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二 商籍学额
卷六十二 商籍学额
直隶商籍,额进八名。灶籍①,额进七名。廪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二年一贡。(属天津府学兼管。)
江南商籍,额进十四名。泰灶,额进三名;通灶,额进三名。(拨扬州府学。廪、增无额,与民籍凭文考补。)
浙江商籍,额进五十名。(内拨杭州府学二十名,仁和县学十五名,钱塘县学十五名。廪、增无额,与民籍凭文考补。)
山东运学②,额进八名,廪生五名,增生五名,五年一贡。(属济南府学兼管。)
山西运学,额进十二名,廪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二年一贡。(运城专设学官督课教训。)
陕西商籍,额进八名,廪生五名,增生五名,二年一贡。(属宁夏府学兼管。)
广东商籍,额进二十名,廪生十五名,增生十五名,二年一贡。(属广州府学兼管。)
顺治十一年题准:商籍入学,直隶、江南、浙江俱照大学考取,山东、陕西照小学考取,山西照大学考取。
康熙六十年议准:广东盐商子弟,照淮、浙、河东之例③,取进童生二十名。
雍正二年议准:山东运学,止取文童八名,并无武学。文、武事同一体,嗣后,山东商籍准照例取进武童八名。
雍正九年议准:山西运学,将民籍冒入之生员并其子弟,改归原籍。现在应试人数甚少,应照中学之例,于原额二十名之内减去八名,取进童生十二名。原额廪、增各四十名,亦应减去一半。尽先补者留实廪、实增二十缺,余俱改为候廪、候增。照县学例,二年一贡。
雍正十年题准:直隶天津、沧州二州县,改隶天津府。其商、灶二籍,另立商学,照例取进。商籍,文八名,武七名。灶籍,文七名,武六名。其现在河间府学之商、灶籍生员,悉行改归天津府学,额设廪、增各二十名。其廪、增,膏火有资,无庸给与廪饩。仍尽先补者各留二十名,余俱改为候廪、候增。岁、科两试,考居优等者,准其照例补实。遇出贡之年,仍准照例出贡。
乾隆三年议准:广东商籍生员,向系分拨广、南、番三学。所补廪、增,即在三学民籍廪、增之内,有妨民籍。应照直隶天津府例,将三学商籍生员悉归商学。原额广州府八名,南海、番禺二县各六名,仍照旧取进。设商籍廪、增各十五名,自行帮补,无庸给与廪饩。若应拨现补之实廪、实增浮于额设之数,先尽年深者补足十五名,余作为候廪、候增。俟将来考居优等,与优等附生新旧间补。
又议准:广东商籍廪生,其贡额,应照天津商、灶学之例。遇挨贡、拔贡之期,俱照民籍县学例,挨次选拔。
乾隆八年议准:山东运学原系小学,与天津府商学照大学例不同。应量设廪、增各五名,以符各学定制。俟岁、科两试,考居优等者,照例帮补。仍照天津商学廪生之例,毋庸给与廪饩。其新补廪生,应俟十二年后,五年一贡。
注释:
①灶籍,即灶户,指煮盐为业的人户。《清会典·户部三·尚书侍郎职掌五》:“凡民之著于籍,其别有四:一曰民籍,二曰军籍,三曰商籍,四曰灶籍。”原注:“灶户即为灶籍。”
②运学,按,本卷内“雍正二年”条中将山东“运学”与“商籍”对应,可知此“运”必属于“商”。据《辞海》“运商”条云:“清盐商的一种,为取得运销食盐特权凭引在专岸运盐行销的盐商。”故“运学”当指专为运销食盐之商人子弟所办学校。
③照淮、浙、河东之例,按,据本卷内“顺治十一年”条中“题准”:江南、浙江、山西均“照大学考取”。“河东”,山西之代称。据《汉语大辞典》“河东”条云:“黄河流经山西省境,自北而南,故称山西省境内黄河以东的地区为‘河东’。”《左传·僖公十五年》:“于是秦始征晋河东,置官司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