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一 官学事例下
卷七十一 官学事例下
八旗官学
顺治二年题准:满洲子弟就学肄业,分为四处,每处用十人教习。每十日,赴国子监考课一次。
又定:酌取京省生员,教习八旗子弟。每月给米二斛,以资赡养。二年内果教习有成,由监咨吏部考用。
顺治十一年题准:八旗每佐领下,留官学生一名,礼部会同国子监察验。如学业无成者,退归佐领,仍于本佐领下选补。以后三年一次察验,永为定例。
顺治十二年议准:停取八旗教习生员。礼部会同国子监,于监生中严加考试选补。教习有成,从优录用。
顺治十四年奉上谕:八旗满洲、汉军,每佐领送官学生一名读书。蒙古,两佐领送官学生一名读书。
顺治十六年题准:教习既改用监生,今后考选教习,令本监自行取用。
顺治十七年议准:考选教习,止用恩、拔、副、岁贡生。其准贡、例贡,不准考取。
顺治十八年奉上谕:满洲、汉军,每佐领各增官学生一名,共送子弟二人。一习清书,一习汉书,止许武官及甲兵子弟开送。文官子弟,不准开送。
康熙元年定:八旗官学生,每月赴监讲书一次、翻译一次。五日射箭一次。
康熙三年议准:八旗教习,将在监恩、拔、副、岁贡生,齐集阄补。
康熙四年奏准:停止恩、拔、副、岁教习,于官荫、准例监生内未经考职者,考试补用。
康熙六年议准:教习阙人①,先尽恩、拔、副、岁、官荫等生。如无此项,仍将准例监生考取。
又议准:举人愿就教习者,与恩、拔、副、岁、官荫、准例监生一体严加考试。凡遇阙人,于五日内,传集应考诸生,弥封试卷,封门出题,即日取定。不许将文理荒疏者充数。
又题准:官学生除国子监考课外,每年礼部严考一次,送部录用。如肄业怠废,即开助教、教习职名参处。
康熙九年题准:八旗官学生,不论文武官员子弟,令本佐领送监选补。
康熙十一年题准:每佐领下裁官学生各一名,于所留官生内,均分学习清、汉书。
康熙十二年议准:八旗教习,应仍照旧例,令恩、拔、副、岁贡生考充。其举人、官荫、准例监生,停其考用。
又定:恩、拔、副、岁贡生考充教习者,连坐监期,积三十六月报满。
康熙十六年题准:官学生以生员俊秀充补。如本佐领下无生员俊秀,方选补闲散人。
雍正元年奏准:于八旗蒙古护军、领催骁骑内,有通晓经籍、明白翻译、熟练国语蒙古语者,选取蒙古教习十有六人,分旗在学,与助教一同教习蒙古官学生。
雍正二年议准:设立官学,原欲清、汉兼优,以备部、院衙门补用。令满汉祭酒、司业②,转饬助教、教习等官,每日亲临督课。祭酒、司业,不时稽察,劝勤儆惰。每月传至国子监考试一次,分别优劣。优者奖赏,劣者戒惩。
雍正四年奉旨:满助教一官,有教训士子之责。若只考字,则虽少年不学,但工缮写者,皆可入选。可传谕各部、院衙门,将满洲笔帖式内为人老成有行止者,保举引见。其应考翻译者,仍照例考试。
雍正五年奏准:翻译举人,准其与八旗文举人、副榜贡生一例考试,取补助教。
又议准:每旗额设官学生,满洲六十人,蒙古、汉军各二十人。满洲额内,以三十人在满洲书房习清字,三十人在汉军书房习汉字。凡有学生阙数,该旗不必拘定佐领,通择聪明俊秀子弟,申送本旗都统验看,交国子监当堂考录。年幼者,令学清文。稍长者,令学汉文。
又议准:向来每旗官学,共十三四间不等,实属狭隘。应将见在官房交还,每旗别给官房一所,二十余间,量可容百人诵习者。著该旗修理,俾诸生聚处其中。
又议准:就八旗教养兵额数内,拨出满洲三十名,蒙古、汉军各十名。将所有钱粮,分给官学生。计满洲、蒙古学生每月银一两五钱,汉军学生月银一两,由本旗阙领。
又议准:官学生习汉字者,每旗设教习五人,轮流更代,功课难以稽察。令该教习每人分定学生若干人,日处学中,专心训导。每人月廪银二两、米二斛,在户部支领。每年人给夏秋衣一袭,二年人给冬衣一袭,在工部支领。
又议准:汉教习入馆后,本监堂官不时稽察。懒惰者即行斥退。其勤谨无过者,三年期满,照例咨吏部,以知县序选。如有善于诱诲者,再留三年,俟六年期满,咨部以知县即用。
