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解卷解册

卷二十 解卷解册

顺治八年题准:提学到任,即将日期报部,以到任日为始,岁考限十个月考完。每三月解卷一次。科考亦分四次解卷。礼部会同礼科磨勘所取生、童文字,以纯正典雅为主。如有诡怪舛谬者,本生黜革,提学参处。凡解卷一次,磨勘出四卷以下,每一卷罚俸三个月。至五卷以上,每二卷降职一级。十卷以上,革职。

顺治九年题准:岁、科试卷,优等以大学五名、小学三名解部磨勘。其有诡僻幽险、割裂补缀者,磨勘出,照题定卷数,分别参处。解卷时必用原本真卷,不许改誊润色。解期务照题定次数,不许迟延。违者参处。

康熙二年题准:提学每一次解卷,内磨勘出一卷者,罚俸六个月;二卷罚俸九个月;三卷罚俸一年;四卷降一级;五卷降二级;六卷革职。

康熙七年题准:学政考完两府,即将原卷解部。

康熙八年题准:学政考试后,每六个月解卷一次。

康熙十二年议准:生、童试卷,停其送部磨勘。其考过学册,仍于一年内两次解部、科,以凭查对。

康熙十八年题准:学臣考过学册,一年两季解部。由部于新、旧学册,严加校对。如有额外滥取朦报者,题参。

康熙二十二年议准:嗣后文、武生员,缘事黜革及审明收复并改归原籍等项,该提学院道逐案开明报部。如有遗漏,即行议处。

康熙二十五年题准:学臣岁考毕,造简明文册,送部、科校对。科考毕,亦如之。总计三年任内,令解卷二次。其违限不解者,照定例参处。

康熙二十九年议准:学政考后,造册报部。有额外滥取,改名易姓,顶补此学改入彼学等弊,或被督、抚纠参,或被部、科查出,将学臣照贪官例,革职提问。贿进诸生,照光棍例治罪。

康熙三十九年议准:学臣岁考后,止令解全册一次。科考后,止将录取生、童姓名,帮补日月及各项事故,分别开报。不必另造四柱全册。

康熙四十年议准:令直省各该抚,将地方所有历来监生,遵何事例,曾否由学,有无考职,或在籍或在监,何年捐纳,何年换照,行文考职之处,转饬该地方官,逐一查明,备造清册送部。其岁贡并捐纳岁贡,除该年贡册,听该学臣照常遵报外,内有已经起文到监者,亦造册报部。再贡、监内有各省冒籍人等,现在行查改归者,亦于册内分晰注明送部。嗣后,仍将各贡、监生于每年终汇造四柱总册,送部以凭查对。

又题准:学臣岁、科解册,俱由驿递。

康熙四十五年议准:学臣报部岁、科册内有错误者,该部驳回改正。其名数不符,蒙混报部,及顶冒等弊,并不应补廪、增而越补,不应降青而竟降者,奏交该督、抚,查明题参。

雍正元年议准:定例,岁、科两考,各限一年考完。即将简明文册,送部查对。但岁考较之科考,事属稍繁。应将岁考解册,再宽限六个月,以免迟延之咎。其科考仍照旧例遵行。至造送岁、科册内,有字画讹落之处,不过缮写偶误,无关弊窦,应免其驳参,仍令学臣自行改正。

雍正二年奏准:学臣通计三年解册两次,不必扣限。

雍正六年奏准:台湾考试,解部文册,理应管理台湾学政御史造送。但远隔重洋,文移往来不便。应将一应册卷另俱印文,附于福建学政,一并送部。

雍正十三年议准:学政岁、科造报各册,并学政新、旧交代底册,内凡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总数,并开复补廪及生员等第、缘事黜革等项,所注廪、增、附、青、社紧要字样,遇有挖补添注之处,务令钤盖印信,以杜弊窦。仍将用印颗数,于册尾开注。如有遗漏印信之处,以致胥吏增减作弊者,查出将书吏重究外,仍将该学政交部议处。

