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争取独立地位

(二)努力争取独立地位

1.解决好学界有关军事法基本理论的分歧

除了外来的或传统的关于军事法的界定对于中国法学界的影响外,当代地方法学界对于军事法的独立地位持否定态度的原因还有其他的原因。例如,有人认为,军事法仅仅是军事机关制定的在武装力量内部实行的规范性文件,不具备一般法律所要求的普遍适用性的特征;有的则认为军事法本身并不成熟,它的结构体系、基本概念、逻辑关系都不明确,不足以支撑起一个部门法的框架;诸如此类的观点反倒促使军法学界深思如何才能使军事法成熟起来,最终使军事法获得与其学术职责和现实使命相当的国家法律地位。而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深刻认识这个问题的存在外,还需要由此在军地法学界各方人士之间展开深入的探讨,以期尽快达成共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于不同的学人,也许有不同的理解。这个体系中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并没有最终的结论,或者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的、尚未足够完善的、需要不断有新鲜学术养分补充的体系。那么,“军事法的部门法地位说”能不能在其中获得足够多数的认同,是不是具备一个部门法的认证条件,够不够给法学界的理论和思维创新提供更多的冲击和动力,都是需要认真面对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自己也许并不成熟的看法,以供方家指教。

从目前情况看,关于军事法基本理论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国防”和“军事”两个术语的关系、军事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军事法的特征、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战争法等国际法方面的内容能否涵括在军事法中等方面。军事法要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需要继续澄清几个问题:一是军事法是不是军队法,或者武装力量法,军事法的概念是否只能限定在武装力量建设领域;二是军事法的适用范围是不是只能限定在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笔者在问题二的分析中已经明确,军事法是有关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武装力量建设领域方面只是军事法调整的对象之一。如果单纯按制定机关来划分部门法,也许宪法和行政法符合这个条件,但是民法、经济法、社会法或者诉讼法等则不知道该如何确定地位了。原因在于民商法、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等其他法律部门中的法律全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而这些部门法中的法规和规章则全部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具体见图14:

图示

图1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如果按照制定机关来划分部门法,我国大量的经济法规、民商法规、社会法规等都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那么就都应当统称为行政法规,都属于行政法部门下,而不可能属于经济法部门、民商法部门、社会法部门。除宪法相关法部门、刑法部门、行政法部门和诉讼法部门外,其余的法律部门就都不存在,因组成这些法律部门的大量法规和规章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故而按照制定机关来划分部门法的逻辑,民商法、经济法和社会法部门就不该独立存在,而都应属于行政法部门。

反之,上面的图14也说明即使是同一个制定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也会因其调整对象的不同而可以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即使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部委行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行政规章也因其调整对象的不同而分别归属于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民商法部门。

表13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

图示

所以,有关国防事务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也不能根据其制定机关是行政机关,就将其简单地归为行政法部门下,以制定机关来确定法律部门这样的方法似乎简单便捷,但却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现有的关于进行军事法法律地位确定的标准并不能说服人。

遗憾的是,学界虽然认识到上述基本理论存在严重的分歧,却没能拿出有效方法来弥合分歧,这才进而影响到军事法获得国家法律部门地位。因此,军事法学界必须对上述问题做出具有说服力的解答,才能为军事法争取到应有的地位,获得应有的尊重。相信在我们进一步明晰“国防”和“军事”的概念和范围,厘清二者的逻辑关系,辨明军事领域包括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领域、全流程,指出将军事法视为行政法部门的一个分支的现有缺漏后,才能为军事法基本理论奠定坚实的基础,也才能为军事法获得法律部门地位。又如,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除了调整范围和方法外,是否还要考虑如国家的体制等其他因素?再如,国家法律体系是不包括国际法的相关内容,将武装冲突法(或称国际军事法或战争法)纳入军事法体系的传统认知是否有违反学界的基本共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读本》一书中,列出了截至2011年2月底所有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在七大法律部门中都没有将我国承认、加入或签署的国际条约包括在内,仅限于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54]军事法学界应当反思将我国承认、加入或签署的国际条约纳入军事法体系内是否有充足的理由。只有对上述这些基本理论问题重新加以审视并给出合理的解释和严谨的论证,才能在学界达成共识,从而共同推动研究成果被国家最高立法部门采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现已被确认正式形成,但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并未宣布就此终结对此体系的完善而关闭所有可努力的通道,正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所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需要不断丰富、完善、创新。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国家还处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必将伴随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而不断发展完善。”实际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加以完善仍然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重要任务。因此,军事法成为国家法律部门的大门并没有封死,还有可努力的空间,只不过地位的争取还得靠军事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以科学的理论说服人。军事法要获得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需要成熟的理论支撑。