雍正十年奏准:八旗汉军记名旧家大臣子孙内,无力延师者,左翼二十一人,右翼十有一人。每人月给银二两,令其就各本旗官学该助教与教习等,课读清、汉书。再于两翼满洲内,选教射、教习各一人,间日赴学,教国语并马、步射,每人月给银三两。
乾隆元年议准:八旗世爵,年二十以下者,分拨各旗官学,一同教习。三年期满,该旗大臣逐加考试,分别等第,引见录用。每学各增汉教习一人,各拨教射、教习一人。其应给月费等项,照例支领。
乾隆三年奏准:八旗子弟,选取入学。三年之内,令其专诵经书,朝夕讲课。三年后,监臣考验,择其材质聪颖、有志力学者,归汉文班分隶教习,令其专心讲诵。其年齿已长,愿学翻译者,归满文班,分隶助教,令其专心翻译。
又奏准:学生归汉文班者,不必专读《四书》,亦使讲求经史,为有用之学。每三年一次,监臣录其可以应考者,奏请钦点大臣来监考验。取其明通者,授为监生,由官学而升大学,使与拔贡人等明经治事。期满,择尤异者一同保举,考选录用。
又奏准:八旗世爵,在官学学习,三年期满,引见录用。其虽满三年,而年未及二十岁者,仍留学读书。俟满二十岁,然后请旨考试。
乾隆六年奏准:官学生归汉文班者,迩年以来颇知奋勉。但诸生年幼,度其资力,止能于《四书》外专治一经。史册浩繁,乍难责其研究。见在加意教导,至明年八九月间,择其可以应考者,缮折奏闻,请钦点大臣试以经文一篇,论一道。其中文理明顺者,酌量拔作监生,令该旗注册,咨送本监,与汉书监生一同肄业,讲求明经治事之学。期满,果有尤异者,准予保举。
乾隆八年奏准:官学汉教习,每人给印册二本。该教习将三年内所教学生若干名,并学业功课详细填注。俟期满时,一册交新教习收存,照例填注。一册呈送监臣察核,慎重分别。如有实心训课,著有成效者,列一等。其训课勤谨,稍获成效者,列二等。出具考语,缮单引见。一等者,可否用为知县?并二等者或用知县,或用教职,恭候钦定,仍归原班铨选。其列一等者,如在学再行教习三年,果实心实力,始终如一,将教习成效,叙入折内,再行引见。准以知县即用。
乾隆十年奏准:嗣后,蒙古教习酌以五年期满,监臣详加考核。实不能教导者,斥令归旗当差。如有为人明白,实心训课者,分别等第,填注考语,引见恭候简用。记名注册,以应升之护军校、骁骑校补用。仍留在学行走,由监行文该旗。遇有员阙,与在旗应升人员分班间补。
乾隆十一年奏准:满洲助教员阙,除举人及恩拔副岁贡生,仍照旧考试外,其见任笔帖式等,止准举人及恩拔副岁贡生、生员出身之笔帖式坐补。至考试时,于请翻译题一道之外,再请汉文论题一道。钦点大臣,严加考试。如果清、汉兼优,方准录取引见,充补教习。
乾隆十五年奏准:考试满助教,准多取数人,咨呈吏部,一同引见。俟记名后,遇有员阙,挨次补用。
乾隆十六年奏准:向来官学汉教习员阙,例由监臣将肄业之恩、拔、副、优、岁各贡生考取充补。嗣后,先期请命大臣一二人至监,会同监臣,公同考取,将试卷弥封详阅。
乾隆十七年奏准:八旗世爵,既经于两翼设立官学教导,将现在官学肄业之世爵子弟咨回各旗外,所有八旗官学各增设之汉教习一人,应行裁汰。教射教习,亦咨回本旗行走。
又奏准:教射教习,既经咨回,则每学教射,未有专员。蒙古教习,每学见设二人,但蒙古学生止二十人,内有他处行走,例不开缺,实在不过十数人,无庸二人教习。嗣后,止以一人教习字话,以一人教习骑射。行文该旗,遴选语音娴熟、弓马可观者充补。
乾隆二十八年议复御史王绂条奏考试教习,归入贡院一折:查乾隆九年奉上谕:向来乡、会试及考试生童,俱在贡院。其余考取中书,及笔帖式、誊录、教习,贡监考职,俱在午门等处朝考。自雍正七年以后,陆续改入贡院者,原为易于防范稽察起见。然文武乡、会试,派有内外巡绰员役,防范周密。而今科乡试,尚有怀挟、代倩种种弊端。其余考试,又未便照乡、会试之例,多派员役搜查。伊等入场③,不过各归本号,并无稽查之人。转不若朝考有护军人等监看,可以除传递、代作等弊也。嗣后,除文武乡、会试,并考试生童,仍在贡院外,其余各项考试,著各该部查照从前午门等处朝考旧例办理。仍于取中之后,再行严加复试。钦此。钦遵在案。今该御史所奏,与原奉谕旨不符,应毋庸议。至国子监八旗教习,与各处教习事同一例,嗣后亦应在午门内朝房考试,以慎关防。其试卷为数无多,钦派大臣足资办理。国子监堂官毋庸会阅。
