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四 奉天学额
卷四十四 奉天学额①
奉天府学,额进十三名(内承德县额进七名。其六名统于府属各州县,从公取拨。),廪生十名,增生十名,二年一贡。辽阳州学,海城县学,各额进五名,廪生七名,增生七名,二年一贡。平县学,额进三名,廪生二名,增生二名,五年一贡。铁岭县学,开原县学,各额进二名,廪生二名,增生二名,五年一贡。复州学,额进五名,廪生五名,增生五名,三年一贡。宁海县学,额进四名,廪生二名,增生二名,五年一贡。吉林学,额进四名,廪生二名,增生二名,五年一贡。
锦州府学,额进九名,廪生七名,增生七名,二年一贡。锦县学,额进七名,廪生十名,增生十名,二年一贡。宁远州学,额进五名,廪生七名,增生七名,二年一贡。广宁县学,额进三名,廪生三名,增生三名,五年一贡。义州学,额进四名,廪生二名,增生二名,五年一贡。
顺治初,辽东十五学寄设永平府,置三教官统之。于都司学设教官一员,兼管自在、沈阳、铁岭、开原四学。于宁远学设教官一员,兼管前屯、锦州、义州、右屯四学。于广宁学设教官一员,兼管永宁、州、海州、定辽右卫四学。其都司、广宁照府学例,设廪生各四十名。自在州照州学例,设廪生三十名。其余十二学,照县学例,设廪生二十名。诸生俱就顺天府考试。
顺治五年,改设辽学。置教官一员,设廪额八十名,每年出贡三名。其十五学,名色俱裁。诸生均就顺天府考试。
顺治十年题准:各处生童,愿赴辽东入籍应试者,由本地方官起文赴部,送至辽东垦田附籍。
顺治十一年题准:辽阳设立儒学,其永平府辽生,俱归辽学肄业。
顺治十三年题准:辽阳府照外府大学例,取进童生四十名。辽、海二县,各取十二名。
又题准:诸生现住辽阳者,在辽阳府学肄业。其愿寄直隶永平府学者,仍留永学。愿还辽地者听。令学臣察取,诸生互结,系真辽籍方准寄永学。其永平寄学廪额八十名内,分四十名归辽阳府学。至永平寄学,每案仍许进四十名,亦取辽生保结,真辽籍者方许与考。辽、海二县,每学先设廪生五名。俟人才渐充,仍照县学例,每县设廪额二十名。永平寄学,辽阳府学,每年各贡一名。辽、海二县学,二年各贡一名。
顺治十四年题准:直省俊秀,愿充辽生者,许全家移住。令辽阳知府收入版籍,一体考试。
康熙四年题准:奉天府取进童生,承德、锦县各七名,辽阳、宁远、海城各五名,平、铁岭、广宁各二名,锦州府学四名。俟人文渐充,照直省大、中、小学定数再议。
康熙五年题准:辽生寄籍山东者,俱归并山东各学考试。寄籍永平者,归并永平府学考试。其山东、永平寄籍辽生,并“夹”字号名色,俱行除去。
康熙九年题准:奉天府府、州、县学各设廪生一名,五年一贡。
康熙二十四年议准:锦州府、锦县、宁远州三学,每学增设廪生五名,二年一贡。广宁县增设廪生二名,五年一贡。增生各照廪生名数。
康熙四十年议准:锦县学向设廪、增各五名,应照承德县例,各加五名。广宁县学,向设二名,加一名。锦州府,宁远州,辽阳、海城二县,各学向各设五名,均加二名。平、铁岭、开原三县学,向设一名,各加一名。
雍正二年议准:锦州府学,原额四名,除照大学额取七名,应加三名外,再加二名,共额取九名。奉天府学,除将承德县额取七名,照例拨入外,再加五名,共额取十二名。均于府属县内从公取拨。
雍正五年议准:奉天府学民籍生员,额设廪生十名,一年一贡,未免太速。嗣后,照锦州府、锦县、宁远、辽阳等学之例,二年一贡。
雍正十二年议准:奉天复州,既设立学正②一员,其从前进入平县文武生员,俱应改归本州,以便该学正就近训迪。进学额数,应照小学之例,取进童生八名,额设廪、增各五名,三年一贡。锦州新设县治,添设教谕一员,取进童生四名,额设廪、增各二名,五年一贡。又永吉州、长宁县皆隶奉天府学,但永吉去府八百余里,长宁更远。应于永吉州添设学正一员,将永吉州从前拨入府学生员,拨回州学,就近考课。长宁县生员,不过数名,毋庸另设教职,应归永吉州学正带管。廪、增额数,俟人文渐盛之日再议。其永吉、长宁两学童生,仍照原拨入府学之额数取进。又新设四州县学,从前拨入奉天府学及
平、锦县、广宁各县学之文武生员,俱令改归本州县学。其已补之廪、增,亦令一并改归。
雍正十三年议准:奉天府永吉州学额设廪、增各一名,五年一贡。准于设学之年起算。
乾隆二年议准:奉天长宁县裁归永吉州,应将长宁县原取进童生二名,入于永吉州额内,共取进四名。
乾隆十二年议准:裁永吉州,改为吉林理事同知。其文武生童,即归理事同知管辖。入学及廪、增额数,并出贡年分,均照旧例。
乾隆三十六年议准:奉天复州学额,自雍正十二年为始,照小学例,取进八名。而平、广宁二县学,各取进二名,系康熙四年题定之额。今复州应试仅三十余人。
平、广宁二县应试,自三十余人至五十余人不等。各学额数,未昭平允。应将复州原额八名,照辽阳、宁远二州之例改为五名。即以复州所减三名,拨增
平、广宁各一名,仍余一名,归入奉天府学。令该府丞于府属州、县内,秉公拨取。武童亦照此例办理。再复州原设额廪、增各五名,较之辽阳、宁远二州尚少二名,应仍其旧。
注释:
①学额,此指清各直省府、州、县学取进童生名额。清陈康祺《郎潜纪闻》卷六:“军兴,各省捐输量加学额,自咸丰二年太常少卿雷以奏请始。”清俞樾《春在堂随笔》卷四:“惟东南兵燹之后,市廛寥落,
凋残,学额虽增,而应聚试之人转减。”
②学正,宋、元、明、清国子监所属学官。协助博士教学,并负训导之责。又指地方学校学官。元代路、州、县学及书院设学正,明、清州学设学正,掌教育所属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