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实然主体与应然主体分离
学术界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主体基本上与“全体官兵”或者“党领导下的全体官兵”联系起来,这种界定虽然符合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逻辑推定,但却与实际不相吻合,只是一种应然的理解。从现实频发的案件和军事法治活动诸环节暴露的问题看,实际拥有治军权限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军事权力位阶中位于更高地位的上级单位;二是高级军官。
之所以将上级单位和高级军官确定为治军的两个实然主体,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首先,上级单位承载着相应的治军权力。众所周知,所有公权力都要依附和归属于特定的组织体才能被行使,而依照法治国家原则,不同的公权力主体、各机关之间的公共任务以及各自的管辖权限要依法予以明晰;如我国宪法和法律就将立法权授予国家立法机关、特定的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将行政权授予国务院及其下属的行政机关,将军事权授予中央军委及其下属的军事机关。因此,获得国家赋予的军事权的各级军事机关就是治军的组织体。而对于任何一级军事单位而言,其上级军事机关是管理者领导者,而下级单位则处于被管理被领导的地位;因此,治军的实际客体就仅是作为下级的军事单位,而上级单位如果没有被给予足够严密有力的监督的话,在其权限管辖范围内是被免于“依法”和“从严”治理的。如图19所示:

图19 军事上下级单位在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中的地位(https://www.daowen.com)
其次,高级军官也承载着相应的军事权力。无论是中央军委还是军事职能部门、战区和军兵种,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领受了人民通过国家最高军事机关赋予的军事权力后,还需将这些军事权力分解至该机关的各个岗位中,以便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党和人民所赋予的职能使命。而各个岗位上军事权力的实际行使人就是特定的军人。对于作为个体的军人(军官和士兵)而言,治军的实然主体是相较于自己职务和级别更高的高级军官,上级军官是管理者领导者,而下级军人处于被管理被领导的地位,治军的对象就仅是高级军官权限管辖范围内的下级军人,而作为上级军官被免于“依法从严”治理的。如图20所示:

图20 上下级军人在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中的地位
最后,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中的相关论述也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有两个实然主体这一判断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在部队中还比较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军事法规制度执行不够严格,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少数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比较淡薄,不正之风、特权现象没有根本消除。[12]”“有的领导和领导机关一提从严治军总是眼睛向下,上级治下级,领导治部属,官治兵,有的领导口口声声依法治军,实际上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出现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白头,白头不如口头的枉乱现象。”[13]对这些问题,当然必须高度重视,着力加以解决。但探究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主要在于此前军队“人治”现象较为严重,而人治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法律无法对抗权力,尤其是胡作非为的权力。“人治”氛围中,当法律遇到有权力的人或组织体时,只能处于失语的状态。而在军队中拥有各项军事权力的又有哪些主体呢?一个是相对于下级单位而言的所有上级单位,尤其是直接上级单位;另一个就是相对于下级而言的所有上级军官,尤其是其直接上级。
由此可见,法律所调整和规范的军事领域的公权力行使对象有两类:一是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中存在的军事组织体的上级单位,即法律会将特定的权力明确给国家机构中某一个军事机关或单位,因此这些单位就拥有了治军管理的权限;二是作为该组织体中特定岗位上拥有一定的军事公共权力的军事个人,即包括高级军官在内的所有相对于其下级而言的上级军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