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军事法体系分支部门的划分标准问题

(三)有关 军事法体系分支部门的划分标准问题

对这一问题,法学界(军事法学界)认识尚不统一。有观点认为,划分军事法分支部门应按照地方法学界形成的共识,即军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军事法律规范调整的方式这两个标准,这是学界较为认同的观点;[15]有人认为,应该将军事权作为确立军事法体系的逻辑原点,根据军事权的类型或来源、行使方式、程序、救济等作为划分军事法体系的标准;[16]有观点认为,与军事法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相适应,我国军事法部门相应地包括以下三大类:国防法、军事管理法和战争法;[17]还有观点以军事活动的环节为标准将军事法律制度划分为军事组织法、军事行为法和军事责任法三大部分。[18]

总而言之,关于军事法体系分支部门的划分标准,现在出现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结合说”、“军事权说”、“军事社会关系说”和“军事活动环节说”等观点,这些与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并非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