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对待严峻现实

(一)理性对待严峻现实

军事法在国家现有法律体系中地位的明确,给军事法治实践和理论研究活动带来严峻的挑战。

首先,军事法学界为军事法争取法律部门地位所做的30多年的努力是否付之东流?从1984年《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前言中提出军事法的部门法地位后,军事法学界和军队法律部门就一直坚持军事法的法律部门地位,甚至在2011年全国人大工作报告发布的前几个月,即2010年10月13日《解放军报》还刊发军地多位法学家的言论,一致主张军事法乃国家法律部门。[50]现在看来,学界做出的这些努力虽未能获得广泛的认同,且今后可供努力的空间渐小,但经此一搏,国家最高立法部门还是注意到了军事法学界发出的不同声音,这种强烈的集体关切迫使法学界的同仁予以正视和回应,也为今后军事法争取法律部门地位保留了一些希望。

其次,军事法学界为军事法构建的基本理论体系是否被解构?军事法的法律部门地位不被承认,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原因恐怕是军事法学界为军事法构建的基本理论没能获得法学界的认同。军事法的基本理论都奠基在“军事法”这个核心概念之上,一旦军事法学界对“军事法”所做出的宽泛界定被消解,则不但意味着军事法的概念需要重新定义,而且军事法基本理论体系都将受到挑战和质疑。军事法学界以往多数观点认为军事法要么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用以调整军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1]要么是“调整一定范围内涉及国家军事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不管是“领域说”还是“利益说”都取广义的理解,既包括武装力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武装力量的内部关系、武装力量与地方的关系,甚至包括了涉外(对外)关系。[52]军事法的调整对象涵盖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并非局限于军队建设这一领域,或者仅适用于武装力量内部。立足于这一基础,军事法学界为“军事法”搭建了宏大的理论体系。而只有对“军事法”这一概念采取广义的理解,才能组织起军事法庞大的体系,支撑起军事法的法律部门地位。现在军事法的法律部门地位不被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大多数地方法学界人士认可,并且将国防领域的法律法规划入宪法及相关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之下,剔除在军事法之外,实际上已经消解了军事法学界为军事法苦心构建起的基本理论体系。这意味着军事法学界不但要对“军事法”所作的宽泛解释重新修订,精准界定“军事领域”的范围,以适应新的形势;而且要对关系到军事法边界的关键性词语,如“国防”、“军事”、“军队”等给予准确界定,廓清这些词语之间的逻辑关系,重构令人信服的军事法理论体系。为此,笔者在问题二中分析得出将“军事”作为“国防领域”和“武装力量(军队)领域”的上位概念,就此确立起军事法是调整国防和军队建设中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https://www.daowen.com)

再者,军事法的法律位阶是否需要重新被认识,以适应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现有地位?军事法学界通常认为作为法律部门的军事法,其各组成部分的法律位阶是宪法中的军事条款、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53]现在由于国家法律体系并不承认军事法的法律部门地位,并将军事法律、军事行政规章划归到宪法及相关法或行政法等部门中,因此军事法的法律位阶需要重新被认识,其在国家法律体系的位阶下降至法规级别,且仅包括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当然,值得重新审视和反思的问题并不仅限于此,这更加凸显了军事法面临的严峻形势。正确对待军事法在国家现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军事法学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理性而认真地分析军事法学界长久以来坚信的“军事法的法律部门地位”之所以不被认可的学理和实践原因——如地方法学界和实务界对军事法基本理论的认可度较小,以及是否基于与国际接轨、方便对外交流的考虑而不确立军事法的法律部门地位——以便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