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六 录送科举
卷三十六 录送科举
顺治二年定:直省乡试,每中式举人一名,取应试生儒三十名。提学考试,精通三场者,方准应试。不得将初学之士冒滥应试。亦不许士宦子弟于父兄原任衙门移文起送。违者不许入场。取送过多者,参处。
又定:教官及在籍恩岁贡生、监生,愿就本省乡试者,均许与生员一同考送。卷面书“官”字、“贡”字、“监”字,别案发落。儒士必三场悉通者,方准应试。至考选遗才①,务照应取名数录送。其假满、病痊事结,未经补考者,不得溷录。
又定:在监肄业贡、监生,均听本监官考选科举。临场不准改名、改经。其各省贡、监生,愿就本省乡场者,与生员一例编号,不得别分皿字②。若直隶贡、监生内,有仍赴学政及吏部,考送京府应试者,通编皿字号,亦不许溷入生员。至直省现仕教职,年力精强,文学优长者,准提学考送应试。
康熙二十九年议准:江南③、浙江,每中举人一名,额定录科六十名应试。
康熙三十年议准:江南、浙江录科额数,每中举人一名,于旧额六十名之外,加四十名。
雍正五年议准:官生录科,饬令学臣严加考试,不得徇情滥录。如有文理荒谬者,将学臣一并严加议处。
雍正七年议准:生员科试优等,于乡试前,州、县官设席礼送。止许诸生公服行礼。不得乘四轿、张伞。违者除不准入闱外,仍发学戒饬。以杜僭滥。
乾隆七年奉上谕:各省应试生员、贡、监,由学臣录送入场。向例,每举人一名,额取科举三十名。嗣后加至百名,不为不多矣。乃学臣等博宽大之名,于科举之外,遗才、大收,一概录送。且有督、抚好行其德,普收送考者。以至文理荒疏之人,皆得滥冒入场。试卷太多,不但试官于仓猝之中难于别择;即浮薄士子,将以观光为游戏,不复攻苦于寒窗。于宾兴大典,甚有关系。嗣后,学臣各宜留心,慎重办理,毋得滥溢。永著为例。
乾隆八年议准:台湾额中举人二名,许学臣于录送科举二百名定额外,择其文理清通、可以造就者,酌量宽余录送。亦不得将文理荒疏之人,普收送考。
乾隆九年奉上谕:科场乃国家大典,必期选拔真才,以收实用。积习相沿,学臣于科举之外,复有录遗、大收等事。临场之际,督、抚大吏,又将不取者不问文艺之优劣,尽送入场。滥觞已极。是以上科经臣工条奏,朕敕令九卿定议,每举人一名,准取科举百名。此亦不为不多矣!夫国家之所以慎重科举者,原欲士子奋力于学业,试官尽心于搜罗,以副抡才之典也。今科臣吴炜,乃请仍照旧例,并蓄广收。则士子见入场之易,不肯专心学问,将应试者日益众多。主考、房官④,不过一二十人;为期不过二三十日,岂能精心校阅,尽得真才?且试卷既多,而中额不广,则多取科举,仍属无益。若因此而议加中额,则现在举人,非二三十年不得官。亦断无因后选者多,而议增天下职官之理。不几终身无仕进之日乎?所谓及锋而用⑤者何居,是中额尚应酌减。即科举一百,亦属浮多。只因积习既久,不复议裁。朕方自咎不免姑息,而况可辗转增添,无所限极耶!此辈非能为国家实心求贤,以佐国是,不过取悦士类,钓誉沽名。动以人文日盛为辞,实则使士子徒怀侥之心,不肯黾勉向学。而国家亦不得收登进之实效也。吴炜识见卑浅,特行晓谕,并使众知之。
又议准:直隶、江南、浙江、江西、湖广⑥、福建为大省,每举人一名,录送科举八十名。山东、河南、山西、广东、陕西、四川为中省,每举人一名,录送科举六十名。广西、云南、贵州为小省,每举人一名,录送科举五十名。其录科名数,均照遵旨议准减定之中额计算。查顺天乡试,满、合二字号,共中四十一名。奉天夹字号,中四名。宣化旦字号,中四名。南、北皿字号,中七十六名。中皿字号,每二十卷取中一名。以上各字号现在应试人数,虽属无多,亦必以精通三场者方准录送。嗣后,即应试人众,仍不得过八十名之额。至直隶贝字号,额中一百零二名,以上直省,俱连五经算。应取科举八千一百六十名。江南省上江中四十五名,应取科举三千六百名;下江中六十九名,应取科举五千五百二十名。浙江中九十四名,应取科举七千五百二十名。江西中九十四名,应取科举七千五百二十名。湖广省,湖南中四十五名,应取科举三千六百名;湖北中四十八名,应取科举三千八百四十名。湖广五经中额五名,除各得二名外,其一名系南、北两省轮中。乾隆十八年议停五经中式,而或二、或三之处,仍应查明录科。福建中八十五名,应取科举六千八百名。山东中六十九名,应取科举四千二百六十名。河南中七十一名,应取科举四千二百六十名。山西中六十名,应取科举三千六百名。广东中七十二名,应取科举四千三百二十名。陕西中六十一名,应取科举三千六百六十名。四川中六十名,应取科举三千六百名。广西中四十五名,应取科举二千二百五十名。云南中五十四名,应取科举二千七百名。贵州中四十名,应取科举二千名。应令各直省学臣及国子监臣,各遵减定之额录取。