乾隆元年议准:学政按试,首严优劣之赏罚,更重经学之进退。其题报优劣,择其尤者,次则悉于等第上下之。至于经学,凡应考生、童,非熟本经,概在不录。有能通习多经者,即拔前列以示奖异。其岁、科前列十名试卷,俱著解送部、科磨勘。能否兴起文教,即凭请旨,分别议处、议叙。

又议准:直省岁、科两考报部册内,有缘事暂革生员,所犯在雍正十三年九月初三日及十一月十四日恩赦以前者,秉公确查,取问明白。造具详细清册,逐案报部复核,以定去留。督、抚、学臣并严饬该有司官,立限审结,逐案报部。如应结不结,将承办有司题参。

乾隆四年议准:各该学政,将欠考各生,务令挨次补考。即于汇报岁、科学册内分别注明,以凭查核。如有欠考数次,只补一次;及径附正考等第者,即移咨吏部,照徇情蒙混例议处。

乾隆十一年奏准:检查各学册所开,详革生员未经分别开复、除名,仍列缘事项下,多至八九十名,远者至十年以外。应将在册革生阅三年以上者,行令督、抚、学政严查积岁迟延之由。或案已审结未经录报,或悬案年久并未审结,分别情事重轻,据实参处。再各省州、县官,或于重案不能审出实情,事隔多年,案由外结,内部无可稽查。惟内有详革生员,先经册报在部者,下次学册,每捏开病故完结。并请饬令各该学政,嗣后凡缘事生员,虽已病故,务将斥革年月,曾否审结,及审定犯案,与开复、除名之革生,一并摘序简明案由报部,不得混于病故项下开除。

乾隆二十三年议复御史陈大复条奏童生入学试卷,宜照生员例解部磨勘。其解部各试卷,毋许换卷另誊等款一折:查生员优等不下数十名,而只解前列十卷者,诚以文风之高下,原可即少以例其余。今若合十七省童生入学之卷,尽行解部磨勘,诸臣目力难周,仍未免虚应故事。现因御史德宁条奏款内已将无裨实效之处议准遵行,应毋庸议。至解部之卷,例不许改誊润色。乾隆十八年,贵州学政欧堪善将解部拔贡试卷另誊,经抚臣定长查出参奏,交部严加议处在案。是各省学臣,于抡才大典自应慎重办理,不得换卷求工,致蹈欺饰之习。定例綦严。该御史所奏之处,亦属现在遵行,毋庸另议。

又复准:奉天解送岁、科前列各卷,俱系将原卷呈解,惟岁贡卷均用硃卷,相沿已久,并非定例。应照各省改正。嗣后解送岁贡试卷,将原本墨卷送部磨勘。

乾隆二十五年议准:童生新进之卷,不送磨勘,无所警惕。且童生入学为进身之始,较之生员等第,关系更大。应将各省岁、科取进文童试卷,于造册送部时,通行解部磨勘后移送礼科磨勘。其有命题怪僻、文体疵谬者,照例指参。

又议准:童试之文,势不能皆有醇无疵。且合计通省,不下数千卷,原非乡、会试墨卷可比。在学臣就地录才,不得不节取充额,绳以文律,原难责其完善。嗣后岁、科两试童生试卷,仍照旧例,停其解部磨勘。

乾隆二十九年议复湖南学政李绶条奏学政按临之日,即将府、州、县考原卷封固解送,至招复日,听学政自行检查磨对一款:查学政关防,最宜严密。阅卷之时,其童生从前笔迹,一概不得寓目。若府、州、县考原卷,早贮学政衙门,则童生姓名笔迹,俱可预先查看。不但正考阅卷时滋无穷弊窦,即招复之日,宁保无索垢求瘢、抽甲换乙之弊?是以定例止解提调而不解学政,止送取中之卷而不送全卷,具有深意。若恐府、州、县解送原卷或有临期抽换之弊,但须责成提调官严加查察,自可剔除。至所称解卷迟延之处,显与例违。应转饬所属府、州、县,于学政按临之日,即将原取真卷照例解送提调官。如有迟误,即行指名参处。

