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九 土苗事例(学额分载各省)
卷六十九 土苗事例(学额分载各省)
顺治十五年题准:土司子弟,有向化愿学者,令立学一所。行地方官,取文理明通者一人充为教读,训督童。其
童中有稍通文理者,听土官具申本县,转申提学收试,以示鼓舞。入学名数,提学凭文酌定。其教读,每年给饩银八两,灯油、纸、笔银二十四两,地方官动用钱粮支给。
顺治十六年题准:湖南辰州五寨,界接苗、。今向化归诚,照例设学,定额取进,令辰州府训导分摄。
又议准:贵州苗民,向化归顺,广示教训。令该地方官,查苗民中有稍通文理者,开送学道考试。择其优者,量取送附近府、州、县、卫学肄业。不许各处士民冒考。仍令该学道酌量所取名数。准其补廪、出贡,随将定额报部存查。
顺治十七年题准:贵州省属苗生,分大、中、小学定入学、补廪额数,俱附各学肄业。另立一册,勿与府、州、县、卫学额数相混。
顺治十八年题准:云南省土司应袭子弟,令各该学立课教训,俾知礼义。俟父兄谢事之日,回籍袭职。其余子弟,并令课读。该地方官,择文理通者,开送提学考取。
康熙二十二年题准:贵州、云南各土官族属子弟及土人应试,贵州附于贵阳等府,云南附于云南等府。各三年一次,定额取进。俱另行开列,附于各府学册后。照例解部察核。其土司无用流官之例,考取土生不准科举及补廪、出贡。如不愿考试,亦不必勒令应试。
康熙二十五年议准:各土司官子弟,有愿读书者,准送附近府、州、县学,令教官训课。学业有成者,该府查明,具题奖励。
康熙三十六年议准:贵州黎平府,文、武生员七十四名,除三名实系民籍,与部册相符外,余七十一名皆为土司族属,即系土司。照黔省例,将黎平府每考应取土司生员额数抵算完日,再行考取。其从前未经分晰,违例送考之官,查参议处。廪保邻佑,交该抚惩黜。
康熙四十年议准:广西土官、土目①子弟,有愿考试者,先送附近儒学读书,确验乡音,方准报名应试。若土官滥送读书,教官不行详察收送,试官竟行收考;及实系土目子弟,情愿考试,土官禁遏与试者,该抚题参,交部严加议处。
康熙四十三年议准:湖南各府、州、县熟苗童生,许同民籍应试。其取进名数,即入该县定额。
康熙四十四年议准:贵州苗民,照湖广例,即以民籍应试。进额不必加增,卷面不必分别。土官、土目子弟,及三十六年取进土司文、武生七十一名,仍准一体考试。广西土司之民人子弟,亦照此例。
又题准:贵州仲家苗民子弟,一体入学肄业,考试仕进。
康熙五十四年题准:湖南衡、永、宝、辰、郴、靖六府州属苗、,另编字号,于正额外酌量取进
康熙五十九年议准:广西土属共五十处,各设义学一所,教读土属子弟。如有文理精通者,先令就近流官州、县附考取进。其名数,俟该抚酌量人文多寡,具题定议。
雍正元年议准:广西太平土州,设立学校,令生童就近肄业。以养利州训导移驻,专司督课。其建学之资,祀典之费,俱出该土州,不得派累土民。自雍正二年为始,岁、科两考定额取进。
雍正三年议准:湖南衡、永、宝、辰、郴、靖六府州所属苗、,陶淑既久,额少人多。嗣后岁、科考试,增定额数。
又议准:云南威远地方,彝人子弟在义学诵习。有粗通文义者,就元江府附考,于府学加额取进。
又议准:黔省苗人子弟,各赴该管府、州、县义学诵习。有文理通顺者,准于各府、州、县岁科两试加额取进。
雍正五年议准:云南东川府土人,设立义学。俟教化有成,土童能作文艺之时,该抚具题到日,照湖广考取苗、事例,另编字号考试。按人数多寡,果有可取之卷,于东川府学额内酌量分发,以示鼓励。
雍正八年议准:四川建昌府,四面②环夷③,复有熟番杂处其中。应建学舍,延师训课。俟通晓文义之后,准其报名应试,地方官照例收考。
雍正九年议准:四川茂州地方,编户载粮,原系汉羌各半,杂处城乡。向时,羌民习陋人顽,未娴声教,是以汉民不许其子弟与试。今值遐方向化,户遍弦歌,茂州羌民久列版图,载粮入册,与齐民④无异。应准其与汉民一体应试,卷面不必分别汉、羌,取额不必加增,凭文去取,一体科举、补廪、出贡。俟人文蔚起,岁、科两试再请增额。其所属汶、保二县羌民,果能观感兴起,亦照此例。
雍正十年议准:嗣后,苗童应试,用汉廪生一名,苗生一名,不论廪、增、附生,公同联名保结。其应试苗童,亦照定例,用五童互结。如有民童冒入苗籍应试者,一经查出,即将保结各生究问斥革。教职等官滥行收试者,题参议处。
