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划定军事法与其他法律的外部边界
从现实层面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被宣告已经形成似乎有定分止争的作用,按照“七法说”的逻辑,将军事法的部分内容拆解到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下,剩余部分即适用于武装力量内部的法规规章归属到军事法名下,再将这一部分的军事法归于行政法部门下,似乎解决了法律体系中的基本问题,但并没能完全消解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能否完全适用行政法理论,目前恐怕学界难以给出完全肯定的回答,但要将军事法从行政法中剥离出来,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或法体系,也需要有令人信服的理论建构和逻辑论证。因此,需要学界加强研究,对军事法的外部边界,即军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给出清晰的解答。
笔者认为,在破除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这一法律体系双重划分标准后,充分尊重中国特色权力结构模式,把宪法作为所有部门法的根基,在此基础上将军事法接纳为国家的法律部门之一是可以实现的。具体见图16:

图16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而非仅限于行政部门
上图是从纵向上来厘清军事法体系的外部边界;此外还需要从横向上来划定军事法体系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边界,即军事法体系的外部边界。从目前的研究情况看,划定的办法有很多,既可以逻辑推演,也可以实证取得。笔者采取一个较为显见的方法,即从中央军委法制局和军事法学界认定的18部(虽然官方认定为18部军事法律,但笔者认为是20部,理由已如前所述)军事法律入手来划定边界,为何是这18部法律而非其他的法律被纳入军事法的范围,那个依然隐隐约约、模糊不清的划定标准可否被切实地揭示、展现在读者面前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而且也有可行的路径。
基于军事基本法国防法的重要性、戒严法主要适用国内、驻军法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兵役法适用于国内民众、军事设施保护法适用于特定区域的保护,因此特拣选了国防法以及戒严法、驻军法、兵役法和军事设施保护法的章节内容来进行分析,仅就国家机构的权力、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承担特定职能使命的军人的权利义务三方面加以比较,具体如表15:
表15 军事法调整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全流程、全领域

从上表可以看出,那些被归于军事法的国家法律,都有一个共性,即它们调整的范围涉及军地两个系统,涵盖军民系统中能够影响国家军事利益,影响国家军事安全,影响构建稳固的国防和强大的军队这些目标的实现,这也再次印证了笔者提出的国防和武装力量(军队)两个领域的涉及军事利益的社会关系属于军事法调整对象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