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指出,“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大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迄今为止,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我国法律部门做出的最新、最权威的表述(此前当然也有关于法律体系的争论和说法,但这次似乎起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七大法律部门组成,同时也明确了军事法不是我国七大法律部门之一,宣告了军事法学界此前一直追求的“军事法乃国家法律部门”目标的幻灭。这一界定实际上消解了军事法学界此前普遍达成的“军事法乃国家法律部门之一”的共识。[1](https://www.daowen.com)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被宣告形成,七大法律部门共同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然军事法的法律部门地位不被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所认可,那么,作为军事法学界的一员,需要追问的是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军事法居于何种地位?如何看待这种地位?军事法属于现有七大法律部门中的哪一个法律部门还是分属于几个法律部门?如果没有任何一个法律部门能够完全涵盖军事法学界所建构的军事法体系,那如何看待被拆分的军事法?军事法学界在近30年的时间里[2]所形成的“军事法乃国家法律部门之一”的传统认知不被承认有何问题?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仅是军事法学界需要追问和回答的重大理论问题,因为对这一问题抽丝剥茧似的回答将要开启对现有法学理论的创新反思;同时也是一个现实问题,即如何在依法治国、依法治军背景下安放军事法。虽然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并未就上述问题给出具体的答案,但研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1年10月28日发表在《人民日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这一权威性文本将有助于对这些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