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国关于军事法的界定
2026年04月19日
(三)他国关于
军事法的界定
关于“军事法”概念的界定,我们有必要进行追根溯源,去追寻我们今日关于军事法概念的认识始自何时,源于何处。这有必要去探求对我国法学教育和研究产生深远影响的苏联和英美等国关于军法的认知。
1.苏联关于军法的界定
1985年我国编译出版了苏联元帅奥加尔科夫主编的《军事百科词典》,该书认为“军法是国家法律体系内有关武装力量建设和活动的部分。军法的内容由国家的阶级性及其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而军事法规是调整武装力量的建设、生活和活动等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和。”[40]在该书中还将“苏联军事法”界定为“是苏维埃国家最高机关为了协调苏联武装力量建设和活动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法令和法规的总和。”[41]
2.英美国家关于军法的界定
在与苏联《军事百科词典》同一年出版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也有关于“军法”的释义,军法也是被专门限定在武装力量领域内适用。[42]这与苏联《军事百科词典》的观点基本相同。而《不列颠百科全书》在解释Military law(军法)时指出:“军法是与维持武装部队中的纪律有关的法律的总称。一切国家都要求制定一种关于建立、维持及管理他们武装力量的法典和规章,所有这些,都被看作是军法涉及的范围,但‘军法’这一名词一般只限于军法的惩戒方面。”[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