首先是基本概念的确定。20多年来的军事法学研究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概念体系。如有学者从军事法制的内涵和军事法规范构成要素上来明晰,即如许江瑞所言:军事法制在内涵上包括军事法规范、军事法运作、军事法秩序、军事法思想四个基本要素。而军事法规范构成要素有:(1)原则要素,包括政治性原则、公理性原则。(2)制度要素,包括基本制度、具体制度。(3)规则要素,包括条件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4)概念要素,包括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可以说,军事法的研究已经涉及军事法的基础研究、军事法的历史研究、军事法的部门研究、军事法的比较研究、军事法的交叉研究等方面的内容。[55]时至今日,军事法已经拥有了较为统一的概念体系,并且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认可,逐渐形成了军事法学应有的专业槽。

其次是军事法要获得独立的地位,还要有自己的逻辑体系如军事法的逻辑起点是什么,军事法又是如何在这一逻辑起点上展开并形成自己独特的话语体系。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和解答虽是初浅的。但在“军事法的结构体系”这个问题上,军事法学界对此进行了相应的探索。一是关于军事法的纵向结构体系,较早进行论述的是《国家军制学》一书,其作者认为军事法的纵向结构体系由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三部分组成。[56]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国家军事法体系进行了横向分类,从1990年莫毅强等主编的《军事法概论》[57]探讨我国军事法的体系问题至今,已经过去了26个年头。在近30年的时间里,这个问题得到了军法学者们的不断探索,如我国1993年出版的第一部《军事法学词典》认为军事法体系由军事法的分支部门组成,一般包括:军事基本法、军事组织法、兵役法、军事行政管理法、军事刑法、军事诉讼法、军事经济法、国防科技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军人优抚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战时特别法和战争法十四类。[58]

而学者个人对此也有研究,如按照陈学会先生的观点,我国军事法体系的构成部分分为国防法、兵役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国防科技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行政管理法、军事训练法、军队院校法、军队政治工作法、军事人事法、军人优抚法、军事经济法、军人婚姻法律制度、军事刑法、军事诉讼法、国际军事法和战争法等十八大门类。[59]此后的20多年间,学者们在此领域内也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研究,门类也在不断地被精练,如有学者认为军事法律部门包括三大类:国防法类,核心军事法类,战争法类。[60]

更为重要的是,军事法学界的各位同仁在多年的学术耕耘中,已经并且还在继续为军事法总结和创设特有的结构体系,为争取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进行着不懈的努力,而且这种付出得到学界越来越多的认同。

2.为军事法争取应有的话语权

要想赢得话语权,就要争取拓宽军事法发言的舞台。如可在最高立法机关赢得发言席位,早在2008年笔者就提出这一观点。[61]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7个部门法实际上早在2001年元旦节前后就已见诸报端,当时明确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研究小组成员为王维澄、顾昂然、甘子玉、于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厉以宁、乔晓阳、刘政、刘海年、吴志攀、应松年、张晋藩、杨景宇、姜云宝、胡康生、高铭暄、程湘清。[62]从媒体披露的资料看,上述人员没有从军经历,也没有军事法的研究经历,因而在当时的条件下就不可能获得军事法一个发言的平台。即使到今天,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工作机构中的军事法专业人士也是空缺。可见,现实的情况还是相当严峻的。这一状况迄今仍未有大的改观。为此,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军事法专业军官转业、把军事法学专业高材生和军事法学专家输送到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等途径在各个关键岗位培养代言人。又如,可通过发表高质量的学术成果来影响法学界,赢得话语权。目前这方面的成果欠缺,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理论的影响力。随着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吉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等地方院校加入军事法学研究队伍的不断壮大,军地军事法学院系沟通合作的机制不断完善,周健教授对军事法学研究成果的不断推广和开拓,张建田、肖凤城等高级别军官退休后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大批的青年学子被吸引到军事法学研究活动中,相信今后会有更多成熟而优秀的成果面世。

