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地法学界对军事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两种观点

(二)军地法学界对 军事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两种观点

从对我国现行宪法和国防法关于国防和军队(武装力量)建设规定的梳理情况看,条文内容涉及国家与武装力量之间、党与武装力量之间、军人与国家之间、武装力量内部之间、军队(武装力量)与地方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以及军人与公民之间多重法律关系。可见,进入法律视野受到法律调整的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社会关系复杂多样。恰是这种复杂多重的法律关系导致学界对军事法的认识出现多样性,众所周知,军事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分别由军地法学界不同人士所主张。

1狭义说

“狭义说”认为军事法仅指军内法,[43]或者是军事机关所制定的军事法规和规章,这同2000年出台、2015年修正的《立法法》观点一致,即如该法第103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44]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由此这种观点认为,军事法的调整对象仅仅是军内社会关系,或者称为武装力量内部社会关系。

将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确定在如此狭窄的空间,是地方法学界很多学者所认同的,他们强烈地认为军事法就应当是在狭义语境中使用的,即军事法是只适用于军队(武装力量)或军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观点与英美国家关于“军事法是军队内部的法律,其调整对象和范围仅局限于军队或武装力量内部”[45]的界定有着高度的一致。

这种观点还获得了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支持,占据了国家话语权的主导地位。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法律工作机构——法律委员会以及占多数的地方法学界认为军事法仅指武装力量法,或者称为军队法。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关于国防事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而军队建设领域方面的事务才是纯正的军事法调整范围。因此,在“军事法”这一术语提出后的30年时间里,仍大有学者坚持认为军事法仅指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它的制定主体仅限于国家军事机关,即国家最高军事机关中央军委,以及中央军委原各总部、各军兵种和各军区;并且军事法绝不包括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所制定的有关国防领域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军内法学界所谓的“军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军事刑法”、“军事诉讼法”等这些说法并不被广泛认同。上述内容分别被归属到国家行政法类和刑法类、诉讼法类;而且军事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武装力量建设方面,其适用范围也仅被局限在武装力量内部,将“军事法”等同于“武装力量法”或“武装力量内部法”,把军事法与军队(并不是单纯地指中国人民解放军,还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法二者合一。

此外,军事法的调整对象被局限在狭小范围内,还与国家对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明确有关。2011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就明确指出,“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大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我国法律部门做出的最新、最权威表述,明确了我国有七大法律部门,明确了军事法不是我国七大法律部门之一。[46]同时也明确了军事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被大大缩减,至少目前调整国防领域的法律规范不被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认定为军事法的调整范围。

2广义说

“广义说”认为军事法调整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与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包括军队内部的关系和军队以外的所有军事领域里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社会关系。[47]就军事法学界而言,已经形成了一个基本的共同认知,即军事法绝不仅仅是只规范军队、军人等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使被认为是“单纯武装力量说”的代表人物周健教授,也只是在“核心军事法”的语义下才谈到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核心军事法的基本范畴,正如雷渊深在《军事法论纲》一书的序言中指出的:作者在该著中提出了“核心军事法”这一新的概念。即广义上的军事法由三大类构成:调整国防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国际军事交往和武装冲突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而调整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作为“核心军事法”也不过是军事法3个部分的其中之一。由此可见,军事法学界对“军事法的调整对象绝不仅限于武装力量方面”这一问题的认识是高度一致的。

到底采“狭义说”还是采“广义说”?虽然目前争论的结果不明,但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还是支持了“广义说”,即军事法的调整对象无论是限于武装力量领域还是限于军事领域,无论是调整军事社会关系还是军事领域的社会关系,无论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军事社会关系还是所有的军事社会关系,都在具体范围上作了宽泛的解释,即既包括国防建设领域又包括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甚至还包括对外关系和武装冲突领域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