乾隆三十一年议准:八旗官学,每旗额设满助教二员,蒙古助教一员,蒙古教习一名,汉教习五名,弓箭教习一名。每学额设官学生满洲六十名,蒙古二十名,汉军二十名。但官学生内,习翻译及清书者居多,以助教二员教习数十人,诚恐不能周遍。应于每学添设满教习一名,俾其协同满助教,专训翻译及清书。汉教习名下既已拨出翻译学生,应裁减一缺。倘各学生有文理不通、经书不熟,责成汉教习。翻译及清书平常,责成满助教及满教习。所改添满教习,请照考取觉罗学满教习之例,由八旗文进士、举人,翻译进士、举人,恩、拔、副、岁贡生,文生员,翻译生员,废员及笔帖式内,该监请旨考试。其应给公费米石,即将裁汰汉教习之项给与。至八旗官学生,在学肄业,按月给与钱粮,仍免挑别项差使。若不严定章程,恐日久反启规避之渐。嗣后,官学生挑取十八岁以下者肄业。统以十年为率,习汉文者不能进学,习翻译及清文者不能考取中书、笔帖式、库使,概令咨回本旗,另挑差使。其现在在学诸生,即令该监查明办理。如有扶同隐讳,照例处分。
八旗义学
雍正七年议准:满洲、蒙古每参领下,各设学舍一所。十二岁以上幼丁,均准入学,习清文国语。蒙古学生并习蒙古语。其教习于前锋护军、领催骁骑内,择其人老成、通晓清文者二人充补。每参领下,委官一人,或骁骑校一人,教导伦理、骑射。该旗都统、参领等,仍不时稽察,每年考试一次。能教训者,其教习系官,记录;系兵丁,注册。遇有应升之处列名。
又定:八旗汉军子弟学习清文,原属紧要。应令各在本旗就近地方,设立学舍一所。每佐领下,简选一二人,专教习清文。其教习,交与各该旗满洲都统,会同本旗汉军都统,于满洲散秩官并笔帖式或因公误④革职、降调人员内,择其堪膺训导之任者二人。又于汉军本旗内,择善射者一二人,教习弓箭。并令本旗参领一人,不时稽察。如子弟文理精通,情愿考试翻译者,于吏部考取。笔帖式,即系闲散,亦准考取。其教习三年内,果能教导有成,该旗都统按人数之多寡,分别等次,请旨议叙。
乾隆八年奏准:考取八旗义学翻译教习,例由该旗将举、贡、生员咨送。但教习为人师范,务择其年逾三旬、行无匪僻者,具结送部验明考试。至教习内有教导国语之教习,亦照此例送考。
乾隆十年奏准:蒙古官学生教习,五年期满,详加考核。不能教导者,令归旗当差。人明白,实心训导者,分别等次引见,恭候记名注册,仍留在学。遇有该旗应升之缺,与应升人员分别简补。
乾隆十一年奏准:八旗义学满洲教习内原食钱粮之人,停给教习公费米。未食钱粮之人,仍给与公费米。
乾隆十二年奏准:八旗旧营房教习,于营房兵丁内选取充补。令营房居住之旗员并管营房之参领,不时稽察。
世职官学
乾隆十七年议准:八旗未及岁之世爵食半俸者,原有移送官学读书之例。而就学者甚少。此辈幼童,或因过于溺爱,不习技艺;或恃身已为官,任意作为;或现食俸禄,为匪人诱惑。成丁后,长进者少,不肖者居多。现在未及岁之世爵一百七十人,请于八旗两翼各设官学二所,交工部以米局官房作速修理。简命一、二品大臣,专管教训。设教习国语及骑射之人。学内所用薪、炭等物,统交管学大臣,察例具奏。凡八旗世爵内,十岁以上,均送官学,教习国语骑射。三年期满,管学大臣请旨,特简王公大臣考试已及岁世爵之国语、骑射,分别等第奏闻。列为一等者引见,或在部行走,或授为侍卫,候旨简用,以示鼓励。二等者,在该旗印房学习行走,优者对品补用。三等仍留学教导,照常支给半俸,三年再行考试。倘仍无造就之机,即行革退,将世爵于应袭人员内别行承袭。
