如媒体曾经报道过的原沈阳军区某装甲团根据上级通知精神,将内务设置中关于床铺设置的内容重新进行了规范。新规范要求,军被由折叠改为平铺,床上物品铺放整齐有序,由下至上依次为床垫、皮褥子、褥子、被子、军毯。中国军营里特有的“豆腐块”在这个团里见不着了。[14]
从原沈阳军区某装甲团的这一做法看,处于这一个团管理下的营、连、排、班所遵循的不再是全军统一的军事法规规章,而是他们的团级命令。
关于军被的叠法,我军《内务条令》附录七“连队宿舍内物品放置示例”有明确规定,即“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虽然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正文第143条“连队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和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团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以营或者连为单位统一”的规定,授予包括团级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在内的军事单位的连队物品放置管理权限,但是在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规办,只有当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才能由团以上单位作出统一规定。由此可见,“豆腐块”退出连队的主张缺乏法理上的正当性,损害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权威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是由中央军委发布施行的,它的修改、废止必须经过中央军委。因为专门规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活动的《军事立法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修改军事法规的主体必须是该法规的“制定机关”。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关于军被的叠法没有作出修改前,就只能严格按照条令的要求办,而不得自行其是。(https://www.daowen.com)
从这个小案例来看,对于这个团的下级组织而言,更有效力的是自己的直接上级单位制定的制度规定甚至是上级单位领导的一些口头指令,因此出现“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笔头(批示),笔头不如口头(领导讲话)”的现象就不足为奇。这就从管理上直接破坏了军委对全军的统一领导,从根本上也存在消解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潜在危险性。
2.消解广大官兵的爱军热忱
官兵是军队的主体,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目的是强军兴军,这本是全军官兵共同的事业和责任。但由于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实然主体除了上级单位外,还有一部分就是军队高级军官,而作为军队主要部分的中低级军官、士官和义务兵被不断地成为所谓“依法”“从严”管理的对象,而治军实践中出现严下不严上、严兵不严官的情况,导致中低级军官、士官和义务兵会产生抵触和逆反情绪,在根本上消解广大官兵的爱军热忱,导致在其服役期间要么被动应付或消极敷衍现有工作,要么不断主动要求退役,要么不讲原则不顾规矩地主动向自己的上级军官靠拢,成为“窝案”的一个环节。
其实,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军人而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乃是天职。各国军队都要求下级服从上级的命令,听从上级指挥,一级对一级负责,直至服从最高军事首长的领导和指挥;而最高军事首长的命令又能通过各级军官层层下达至每个普通官兵,确保军令畅通。这样的管理模式在我国军队中亦不例外。
当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实然主体变成特定的中高级军官,一旦这位中高级军官并不按全军统一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事,只按自己的意愿或者自己的直接上级领导意愿行事时,这种管理模式也会面临着管理活动的断裂,即下一级军人因仅需听命于自己的直接上级首长,所以可能导致更高军事首长的命令不在下级军官的关注和执行范围内,除非下级军官的直接上级首长发出与最高军事首长命令一致的明确指示。如图22所示:

图22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实然主体与应然主体不一致导致的上下级管理断裂
当高级军官成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实然主体时,越实行所谓的“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将治军的权力高度集中垄断于某些特定的中高级军官手中时,就越容易促使下级军官日益与其各自直接上级军官之间形成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因为“法”的标准和“严”的尺度都在上级军官手中,都依赖于上级军官的个人判断,而非依据军事法规规章这样普遍适用的标准来对工作成绩进行评判。故而与之相随的是,下级军官们在处理各自权限范围内的事务时,首先所遵循的不是全军统一的军事法规规章,而是更倾向于服从上级军官的个人指令,或者通过揣摩其上级直接领导的意图而获得其对工作的肯定评价或所期待的利益。因此,在这样一个封闭的权力结构中,再也没有任何下级军官个人或者实质性的硬性规定可以约束位于各个组织体权力顶端的高级军官们的活动和权力;与之相关的是,对于各级军官而言,只要他们处在同一个高级军官的权力序列下愿意听从该上级的安排和命令时,就会受到相应的庇护。因此,在治军活动中就会出现“既不依法也不从严”的情况。
这一弊端不仅反映在已有的法规规章得不到落实,成为一纸空文,如媒体所报道的:某通信连列兵小吕体能基础偏弱,5公里越野成绩总是不及格。一个周末,小吕想要外出半天购买生活用品,写好请假条拿给连长批假,没想到却吃了个“闭门羹”。连长说:“你也不看看平时5公里越野成绩咋样?跑步不及格,外出就没资格……”[15]这样各行其是、层层加码的小案例在部队的管理过程中层出不穷,法规规章的规定成为一纸具文,而且也会使最高军事机关、最高军事机关的工作部门、战区或者军兵种总部的规定化为虚无。如早在2002年中央军委批准的、由总政治部、军委纪委发布的《关于军队领导机关工作人员插手干预基层敏感事务的处理规定(试行)》,2004年中央军委批准的、由总政治部、军委纪委发布的《违反现役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处理规定》,2005年中央军委批准的、总政治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2006年中央军委批准的、由总政治部、军委纪委发布的《关于对军队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军队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等就在现实操作中遇到障碍难以贯彻落实;而且也反映在现实中屡见不鲜的军队高级将领违法犯罪案件上,如近2年密集曝光的军队高级将领违反政治纪律、国家法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严重损害党、国家和军队利益等案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16]所以自1988年12月27日军委扩大会议第一次明确提出“全军工作以正规化建设为重点,从严治军、依法治军”[17]以来,20多年的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仍然没能彻底消除军队中存在的不正之风、腐败问题和特权现象,这恰恰充分显露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两个实然主体的存在以及与之相随的消极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