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考试事例

卷九 考试事例

顺治十五年题准:直省儒童,止许岁试考取。其科试时,停止考取。

康熙二年题准:直省各学臣,三年之内,止应考试童生一次。乡试后报满,凡前任学臣已经考过一次者,勿得再考。如有前任学臣考试未完,缘事离任者,许新学臣将未考州、县生童接考,以应乡试。如有违例重考者,听该督、抚题参。

康熙十二年议准:定例,三年之内,岁、科两考。前经科臣疏请并岁、科为一考。今三年内童子入学,府学止二十名,大学止十五名,中学止十二名,小学止七八名。而直省学臣所报文册,每学援纳事故黜革等项,约三四十名,至百余名不等。且三年为时甚久,仅行考试一次,储才不广,督责不勤。应仍照旧例,三年内岁、科两考。每学照现行额数考取。至满洲、蒙古、汉军,今既俱习汉文,应照汉人一例考试。

康熙二十七年定:各学武生即于考校文生后踵行考取。

康熙四十一年议准:乡试之年,遇新任学政于本年到任者,准将岁考一、二等生员,册送科举,以应本年乡试。仍于乡试后补行科考。其生员帮补廪、增,童生入学,均照定例。将试册速行送部。此后各省学政,因乡试期近,科考未遍,题请以岁作科者,均照此例。

康熙四十四年议准:武童先考策论,后较骑射。合式时,随即磨对笔迹。

康熙四十六年议准:湖广省,湖北已经岁试,湖南并未岁试。次年乡试期近,应令新任学臣将湖南岁试作速考完。一、二等生员,准其科举,以应乡试。试毕,仍将湖北、湖南未经科考之生,照例补行科考,将试册速行送部。

雍正十二年议准:定例,学臣考试,先生员,次文童,次武童。自雍正五年改为先考武童,次考文童,后考生员。但查文童之案未发,学臣固未便开门骑射。而按临下马之初,即行骑射,当文武生童齐集之时,尤易滋弊。且应考文生,倍于武生。文童又数十倍于武童。若定限先考武童,守候无期,更属未便。嗣后学臣下马考试,仍照例先文生,次文童。将文案发过,然后较试武场生童。先考骑射,次考策论。俾文武内外,场规肃清。

乾隆十七年议准:直省学政考试,除陕甘地方辽阔,其边远府分例准岁、科连考外,余俱俟岁考周遍,始行科考。惟从前特开恩科,间有题明岁、科连考者。今湖南学政,既称恩科乡试期迫,其未经岁试之辰州、常德、澧州、岳州四棚,应于乡闱事竣后补行岁试。每棚岁试毕,即兼行科试。但系添设恩科,暂为变通,不得援以为例。

乾隆二十四年议准:各省考试武童外场,照武闱乡试之例,分别合式、单好、双好三等,许入内场。其不入等者,毋得概令入试。

乾隆二十七年议复广西学政朱佩莲条奏生员科考三次不到,照岁考之例斥革一折:查生员三年岁考一次,其文字之妍媸,品行之优劣,劝惩攸关,与官员考察大典相同。设有不到,即应斥革。至科考录送宾兴,在学问素优者,自必奋勉应试。其文理平常,自揣考试不能前列,不应科试者,往往有之。伏读乾隆七年上谕:以学臣博宽大之名于科举之外,遗才大收,一概录送。致文理荒疏之人,皆滥冒入场。于宾兴大典,甚有关系。是科考但当严其别择,不必竣其规条。所奏应毋庸议。

乾隆三十五年议准:今岁举行恩科,湖南幅员辽阔,水陆程途动经旬日。所有常德、辰州、沅州、靖州四府,应照乾隆十七年之例,于每棚岁试后即兼行科试,一并造册报部。

注释:

①岁试,亦称岁考,清代各省学政巡回所属举行之考试。依定例,每学政在其三年任期内,应在其所属举行岁考和科考各一次。凡府、州、县生员,均须应岁考。清初定为六等黜陟法,一二等与三等前者有赏,四等以下有罚或黜革。道光以后稍宽,仅列一二三等,列四等者甚少。

②科试,亦称科考,清代每次乡试前,各省学政巡回所属举行之资格考试。科考合格,生员方能应本省乡试。

③童生,别称文童。明清科举制度,凡应考生员(秀才)之试者,不论年龄大小,皆称儒童,习惯上称为童生。

④乡试,明清两代每三年一次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城)举行之考试。凡本省生员与监生、荫生、官生、贡生,经科考、录科、录遗考试合格者,均可应考。逢子、卯、午、酉年为正科,逢庆典加科为恩科。考期在八月,分三场。考中者称为举人。

⑤妍媸,美丑,此处指文字之好坏。

⑥宾兴,科举时代,地方官设宴招待应举之士,亦指乡试。清戴名世《张验封传》:“康熙己卯、壬午、乙酉,当宾兴之期,公皆为分校,所得士最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