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军事法体系的内部边界问题
有关军事法体系的内部边界问题,关乎内部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两个方面。
1.关于军事法体系的纵向结构
军事法学界主要有“三层次说”、“四层次说”和“五层次说”等意见。主张军事法体系的纵向层次由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组成的“三层次说”,以张建田的《关于我国军事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问题》一文为代表[3];主张军事法体系的纵向层次由军事基本法、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组成的“四层次说”,以薛刚凌、周健主编的《军事法学》为代表[4];主张军事法体系的纵向层次由根本法中的军事法条款、基本军事法律、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组成的“五层次说”,则以方宁等编著的《军事法制教程》为代表[5]。
2.关于军事法体系的横向结构
目前有多种意见,如主张“十九门类说”的以陈学会主编的《军事法学》为代表,[6]“十五门类说”以图们主编的《军事法学教程》和莫毅强、钱寿根、陈航主编的《军事法概论》为代表,[7]“九门类说”以姜涛的《我国军事法的定位和体系》为代表,[8]“七门类说”以方宁等编著的《军事法制教程》和张本正主编的《中国军事科学全书·军事法总论》为代表。[9]进入21世纪后,学界逐渐摒弃了多门类说,而改为小门类说,如“四门类说”以张山新主编的《军事法学》为代表,[10]以及李卫海的“军事法应由战斗力生成法、运用法、战斗力积极保障法和消极保障法四个部分组成”。[11]“三门类说”以周健著的《军事法论纲》、[12]薛刚凌、周健主编的《军事法学》[13]等为代表。
当然,也有依旧坚持多门类说的,如有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了大量的军事法规,基本形成了以国防法为核心,以兵役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国防科技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行政管理法、军事训练法、军队政治工作法、军人优抚法、军事经济法、军事刑法、军事诉讼法、国际军事法等为基础,结构严密、门类齐全、统一协调的军事法体系。[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