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地法学界对军事法地位的认识

三、军地法学界对 军事法地位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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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中国法学界开始关注法律体系问题始自1983年。对于法律体系,人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体系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三个组成部分;而狭义的法律体系观点则认为,法律体系就是以宪法为核心,以部门法为主体的形式统一、内容和谐的法律规范整体。

在学术研究逐渐深入的过程中,学者们还讨论了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一标准只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除了调整对象,人们还应该注意调整方法的重要性。第三种观点主张,在对象和方法之外,还要关注社会关系的发展。第四种观点认为,不应该坚持某一种方法的至高地位。凡此种种关于法律体系划分标准的讨论对于了解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联系,了解法律规范的整体性,甚至对国家的科学立法,都产生了积极影响。[10]关于法律体系的划分标准,笔者认为,学界通常采用的还是“法律调整对象”说,只有在“法律调整对象说”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时,才考虑“调整方法”等结合使用,比如对刑法这一部门法的划分就是按照调整方法来进行的。

除了对法律体系和划分标准进行讨论外,学者们还对组成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进行了探索,尽管他们的描述不尽一致。这其中就涉及对军事法的法律地位认识问题,有必要从军地双方法学界人士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着手,进行分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