3.要拓宽交流渠道,加大交流力度

军事法要获得独立的地位,还需要与地方法学界以及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进行有益的学术交流和探讨。这种沟通和交流是十分必要的,可为以后的立法工作和学术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军事法学界要为军事法争取国家部门法地位,可以向经济法学界学习。经济法脱离民法、成为国家独立部门法的过程是一个极其艰辛但同时又充满了智慧的过程。一开始,除经济法学界几个学者在呼吁外,几乎无人响应,民法所占据的传统优势地位一时难以撼动;然而几经奋斗,经济法学界最终达致了自己的目的,使经济法成为中国法律体系七大部门法之一。这其中有许多经验值得军事法学界人士借鉴。如不断培养自己的高素质人才以输送到各个学术机构和国家各工作部门持续地发挥影响力;不断地在各种学术会议上和学术论著中厘清经济法与民法的界限,争取更多的学术理解和认同;不断地建构和完善本学科体系的概念、结构和逻辑体系,树立自己的学术形象;争取在学位上确立经济法学的地位以培养更多的人才;争取设立经济法学系等。这些一点一滴积累下来的成果就是今天人们在谈论国家法律体系时,很自然地认可了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这种奋斗的历程给军事法学界提供了一个范例。同时,在国家发出“军民融合”的时代背景下,还要开放军事法学的研究领域,消除学界关于“军事法规公开与保密”的纠结,彻底解决军事法规公开性问题,让更多的军事法规、更多的军事法治实践、更多的军事执法行为、更多的军事刑事或民事案件为全体官兵、全体民众所了解,才能为军事法学的研究赢得不竭的活力。正如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军事法学术会议上的一篇发言中谈到的:在法学学科丛林中,军事法研究至今仍未取得应有的学术水准和高度,这与地方学者在军队这一高度保密的社群面前难以萌发出问题意识和学术激情,军地、国内外学者间没有构建交流渠道和对话平台有很大关系。中国政法大学于2003年12月率先在国内地方院校设立军事法学专业博士点,培养了我国第一位军事法学的博士曾志平。(虽然在地方院校中至今仍然是唯一拥有军事法学博士点的,但却不是唯一拥有军事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单位。)地方高校开设军事法学专业对军事法学学科以及整个法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推动中国军事法治的完善与进步都将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63]笔者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拥有军事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军队和地方院校越来越多,对军事法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军事法学研究者和军事法从业人员越来越多,我国的军事法也必将获得其应有的国家部门法地位。通过开展多领域、多层面的交流,包括军地科研院所、实务部门之间的学术交流,军队立法单位与学术研究机构之间的学术交流以及国内外军事法学界的学术交流等,拓宽学术视野,增进沟通交流,引发学术争鸣,推动研究升级。军队体系内的军事法学研究者参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机会少,就是国内学界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机会也不多,每年仅有的几次军事法学年会[64]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研究的困境。对外交流与沟通的渠道越少,就越是封闭,军事法学界所谓的共识越像是孤芳自赏,不能成为法学界和社会的普遍共识,而这些都可能成为致命伤。

自1987年原国家教委将“军事法学”列为“法学”的十大二级学科之一,至今已经过去近30年了。在这期间,一代又一代的军法学人[65]为争取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法地位,付出了多年的辛勤耕耘,不断在自己的著述中丰富和完善军事法,也在影响着更多的地方学者参与其中。[66]相信在法学界不断加强沟通和加深了解的将来,军事法的部门法地位问题将会迎刃而解。

