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界定“军人”的概念和范围

(三)准确界定“ 军人”的概念和范围

关于军人概念,究竟该采取何种标准,学界目前暂没有定论,因为即使是所谓通说的“具有军籍”标准既未能有力地落实到军人范围的划分活动中,也没有获得法律的有效支持。

笔者认为,十余年间关于“军人法律地位”的研究成果皆没能有较大突破,就是因为没能清晰梳理出“军人”的概念,未能准确界定“军人”一词的含义。而只有明确划分标准,才能准确界定“军人”,才能将不属于军人范畴的其他人员剔除出去,还“军人”一个精确的解读。

针对上述提及的军人范围,笔者认为,所谓现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现役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士兵、有军籍的武装警察部队的学员、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有一个统一而固定的称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组成人员”。因为依据《国防法》第22条和《兵役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与之相对应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为军人,包括军官和士兵;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称为武装警察;[15]《兵役法》第5条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这样,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预备役的称为预备役部队人员,在民兵组织中服预备役的称为民兵,法律统称为“预备役人员”。因而军人、人民武装警察、预备役部队人员和民兵应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组成人员”。如图24所示:

图示

图24 我国武装力量组成人员成分

① 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文职干部”这个身份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将是“文职人员”,有关他们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将由《文职人员条例》明确。

由此可见,“军人”这一词应当被专门用于指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此前学理和法律笼统称之“军人”的范围,实则指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武装力量组成人员”。人民武装警察以及那些不具有军籍但又执行军事任务的公民,如军队中的职工或预备役人员甚至包括紧急情况下临时征召的公民,则明确不是军人,但可以依据法律参照军人享有相应的福利待遇。公民在入伍前及退役后都不能被称为“军人”,现在习惯称呼的“退役军人”可改称为“退出现役的公民”,“转业军人”也可改称为“退出现役回归社会的公民”。

因此,学界有必要排除干扰,对“军人”作出统一的界定,即军人仅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范围包括军官、士兵和学员。同时,包括国防法、兵役法在内的相关法律也应当注意专业术语的精确,避免出现分歧和冲突。这样既符合我国武装力量组成的实际情况,也符合人们在长期实践中对军人所形成的基本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