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对“军法”的传统定义

(四)我国 历史上对“军法”的传统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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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对“军事法”概念的界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我国对“军法”传统界定的影响。“军法”一词在我国出现较早,早在周朝时,“军法”一词就正式出现,其正式记载见《周礼·夏官·诸子》,曰:“若有甲兵之事,则授之以车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军法治之。”在我国古代,“军法”一词具有多种词义,其中较为常见的是指刑律中的军律(军事刑法),而这种军律就是对军人适用的奖惩尤其是惩罚的规定,如《宋刑统·擅兴律》在“本将不固守城”条款中就规定:“诸主将守城,为贼所败,不固守而去,斩。”这说明我国古代的军法主要是在“军法从事”、“军法伺候”语境中存在的,也是指那些只在武装力量内适用的,并且主要是由惩戒性条款组成的刑事律典。

由此可见,这些参看外国或本土传统的关于军事法的界定,已然对我国当代“军事法”概念的界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前述的20多年来对中国军地双方法学工作者的影响中寻找到轨迹。军事法学界人士对军事法的诸多界定以及地方法学界人士所形成的关于军事法概念的较为固定的认识,也许已经说明了军事法的概念为何会难以突破武装力量领域,而这种无法突破的窘境就使得军事法要获得国家法律体系独立部门法的地位显得更为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