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军事法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现有观点
笔者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学界关于我国“军事法”调整对象的已有观点列表如下:
表3 军事法学界关于军事法概念及调整对象的现有学说

① 该观点可能是受到了1976年以俄文出版的《苏联军事百科全书》对“军法(军事法规)”条目的界定影响,我国在1982年翻译出版了《苏联军事百科全书》。该条目认为:军法(军事法规)规定武装力量的建设、活动、组织机构、管理和执勤制度等方面的各种社会关系,各军事指挥机关之间、部队主管人员之间、军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职责、权利和责任。参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编译:《苏联军事百科全书·军队建设》(第2卷),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社1982年版,第348页。另外,根据苏联《军事百科词典》选译的《简明军事百科词典》将“军法”解释为:国家法律体系内有关武装力量建设和活动的部分;而将“军事法制”解释为:武装力量中根据普通法、军事法、条令、指挥员和首长的命令建立的社会关系制度。参见军事科学院外国军事研究部编译:《简明军事百科词典》,解放军出版社1985年版,第491、496页。
② 参见[苏]戈尔内主编:《军事法学》,何希泉、高瓦译,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版,第15页。无论是武装力量中现行的法地传统门类的规范,还是专门的军事法文件的规范,都被其对象的统一性结合在一起了。它们有共同的调整对象,即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社会关系。正是法之调整对象的统一和共同的目的——加强和完善武装力量,使其保持高度的战斗准备——构成了军事法这个苏维埃法的综合性门类的客观的结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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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就笔者查找的资料看,最早提出军事权乃军事法的调整对象的是周健教授。参见周健:《军事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仅看上表各家关于军事法调整对象的学说界定,十分繁杂,很难清晰地把握其具体内容,为准确理解,特从表3中选取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观点,将其所意指的内容分列如下,可以帮助我们获得更清晰的认识。见表4:
表4 军事法学界关于军事法概念及调整对象的代表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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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述学说以及军事法调整对象还是比较模糊,因此有必要对各家所指称的军事法的具体调整范围作进一步的详解。见表5:
表5 军事法学界关于军事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

① 参见张建田、仲伟钧、钱寿根编著:《中国军事法学》,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② 参见张建田、仲伟钧、钱寿根编著:《中国军事法学》,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16页。
③ 参见夏勇:《中国军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64页。
④ 参见夏勇:《中国军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130~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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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方宁等编著:《军事法制教程》,军事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② 参见方宁等编著:《军事法制教程》,军事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③ 参见周健:《军事法论纲》,海潮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④ 参见周健:《军事法论纲》,海潮出版社2000年版,第53~54页。
⑤ 参见钱寿根:《军事法理学》,国防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
⑥ 参见钱寿根:《军事法理学》,国防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2~64页。
⑦ 参见莫毅强、钱寿根、陈航主编:《军事法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页。
⑧ 参见莫毅强、钱寿根、陈航主编:《军事法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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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李可人主编:《中国军事法学教程》,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② 参见李可人主编:《中国军事法学教程》,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③ 参见张山新主编:《军事法研究》,军事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④ 参见张山新主编:《军事法研究》,军事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3页。
⑤ 参见陈耿主编:《军事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页。
⑥ 参见陈耿主编:《军事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
⑦ 参见薛刚凌、周健主编:《军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⑧ 参见薛刚凌、周健主编:《军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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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张山新等:《军事法理研究》,军事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43页。
② 参见周健:《军事法原理》,载《周健军事法文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5页。
③ 参见周健:《军事法原理》,载《周健军事法文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