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从严

(一) 军事立法从严

有观点认为,军事法从严原则体现在军事立法从严,即军法无论从法网的严密、罪名的规定、刑罚的种类和处罚的严厉上都远胜于一般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比重远远高于刑法分则各章的比重,仅次于反革命罪一章中死刑的比例。[6]虽然198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内容已经被1997年《刑法》吸收,作为《刑法》分则的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而1979年《刑法》规定的“反革命罪”也已经被1997年《刑法》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所取代,但将现行《刑法》的第十章和第一章做个对比,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能够判处死刑的,共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资敌罪”7个罪名;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则有“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军人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事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10个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相较于刑法分则的其他各章死刑的数量,如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只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5个罪名,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只有“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和“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2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基本能得出军人违反职责罪可以判处死刑的比重高于刑法分则各章的比重的结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