【注释】

[1]早在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就肯定了军事法的法律部门地位;此后,这种观点在军事法学界得到了贯彻,可以从近20年出版发表的著述中得到印证。具体可参见图们等编著:《军事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3页;方宁等编著:《军事法制教程》,军事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张山新主编:《军事法学》,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即使到2010年10月,也有李林、薛刚凌等诸多学者主张军事法的法律部门地位,参见《军事法作为部门法符合国情》,载《解放军报》2010年10月13日。

[2]如果从军事法学界第一本军事法学著作的出版时间看,提出“军事法是国家的法律部门”的观点不到30年,参见张建田、仲伟钧、钱寿根编著:《中国军事法学》,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但是如果仅就“军事法是国家的法律部门”观点的提出来看,从张友渔等法学前辈在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肯定军事法的法律部门地位至2017年,已经是30余年。

[3]参见方宁、许江瑞、姜秀元编著:《军事法制教程》,军事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4]参见张建田、仲伟钧、钱寿根编著:《中国军事法学》,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5]参见张山新主编:《军事法学》,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6页。

[6]关于军事法体系到底包含哪些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各家皆有不同,学界就存在“十五类说”、“十九类说”、“十三类说”、“三大类说”、“四类说”和“三部分说”等观点。如“十五类说”的主张者莫毅强等,在其主编的《军事法概论》第一次对我国军事法体系进行了探索,认为应包括军事基本法、军事组织法、军事行政法、兵役法、军事刑法、军事诉讼法、军事经济法、国防科技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人优抚法、国界法、战时特别法和战争法15类。参见莫毅强、钱寿根、陈航主编:《军事法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3~88页;“十九类说”,即国防法、兵役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国防科技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行政管理法、军事训练法、军队院校工作法、军队政治工作法、军事人事法、军人优抚法、军事经济法、军人婚姻法律制度、军事刑法、军事诉讼法、国界法、国际军事法和战争法,具体参见陈学会主编:《军事法学》,解放军出版社1994年版,第137~145页;“十三类说”,即军事组织法类、军事行政类、兵役类、优抚类、国防科研生产类、军事经济类、战争与动员类、国防教育类、军事设施保护类、安全防卫类、军事刑事类、军事诉讼类、对外军事关系类,具体参见军事法学研究会编:《军事法制建设研究》,解放军出版社1996年版,第345~348页;“三大类说”,即国防法类、核心军事法类和战争法类,具体参见周健:《军事法论纲》,海潮出版社2000年版,第99~104页;“四类说”,即国防法律制度、军事行政法律制度、军事刑事法律制度、国际安全和武装冲突法律制度,具体参见张山新主编:《军事法学》,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8~61页;“三部分说”,即国内军事法体系包括军事组织法、军事行为法和军事责任法,具体参见薛刚凌、周健主编:《军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尽管各家观点存在分歧,但却对军事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即国防法、兵役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国防科技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行政管理法、军事刑法、军事诉讼法、武装冲突法等达成高度的一致。

[7]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与国防建设相关的军事行政法规有:(不完全统计

[8]按照2015年新修正的《立法法》第103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因此,本书仍然按照《立法法》这一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没有按照中央军委最新的机构调整改革方案来确定军事规章的立法机关。当然,笔者也注意到,作为军事法规,2017年5月8日起施行的《军事立法工作条例》第10条对战区、军兵种的立法权限作出了规定,即“战区、军兵种可以根据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决定和命令,制定适用于本战区、本军兵种的军事规章”。

[9]通篇不提军事法规虽然可以被认为是基于行文简练的需要,并无他意,但也许更可能是认为军事法规的地位可以被忽略不计。

[10]参见夏勇等主编:《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0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11]中国大百科全书编委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页。

[12]张建田、仲伟钧、钱寿根编著:《中国军事法学》,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13]这个论断可能受到1984年出版的苏联学者A.F.戈尔内主编的《军事法学》的影响,参见[苏]A.F.戈尔内主编:《军事法学》,何希泉、高瓦译,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版。

[14]图们主编:《军事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3页。

[15]参见方宁等编著:《军事法制教程》,军事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16]张山新主编:《军事法学》,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17]参见钱寿根:《军事法理学》,国防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5~67页。

