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犯罪比平时犯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2026年04月19日
(五)战时犯罪比平时犯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刑法中所说的加重处罚,是指法官在法定刑期的限度,判定罪犯在更重的一个刑期内服刑。这种情况出现在以下三个条文中:
1.战时犯“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要比平时加重处罚
第425条规定:“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战时犯“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处罚要重于平时
第432条规定:“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战时犯“逃离部队罪”要比平时加重处罚
第435条规定:“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https://www.daowen.com)
当然,笔者还注意到有些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或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没有其他类似的一般犯罪可予以比较。[14]
综上所述,关于刑法中危害国防利益罪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规定并不像通常认为的必定会比危害其他利益罪或平民犯罪的处罚要重。具体对比见表17:
表17 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与刑法其他犯罪处罚轻重对比

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