又议准:嗣后,各属苗童,俱改为新童,苗卷改为新卷。
又议准:贵州开泰、天柱二县,向隶湖南。苗童定额,取进三名。今二县改隶黔省,应试仅八九人,额多人少。应令该学政酌量取进,如无佳文,宁缺无滥。
雍正十三年议准:川省各属土司苗童,与汉民文、武童生一并凭文去取。卷面不必分别汉、苗,取额不必加增。通行各省,俱照此例。
乾隆四年议准:嗣后,凡贵州归化未久之苗,有能读书赴考者,准其与新童报名应试,照加额取进。其归化虽经百年,近始知读书者,亦准与归化未久之苗童报名应试,于加额内取进。其余归化年久,在未经题请加增苗额之先,已同汉童考试者,仍与汉童照原额取进。地方官不得因其祖籍苗民,仍以新童送试。汉童亦不得以既定有苗额阻抑。
又议准:湖北宣恩、来凤、利川、咸丰四县,原系土司改设。今应试者已百余人,暂附宜昌府考试。另编新字号,四县酌量取进,归恩施县学管辖。
又议准:云南威远土州,前附元江府考试。今既改隶镇沅府,应将从前所加元江府学额拨归镇沅,取进威远童生。
乾隆七年议准:江西省之土司,改土为流迄今十有余年。俱各安分执业,且田庐坟墓,已在江省。诵诗读书,实与汉民无异。应准其照湖广等省苗、之例,一体入籍考试。至改土为流之彭肇槐已回原籍吉水县,其子弟应试,亦照此例。
又议准:广东崖岭等七州县,各于黎峒相近之区设立义学。俟三五年后,果有能通文义者,照苗学之例,另编黎字号考试。每州、县定额录取,许其一体乡试。
乾隆十年议准:湖南苗、生员应岁、科两试,弥封后,另于卷面填注苗、
字样,以便学政阅卷时与民籍生员相较,酌量位置。
乾隆十一年议准:三齐等三十六寨番民,归隶茂州管辖。其子弟,准送义学读书。如果渐通文理,照土司苗、之例应试。
乾隆十六年议准:贵州各属苗民岁、科两试,仍与汉童一体合考,不必分立新童加额取进。学臣亦不得以粗浅之苗卷,滥行录取。
乾隆二十一年议准:湖南所属苗童应试,著改为新童。其人、土人二种,亦应照例,准其一体改正。
乾隆二十四年议准:湖南绥宁县取进新生,送部册内,注明原系苗籍、籍字样,以符分额取进之例。
乾隆二十五年议准:湖南辰州府属之乾州、凤凰、永绥三厅,皆新辟苗疆。乾、凤二厅,已于雍正十年间设学取士。惟永绥未经设学。该地民、苗童生,现在义学肄业堪以应试者,实有三百余人,自应一体设学。将辰溪县训导裁汰,改设永绥厅学训导。照乾、凤二厅之例,定额取进,宁缺毋滥。俟十年后,准其食饩补廪。再十年后,照例题请出贡。其录送考试,应照例由厅录送府,转送学政。至该厅系初次考试,并无廪保识认,应令该苗童互相结保。如有冒考者,即行举首,照例治罪。俟开考取进后,即令生员识认保考。岁、科数次,食饩有人,照例令其廪保。
乾隆二十九年议准:土司未经袭职之先,原许其读书应试。既有生员袭职,如能不废课读,亦可造就成材。若平日混厕⑤生员,袭职之后,又藉口地方事务繁多,屡行欠考,有名无实,殊非慎重名器之意。嗣后,土司由生员袭职者,如事务繁多,自揣不能应试,准其告退。其愿应试者,饬令如期应试,不得托故避考。违者,该学政查照定例斥革。其边省凡有土司地方,均行一体遵照。
乾隆三十三年议准:广西土民,佃种土官之田,向听土司役使充兵。若准其应试,一经上进,势必不服差徭。其果有志向上,退还所佃之田,实无原籍可归者,方准令土司送考。如退佃准考之后,仍隐占土官田地,托避徭役,该地方官严查究处。
乾隆三十六年议准:湖南永州府属之东安、永明二县,童应试,不过数人,与宁远县多寡悬殊,应将学额酌量增减。
注释:
①土目,土司所属员司之称号。世袭,兼理文武,职守权力因时因地而不同。
②四面,原文为“日面”。“日”,从上下文意看,当为“四”字之误。
③环夷,原文作“环”。按,《康熙字典》释“
”云:“《说文》:夷本字,平也。从大从弓。东方之人也。”《辞海》释“夷”云:“①中国古代对东方各族的泛称,亦称‘东夷’。如夏至周朝有九夷之称。郭璞《尔雅注》:‘九夷在东。’中国古代有时也用以泛指四方的少数民族,如汉时总称西南少数民族为‘西南夷’。”
④齐民,旧指平民。《汉书·食货志下》:“世家子弟富人,或斗鸡走狗马,弋猎博戏,乱齐民。”颜师古注引如淳曰:“齐,等也。无有贵贱,谓之齐民,若今言平民矣。”
⑤厕,置,参加。如:厕身。《史记·乐毅列传》:“厕之宾客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