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军事法律体系的外部边界问题
2026年04月19日
(一)有关
军事法律体系的外部边界问题
研究中国特色军事法体系,首先要界定军事法与其他法的关系,也就是哪些法律法规能够涵括到军事法名下,而不属于其他法律部门,这就涉及军事法的调整范围问题(这一问题在“问题二”中已有阐释,在“问题四”部分就不再纠结于调整范围的讨论,而是要对划定调整范围的标准进行分析并进而对其加以解构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被宣告已经形成的时代背景下,厘清军事法体系的外部边界越来越重要,但难度也越来越大。在2011年之前,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对军事法的地位定性,所有的争论都是学术性的,不是权威性的,而当时的军事法被军事法学界广泛认同为具有部门法的地位,因此它所囊括的范围比较大,既包括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调整战争和其他军事领域活动的法律。但在2011年10月后,由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发布了具有权威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基本确定,由于军事法没有获得部门法的地位,原来归属于军事法的大量内容被分解到行政法部门、刑法部门及经济法部门下,[2]剥离后的军事法只作为适用于武装力量内部的军事法规体系的代称,其调整范围明显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