又议准:嗣后未经就职之举人,凡遇会试年,正、二、三等月,丁忧起服者随时专咨报部。其在四月以后者,归于年底报部。其贡、监生,于乡试之年丁忧起复,在七月以前者,于七月内即行报部。在七月以后者,归于年底汇册咨报。

乾隆三十三年议准:查各省造送学册,其府学生员并不注明系某州、县籍贯,以致遇有报捐等事,无凭核对。嗣后各该学政造送学册,务将府学生员名下,查名本州、县籍贯,详细填注。毋致舛错,以备查核。

乾隆三十五年议准:教官应办册卷,并学政汇造总册,旧例均无舛错议处之条。未免略于防维img314,易致岐误。自宜酌定处分,以示惩儆。至卷面填写经书,承办教官并不详细磨对,学政复未加察核,以致应试诸生遵照卷面作文,转与原习本经不符。亦应查明误填缘由,咨部议处。嗣后学册、试卷到部,核对经书不符者,照例行查。如新册与旧册不符,及有填注讹舛字样,或系学政衙门误造,或系教官误造,俱一并查明,咨部议处。

乾隆三十八年议准:各省帮补廪、增,有于岁、科两考学册之外造册报部者,有即于岁考学册内填注者。其解送之期,亦迟速不一。应令各该学政,嗣后每岁帮补廪、增各生,除于学册内注明外,仍按照学分,将各该生顶补日期另造清册,统于岁底按限解部,以便稽查。

又议复湖南学政褚廷璋条奏告给衣顶img315之生,于每届报部册内全行开载。遇有丁忧事件,教官一体详报。统俟该生故后,归于病故项下开除一折:查生员告顶后,责成该教官随时稽管,造具优劣清册,呈送学臣查核。定例已极严明,原非漫无约束。况各该省现有底册可稽,遇丁忧事件,自应注明存案。至岁、科报部学册,分别开除、实在数目,原为稽核考校而设。告顶生员既不与考,自毋庸于每届报部册内全行开载。且甫入开除项下,又归实在数内,办理亦未画一,应毋庸置议。

注释:

①解卷,解,音介,押送。解卷,此指将岁、科试卷报送礼部审查。

②礼科,按,据《清史稿·职官志二》载,清都察院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其中,“礼科分稽典礼,注销礼部、宗人府、理藩院、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文卷。”

③磨勘,唐宋官员升迁考绩之制度。科举时代对试卷进行复核,也称磨勘。清陶福履《常谈·磨勘》:“国朝康熙四十一年壬午科,始磨勘乡试硃墨卷。乾隆元年,户部侍郎李绂奏请增派翰、詹、科、道官磨勘。”

④光棍,指地痞、流氓。《初刻拍案惊奇》卷二七:“元来临安的光棍,欺王公远方人。”

⑤四柱,即旧时出纳财货或钱粮交代表册中四个项目。清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四柱》:“今官司钱粮交代,必造四柱册。四柱者: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也。”此处之四柱,据本卷下文,则是将“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用于学籍管理。

⑥台湾学政御史,详参前卷八“雍正五年奉上谕”条。

⑦详革,谓报请革除功名。《文明小史》第四回:“虽说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然而也得详革功名,方好用刑。”

⑧开复、除名,开复,清代指官吏被降革后恢复其原官或原衔。《清会典事例·吏部五三·官员开复》:“内外官员有因事故降级留任者,三年无过,方准开复。”此指生员被降革后恢复其原学籍身份。除名,除去名籍,取消原有身份。

⑨斥革,原文为“斤革”,误,径改。

⑩查名,当为查明之误。

img316防维,防备守护。明沈德符《野获编·宫闱·今上家法》:“今上眷郑贵妃,几于宪宗之万贵妃矣。然礼遇虽隆,而防维则甚峻。”

img317衣顶,清代标志功名等级之衣服和顶戴。亦借指功名。《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三回:“(学院)勒令即刻将弥轩驱逐出院,又把那肄业生衣顶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