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危害国防利益或军人违反职责的行为与其他同类行为处罚相当的情形[13]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刑法》第36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与此行为相类似的是第277条,其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https://www.daowen.com)
2.故意或过失进行破坏的行为
第369条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与该故意或过失破坏行为相类似的有:(1)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聚众扰乱或冲击的行为
第371条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该聚众冲击或扰乱行为相类似的有第290条,即“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是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的行为,则处罚比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要轻,即第371条规定:“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冒充的行为
第372条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该行为类似的法条,如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可见,不管冒充军人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罚都是一样的。
5.接送(招收)不合格人员的行为
第374条规定的“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即“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此行为相类似的规定有第418条的“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二者的处罚是一样的。
6.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或非法生产、买卖的行为
第375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该行为类似的法条,如:(1)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不管是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还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处罚是一样的。(2)第281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不管是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还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处罚是一样的。
7.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处罚一样的军人玩忽职守行为
第425条规定:“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该行为类似的法条,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不管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处罚是相同的。
8.造成责任事故的行为
第436条规定:“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与该行为类似的法条,如:(1)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不管是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还是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抑或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造成伤亡后果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都是一样的。
9.遗弃的行为
第444条规定了“遗弃伤病军人罪”,即“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此遗弃行为相类似的是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即“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不管是遗弃伤病军人还是遗弃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都是一样的。
10.遗失装备的行为
第441条规定了“遗失武器装备罪”,即“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此遗失行为相类似的是第129条规定的“丢失枪支不报罪”,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虽然适用条件不完全一致,一个是“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另一个则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但两者处罚的上限和下限却是一致的。(当然,对“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也可以理解为:丢失枪支及时报告,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么理解,那么遗失武器装备罪的罪责要更重。)
11.虐待的行为
第448条规定了“军人虐待俘虏罪”,即“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此虐待行为相类似的有第248条规定的“虐待被监管人罪”,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私放的行为
第447条规定了“私放俘虏罪”,即“私放(一般或少数)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此私放行为相类似的有第400条规定的“私放在押人员罪”,即“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不管是私放俘虏还是在押人员,处罚的上限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