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的法律地位问题的提出
关于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的法律地位,这一论断最初由地方法学者提出,并由军事法学者一直坚持并加以阐述。
1984年9月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张友渔、潘念之两位教授撰写的“法学”一文明确指出:“法学研究的具体范围同法学的分科是密切联系的。从法的各种类别来说,法学研究范围首先是各部门法,如宪法、行政法、家庭婚姻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11]这肯定了军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之一。正如1987年3月,张友渔教授在为我国第一部军事法学著作《中国军事法学》撰写的“序”中,又重申道:“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前言中,我和潘念之同志就一致认为,军事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军事法学是我国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12](当然,张友渔、潘念之两位法学前辈做出的“军事法乃国家部门法”这一地位确定仅是一个论断,这个论断可能受到1984年出版的苏联学者A.F.戈尔内主编的《军事法学》的影响,[13]而这一论断当时并没有给出有力的证明,直到后来的学者才逐渐加以论证。)
此后,这种观点在军事法学界持之以恒地贯彻下来。如1992年出版的有关军事法专业书籍——《军事法学教程》一书认为,“军事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用以调整军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既具独立性又具综合性的法律部门”。[14]
作为全军最高学术研究机构的军事科学院,其研究军事制度的专家编著的《军事法制教程》一书认为:军事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用以调整军事领域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军事法与刑法、民法等一样,也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15]
而作为全军最早获得军事法学专业硕士点和博士点的西安政治学院的教授们也一直坚持了“军事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且不可或缺的部门法”,如《军事法学》一书的编辑者们认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军事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人民的国防利益和军事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体现和适应当代中国军事斗争和军事生活的内在规律。”[16]
甚至有军内法学者专门对军事法之所以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如钱寿根先生分别从军事法具有特殊的调整对象和特殊的任务等方面进行了论述。[17]
除此之外,作为国家最高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法律工作部门,中央军委法制局的专家们多年来也一直坚持认为军事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如张建田曾撰文论述过这个问题。[18]由此可见,军队法学界在20多年的学术研究和实务工作中,一直没有动摇过“军事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观点。[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