[18]参见张建田:《关于我国军事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问题》,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9]参见沈宗灵:《再论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张艳:《论军事法的部门法地位》,载《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陈耿、王卫军:《论军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谭正义、彭刚:《也谈军事法的部门法地位——着重于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分析》,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郭琦、雷蕾:《论军事法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部门法划分的理论进行探讨》,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9期;张建田:《再论军事法应当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法》,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8期。

[20]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337页。

[21]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110页。

[22]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7~108页。(https://www.daowen.com)

[23]参见李步云、汪永清主编:《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

[24]参见薛刚凌、周健主编:《军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25]靳桦之:《彰显时代特色的中国军事法——法学专家畅谈军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载《法制日报》2010年10月18日,第8版。

[26]参见孙国华:《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84页。

[27]参见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2~306页。

[28]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法学》编辑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页。

[29]笔者注意到前后之所以出现不一致的说法,是因为编纂“法的体系”词条的是吴玉璞先生,各家观点不同本无可厚非,但遗憾的是在同一本书中出现不一致。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法学》编辑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4~85页。

[30]参见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

[31]参见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

[32]参见莫纪宏:《军事法目前不宜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载《检察日报》2010年11月29日,第6版。关于对这三点的反驳意见也很多,比如笔者认可的、陈耿教授主编的《军事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一书对前两点的反驳,即在最高立法机关没有对此做出立法解释前,立法法就是明确军事立法权主体的最权威法律依据;宪法虽然未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等包括其中,但不能据此认为这些不是有效法律形式等。对于第三点,笔者认为似乎是误读了莫先生之言。参见陈耿主编:《军事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页。笔者认为,经济法部门的法规和规章、社会法部门的法规和规章、民商法部门的法规和规章也都没有经过宪法的明确规定,那么按照莫先生的逻辑,自然也是不能也不宜存在的。但是,现实并非如此,即使没有宪法的明确规定,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和民商法部门依然还是存在的。

[33]参见李培传:《论立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67页。

[34]参见顾昂然:《立法札记:关于我国部分法律制定情况的介绍:1982~2004》,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5]参见夏勇等主编:《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0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页。

[36]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2页。

[37]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同志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一讲——《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选自中国人大网,2003年4月25日。

[38]关于各家学说的具体内容,可参见问题二“军事法之概念研究”部分。这么多的观点出现,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军事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执着探究。

[39]各家关于“军事法”概念的具体内容,详见问题二。正因为观点众多尚无共识,因此难以被外界所认可和接纳。

[40][苏]H.B.奥加尔科夫主编:《军事百科词典》,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外军部编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512页。

[41][苏]H.B.奥加尔科夫主编:《军事百科词典》,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外军部编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929页。

[42]参见《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编辑部译编:《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4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479页;《不列颠百科全书》编辑部译编:《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1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6页。Military law:军法,与维持武装部队中的纪律有关的法律的总称。一切国家都要求制定一种关于建立、维持及管理他们武装力量的法典和规章,所有这些,都被看作是军法涉及的范围,但“军法”这一名词一般只限于军法的惩戒方面。军法的目前发展趋势是给予不执勤的军人以较大的自由,尽量保留他作为公民所拥有的权利。在民主国家里,军人仍有投票权,但不能从事有害纪律和社会安全的活动。司令官对下级的私生活必须保留足够的控制权,以保证纪律和良好秩序。为维持纪律和秩序发布的任何命令都是合法的,即便这些命令限制了士兵的行动。因此,吸毒、同性恋、酗酒在一切军队中都是特定的军事犯罪。

[43]《不列颠百科全书》编辑部译编:《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1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6页。

[44]参见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第六版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39页。

[45]参见黎建飞:《论立法目的》,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2年第1期。

[46]参见竺效:《论经济法之法律目的》,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4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读本》,新华出版社2011年版,第95页。

[48]具体内容详见本书第54~58页。

[49]参见姜涛:《我国军事法的定位和体系》,载薛刚凌主编:《中国军事法学论丛(第八卷)国防与军队改革的法治问题》,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7页。

