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默写经书
卷十六 默写经书
康熙三十九年议准:嗣后考试生、童,有将经书、小学真能精熟,及成诵三经、五经者,该学政酌量优录。
雍正十一年议准:岁、科两考,应将士子所习本经摘取四五行,令其默写于四书经艺之后。有兼通五经①,或旁通一经、两经者,亦令一并书写。如本经不能记忆,并字句脱落差讹者,虽文艺优通,不得拔置前列。其有文艺草率,而经文尚能默写不讹者,该学政于试毕之后,面加奖励。仍不得以草率之文,藉此滥取。
乾隆元年议准:嗣后童生应试,除能作经文兼习多经者,急行录取外,其余令其于所出经题,默写数十行于四书文之后。倘本经不能记忆,并字句脱落讹错者,虽文艺优通,不得拔置前列。其有默写经文毫无舛错,如果文稍平顺,亦许酌量取进。但不得因默写无讹,遂以草率之文滥行录取。
乾隆四年奏准:嗣后岁、科两试,如童生中有能背诵五经,兼能讲解者,书艺即属平通,亦量录取,以示鼓励。
乾隆九年议准:童生于背诵讲解五经之外,能兼《周礼》、《仪礼》者,尤宜量加鼓励。其文艺稍属平顺,即当录取。若文理全属草率,仍不得藉背诵滥收。
乾隆十四年议准:岁、科考试生、童,除有能诵习御纂诸经者,另期发问②外,正考之日,仍摘本经一段,令该生默写卷末。如错落过多者,生员不准前列,童生不准入泮。但不得因默写无误,将文理荒谬之人滥行录取。
附停止改经
顺治九年题准:学政按临到后,有告改经者,概不准行。其愿改《春秋》、《礼记》者,亦俟发落毕呈请批夺。
乾隆三十五年议准:凡士子之呈改经书,非本经荒芜,即妄思侥。将举贡生监改经之例,永行停止。嗣后贡生、生员,及捐纳③贡、监生,曾应本年乡试者,令各承办衙门,查明现年所习何经,登册备案。其新捐贡、监生,及新进各生,皆以初次进场录科册注某经为定。如有私行改经等情,察出,照例斥革。
乾隆三十九年复湖南学政褚廷璋咨呈④称生员张国泰等俱系本届岁试入学,原习《诗经》,今于初次进场录科时,愿以《礼记》注册,与部议新进生员以初次进场录科册注某经为定之例相符。请将该生等初次进场录科经书,注明本届科考学册解部等因。查新捐贡、监照内,本无所习经书,故以初次录科册注某经为定。至新进生员入学时,自有所习之经。原议所云初次进场,并不专指乡试,而置入学于勿论也。今该学政将生员张国泰等以录科所习经书注册,恐启临场改经之渐,应将该生等于送部科考册内更正,仍以入学经书注册。
注释:
①五经,即《诗》、《书》、《易》、《礼》、《春秋》等五部儒家经典,始称于汉武帝时。
②发问,按前卷十五“乾隆八年议准”条内云:“嗣后学臣考试,只令在御纂诸经中,摘取先儒异同之处发问。”本处“发问”即谓此。原文“发问”作“发间”,误,径改。
③捐纳,指捐资纳粟以换取官职、官衔。此制起于秦汉,称纳粟。清中叶后大盛,称为捐纳。朝廷视为正项收入,明订价格行之,加剧吏治腐败,成为一大弊政。在清科举中,贡、监生亦有捐纳一途。
④咨呈,具文呈报。咨本为旧时公文之一种,用于下对上或平级之间。清薛福成《出使四国公牍序》:“公牍之体,曰奏疏,下告上之辞也;曰咨文,平等相告也;其虽平等而稍示不敢与抗者,则曰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