又奏准:八旗现在年幼世爵一百七十人内,未及十岁者二十六人,十岁以上堪习技艺之世爵一百四十四人。今各按该旗适中地方,择得左翼镶黄旗、汉军镶白旗蒙古米局,右翼镶蓝旗、蒙古镶红旗满洲米局官房二所,行文工部作速修葺,设立官学。每翼委参领二人,轮流整饬,掌管学内一应事宜。每学委领催二名、骁骑八名,看守房屋听差。管理大臣仍不时赴学,稽察学业,无致怠惰偷安。教习国语之人,照选汉军教习之例,于本旗满洲散秩官、笔帖式、因公误废员、降级调用之人员内选补。每翼选补四人。见任职官,每月支银二两;无禄人,支银二两,米一斛,折银支给。每学设教习二人,教习骑射。亦于满洲护军校、前锋、护军内,每翼选四名,照国子监助教例,每月支公费银一两五钱。每学月支公费银四两,以为购买⑤冰、炭、薪块之用。均于该旗房租银内动支。用过银数,该旗统于岁终奏销。再教习国语及骑射,每旗各一人。该旗都统择人品端方、可以为师者,送学教习。三年期满议叙,不善教授者,即行驳回更换。官则送部察议,兵则革退。
附礼部义学
雍正二年议准:八旗于左右两翼公所,各立学堂二所。设汉书教习各二员,满汉书教习各二员。八旗人内有家贫不能延师者,随所愿读书,入各学堂,一体肄业。其汉书教习,于吏部咨取守部举人,于国子监咨取恩、拔、岁、副贡生。其满汉书教习,于八旗咨取举人,恩、拔、岁、副贡生,考选才学优长、清汉精通者充职。照内教习例,给与月钱廪米。三年期满,咨送吏部,举人照留京进士教习例,以应补之缺即用。贡生照国子监教习例,以应补之缺补用。其书桌、椅凳等项,交工部置办。倘学习之人,不率教诲,呈报礼部,不许复入学堂。其教习行止不端,亦著礼部察访参处。
雍正六年议准:义学四处,系两旗公共。人苦路远,赴学寥寥。应再添设学堂四所,设满、汉教习共十六人。
乾隆四年议准:八旗义学师生,终年果诵⑥。应酌量加恩,以示鼓励。于每学每月各给银三两,以为茶水、煤炭之资。
乾隆五年议准:稽察八旗义学,礼部司官以生徒优劣,定教习之勤惰。于期满日,照例出具考语引见。惰者即行退出。
又议准:八旗义学功课,除委礼部司官,每日稽考外,仍令诸生每季到部,考课翻译经义,背书写字。皆详登册籍,岁终分优劣以定去留。
乾隆十一年奏准:查从前考取八旗义学满教习内,有家贫原当前锋、护军⑦领催、马甲⑧者,各食本身钱粮,又支教习银米,未免过优。嗣后,满教习如有原食钱粮者,应停给教习银米。宗学、觉罗学满教习,亦俱照此例办理。
乾隆二十三年奉上谕:国家设立学校,原欲教育人材。乃自设立义学以来,不过仅有设学之名,无教育人材之实。且既设有咸安宫、国子监官学,复加恩于左右两翼,各设教训世职官学。则八旗有志读书者,尽可于此等官学内肄业。似此有名无实之义学,适足为贻误旗人之地。所有义学,著即行裁去。
注释:
①阙人,“阙”,通“缺”,此为缺少之意。
②祭酒,学官名。汉代有博士祭酒,为博士之首。西晋改设国子祭酒,隋唐以后称国子监祭酒,为国子监主管官。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废国子监,设学部,改国子监祭酒为学部尚书。司业,学官名。隋以后国子监置司业,为监内副长官,协助祭酒,掌儒学训导之政。至清末废。
③入场,原文为“人场”,误,径改。
④误,“
”,同“挂”。挂误,贻误,牵连。
⑤购买,原文为“眐买”,误,径改。
⑥果诵,观上下文意,当为“课诵”之误。课,按照规定内容和分量教授或学习。如:课诵;课徒。白居易《与元九书》:“苦节读书,二十已来,昼课赋,夜课书,间又课诗。”
⑦前锋、护军,疑此为清军队建制“前锋营”、“护军营”之省称。详参《清史稿·志九十二·职官四》。
⑧马甲,清八旗制兵丁种类之一。清魏源《圣武记》卷十一:“然惟骁骑营之马甲、领催、匠役隶之。”原注:“满洲、蒙古每佐领下马甲二十人……汉军每佐领下马甲四十二人。”按《辞海》“骁骑营”条释云:“顺治时详定军制,以骁骑营为八旗都统的直属部队。所辖有马甲、领催(从马甲中挑选,管理册籍俸饷)、匠役(弓箭、鞍、铁等匠),均从各佐领所属人丁中抽调。汉军骁骑营另有炮甲、藤牌兵、舁鹿角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