[50]参见《师出于律,刑起于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与继往开来的军事法》,载《解放军报》2010年10月13日。

[51]之所以说军事法的概念已基本形成共识,可以从一系列的著作中得以印证。具体可参见图们等编著:《军事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3页;莫毅强、陈航、钱寿根主编:《军事法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页;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委员会:《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军事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7页;方宁等编著:《军事法制教程》,军事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李佑标等:《军事法学原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张山新主编:《军事法研究》,军事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52]具体分析见问题二的第二部分。

[53]参见张本正主编:《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军事法总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29页。

[54]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读本》,新华出版社2011年版,第202~215页。

[55]参见许江瑞:《军事法制理论是军队正规化建设的先导——论军事法制的构成要素》,选自中央军委法制局·军事法学研究会编:《军队正规化与军事法制》,军事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56]参见军事科学院军制研究部编著:《国家军制学》,军事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12页。

[57]参见莫毅强、陈航、钱寿根主编:《军事法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3~88页。

[58]参见杨福坤、朱阳明主编:《军事法学词典》,国防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当然,笔者也注意到,有人在引述杨福坤、朱阳明主编的《军事法学词典》关于军事法体系分类时,认为共有16类,即按照该词典所列“门类表”,共有“军事组织法、兵役法、军事人事法、军事行政管理法、军事指挥法、军队政治工作法、军事后勤法、军事经济法、国防科技法、国防内卫法、国防教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刑法、军事刑事诉讼法、战争法和海洋法。”这出现了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参见薛刚凌、周健主编:《军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就笔者所查证的该词典所列“门类表”除了上述所列举的“军事组织法、兵役法、军事人事法、军事行政管理法、军事指挥法、军队政治工作法、军事后勤法、军事经济法、国防科技法、国防内卫法、国防教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刑法、军事刑事诉讼法、战争法和海洋法”这16个门类外,还至少有“航空及外层空间法”这个门类,因为该词典共分为22个门类,除了上述提及的7个门类,还有“军事法学基础理论”、“军事立法”、“军事司法行政”、“中外军事法制史”和“外国军事法”这5个门类。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在引述他人观点时需要细致严谨的态度。

[59]参见陈学会:《中国军事法学教程》,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7~83页。

[60]参见周健:《军事法论纲》,海潮出版社2000年版,第99~104页。

[61]参见张艳:《论军事法的部门法地位》,载《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62]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八讲: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载人民网:www.people.com.cn。

[63]参见《始终高擎开放的学术大纛:中国政法大学军事法学研究所速写》,选自薛刚凌主编:《中国军事法学论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40页。

[64]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军事法学界至少每年有两个会议,一个是中国政法大学于每年下半年在北京主办的“中国军事法治前沿论坛”,迄今已经举办了11届;另一个是专门为军事法学界的青年学子开设的论坛,名为“中国军事法学青年学子论坛”,迄今已经举办了7届,由各个拥有军事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授权点的院校或者有军事法学这一研究方向的学校轮流承办,如第一届(2011年)在南京理工学院,第二届(2012年)在湘潭大学,第三届(2013年)在河北廊坊的武警学院,第四届(2014年)在吉林大学,第五届(2015年)在南京政治学院,第六届(2016年)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第七届(2017年)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

[65]经过近30年的努力,我国军事法学人形成了老中青三代的学术梯队。老一辈学人以杨福坤、图们、雷渊深、朱阳明、吕北安、张纪荪、陈学会、李昂、俞正山、田龙海等为代表,在我国军事法的创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年一代军事法学人,作为法制恢复重建的第一批法科学生,参与了军事法创建。其中有宋丹、王黎红、张建田、肖凤城、夏勇、汪保康、薛刚凌等。此外,还有更年轻的一代军事法学人正走上军事法的历史舞台。参见周健:《跋:走进“周健·军事法之门”》,载张艳:《兵役法三千年》,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74页。

[66]在目前的情况下,不但军队院校如西安政治学院、武警工程学院、武警学院在招收军事法学专业博士和硕士,国防科技大学在培养军事法学专业本科学员,而且地方院校也在招收和培养军事法学专业学生,如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