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学政事宜

卷八 学政事宜

直隶一员 江苏一员 安徽一员 浙江一员 江西一员 福建一员

河南一员 山东一员 山西一员 湖北一员 湖南一员 陕甘一员

四川一员 广东一员 广西一员 云南一员 贵州一员

奉天府府丞  分巡台湾道

顺治八年题准:学臣岁、科两试俱周,礼部考核称职,御史咨都察院回道管事,道员咨吏部照常升转。其公明尤著者,特请优升京堂。徇私溺职者参处。

又题准:学臣新旧相接,除御史报代,自有台规外,凡学道两考完日,先期报礼部,即咨吏部铨补新官,依限赴任,面相交代,以杜署道诸弊。其旧官听候考核,升转处分。

顺治九年题准:学臣岁、科两考,以三年内报满,方许升转。仍候新官面代,不许擅离地方。

顺治十五年题准:各提学有能将上官势要封函揭送者,于考核时并为叙录。

康熙元年题准:学道任满考核,改隶吏部。

康熙二年题准:直省现任提学,于乡试前接考小半及一半者,所属未考地方尚多,不便报满,应通行考试,以完下三年考试一周之数。其接考大半者,准其报满。

康熙十一年议准:新补学政,一经领敕,次日即行赴任。至各处旧任学臣,考试已竣,俱于十一月内报满到部。如违定限,即题参议处。

康熙十二年题准:学臣考试迟延,限内不能完结者,降一级调用。

康熙二十六年议准:学臣缺出,无有一定。嗣后除乡试后第一年接任者,两考无误,毋庸议外,其第二年接任者春夏受事,则令作速考完,如期报满。秋冬受事,亦令如期报满。如果未能考完,将未考地方多者,许展限五个月,少者展限三个月报满。如于第三年接任者,料理科场事务,应俟下次三年岁、科试完日报满。

康熙五十年议准:学臣遇有丁忧等事离任,将学政印务令该督、抚或藩臬署理者,定例不许考试。其遇乡试届期,但照科考正案送场。署印不准录送遗才

康熙五十三年议准:凡学臣更替,定于乡试年之秋列名恭候钦点,以武闱后十月底到任为限。旧学臣报满,即行起程。

又议准:学臣经文武两闱后,毫无所事,闲居候代,实为旷职。嗣后乡试年应更换学院道,礼部将更换之处开送吏部,开列具题。差定之后,新学臣速行赴任。旧学臣报满交代,即行起程。

康熙五十四年定:各省学道报满后,该督、抚于一月内考核具题。如逾一月者,将督、抚照违限例处分。

雍正二年定:湖广分设湖南学政一员,湖北学政一员。

雍正二年议准:江南幅员甚广,士子众多。学臣多以试期迫促,并日连场,未遑尽阅试卷。应照湖南、湖北之例,于安徽添设学臣,分上、下两江考试。

雍正四年定:各省学政,一体俱为学院。

又议准:部郎等官,各有本任职掌。奉差督学后,原缺若不铨补,恐部中办事乏人。嗣后奉差提督学政者,加以翰林院编修、检讨职衔。其部内原缺,另行铨补。三年任满,考察称职,仍俟伊本部员缺补用。

雍正五年奉上谕:台湾远隔重洋,向来督学官员,难以按临考试。是以将学政交与台湾道兼管。朕思道员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学政,未免稍繁。每年既派御史二员,前往台湾巡察,应将学政交与汉御史管理,甚为妥协。现今御史在彼,著即办理台湾学政。嗣后永著为例。

雍正七年议准:广东学政一员,改为广韶学政。将广、韶、南、惠、湖五府,并连州一州,及所属州、县共五十二学,分与广韶学政考试督察。添设学政一员为肇高学政,将肇、高、廉、雷、琼五府,并罗定一州,及所属州、县四十五学,分与肇高学政考试督察。

雍正十二年议准:学臣报满时,将岁、科报部文武生员等第、缘事、开复、游学、随任等项及各款项,并科册报部后之革顶、缘事、开复、补考、补廪等项,逐一备细造册钤印,交与新任学臣。其或新任学臣未到,而旧学臣已经离任,向例将学政印信交与巡抚代理。应令学臣于交印之时,将文武生员各项册籍一并交与抚臣。俟新任学臣到日,转行交明。

乾隆元年议准:各部郎中、员外、主事奉差学政者,照例加编修、检讨职衔。将本任之缺,另行铨补。至升转食俸之处,应仍就该员原官,与各部现任司员一体食俸。遇应升之时,吏部照例推升,具题请旨,以升衔注册,仍留学政之任。俟三年任满回京,各照升缺补用。再查郎中任满,例应升用道府。如遇升选之时,准其以即升注册。俟三年任满,考核称职,再行归于月分以应升之缺即用。

乾隆十六年议准:裁汰广东肇高学政,仍照雍正七年以前,统设一员巡历考试。

乾隆十七年议准:福建台湾府考校之事,向系台湾道管理。雍正五年,改归巡视台湾御史。今巡台御史,已定三年一次命往,事竣即回。其提督台湾学政关防,仍令台湾道兼管。

乾隆二十四年议准:嗣后学政遇丁忧事故离任,督、抚等署理印务。倘遇乡试之年,场期已近,新任学臣不能抵任录遗,准其录送遗才。武生亦照文生一体办理。

乾隆三十年议准:嗣后各省学政报满,必照例俟新任学臣到任交印,再行起程。其有对调及丁忧事故者,仍交督、抚署理。

乾隆三十四年遵旨议准:学政养廉,各省所定原额多寡不等。查直隶、江苏、安徽、陕甘、山东、山西、福建、云南,原定四千两。湖南原定三千六百两。均毋庸另议增减。河南原定六千六百六十六两零,为数过多。广东原定四千五百两;浙江原定二千五百两,加以学租余剩银一千七百余两不等,共计银四千二百余两,亦属较多。应均以四千两为额。三省共计酌减银三千三百六十六两零。其江西原定二千四百两,酌增银一千一百两。广西原定二千两,四川原定三千两,贵州原定二千七百两,湖北原定三千两,俱酌增银至三千二百两。尚余银一百六十余两。查奉天府丞兼管学政,每年原定养廉四百两,应即以此项余剩银两赏给奉天府丞,以资办公。

注释:

①京堂,清代对某些高级官员之称呼。如都察院、通政司、詹事府、国子监及大理、太常、太仆、光禄、鸿胪等寺长官,概称京堂。在官文书中称京卿,一般为三品、四品官。清中叶以后,成为一种虚衔。

②遗才,秀才参加乡试,先要经过学道科考录送,临时添补核准者,称为“遗才”。

③现今,原稿“今”字部分残缺,疑为“今”字。

④缘事,犹公务。唐韩愈《赠张籍》诗:“昨因有缘事,上马插手板。”

⑤开复,清代指官吏被降革后恢复其原官或原衔。《清会典事例·吏部五三·官员开复》:“内外官员有因事故降级留任者,三年无过,方准开复。”

⑥养廉,即养廉银。清制,官吏于常俸之外,还有所谓恩俸,即规定按职务等级每年另给若干银钱,曰“养廉银”。文职始于雍正五年,武职始于乾隆四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