又议准:文风之高下,不特各省难齐,即一省之中,亦不能画一。原应通融计算。查录科定例,一、二等生员,准其科举。三等生员,或准前五名,或准前十名。嗣后,应令各学政于录科时,酌量文风盛者,将一、二等名数从多。文风未盛者,一、二等名数从少。其三等前列者,仍照例酌送。至凡丁忧、事故、游学、告病,未与科考,及科考未取,志切观光者,原有录遗入场之例。各省学臣应于录遗时,亦视其文风之高下,中数之多寡,通盘计算,慎选录送。
又议准:凡孝廉方正⑦,给以顶带荣身,愿应乡试者,本系生员,仍由学申送。本系贡、监,仍由州、县申送。学臣务严加考试。如文艺果佳,自不得阻抑其进取之路。亦不得以已经保举,滥行录送。
乾隆十二年议准:顺天乡试贝字号⑧,照山东省例,每举人一名,录送科举六十名。务取精通三场者方准乡试。不得以学殖荒浅之人,滥行录送。
又议准:各省贡、监生,有愿就本省乡试者,该学政录科时,务凭文字,与生员通校工拙,以定去取,照例送试。其南、北、中皿⑨等字号贡、监,应令监臣于录科时,遵照定例,严加考试,不得滥行录取。
又奉上谕:国家宾兴之典,原以遴拔俊髦。若学殖荒陋者俱得厕名进,则玉石杂呈,主司因而迷目。自不可不严立限制。前此学臣科试之后,复取遗才;录遗之后,督、抚又有大收。其取送甚滥。是以议有科举定额:每举人一名,大省录取八十名,中省录取六十名,小省录取五十名。其途本宽。果系真才,自不复有遗珠之叹。但近来士子,因科场剔除旧习,颇知自爱。有志读书,期以实应。又当稍展其额,以示鼓舞作兴之意。朕思前议,但就正榜定额,尚有副榜⑩未经议及。著再加恩,每副榜一名,大省加取四十名,中省加取三十名,小省加取二十名。令各学臣于考试遗才时,不论生员、贡、监,亦不拘县分大小,但就文理明通者,照数录送入场。此外概不许滥送。
乾隆十四年议准:查学政科试后,例得录遗,通盘计算,照科举定额取足发案。即行提调照数收卷。但录取之生、监,临场因事故不投卷者,每年皆有空缺。嗣后,应令各学臣于录遗定额外,查照历年投卷不到之数,酌量录取备补若干名。于八月初二日投卷既齐以后,查原额所缺之数,将备取之人挨次抵补。其抵补不尽者,仍行扣除,不准投卷入场。
乾隆十六年奉上谕:山西布政使多纶奏请暂宽科举之额一折,所见极为舛谬。科举分别省分,计取中之额以为额,其数已宽。学臣照额录送,尚恐未必无邀备数之辈。若更加滥取,徒启荒陋者
进之念。转使砥
玉杂淆,耗主司目力而眩裁鉴。于遴选真才,培养实学之道,实无裨益。前者鄂敏曾为此奏,朕以其沽名博士子称颂,严切批示。但或出于一己之见,是以未经传谕中外。今多纶亦为此言,当由听幕宾怂恿,抑或士子有此妄想,故相传播,以致听采入告,均未可定。以科举而论,中额有定。千人应试,与万人应试,取中止有此数,有何加损!何惜令其一体入闱?但试问其一体入闱者,为名乎?为实乎?违道干誉,弃实务名之事,朕所不为。况经特开恩科,士子群叨格外盛典。乃欲因此更思滥冒,则得陇望蜀,其不知足亦已甚矣。此所关于风俗人心者甚大,不可不明切晓谕,令天下士子知之。
乾隆二十一年议准:天文生由生员留监肄习者,令该监造具清册,开载年貌、籍贯,送部存案。届乡试期,该监照例移送学政录科。学政咨部核对,册内有名者,准其考录。如册内无名,或临期将悬额顶冒,滥送科举,查出,即照例参处。其虽由生员考取,未经补额之先,该监仍不得移送科举。
又议准:各寺院效力肄业之生员,向例不随棚考试。乡试之年,俱由各寺院咨送学臣录科,无须本学呈送。但此等各寺院咨送之生,学臣仍须分别款项,将录科全册彼此互对,不得重复开造,至滋混淆。再顺天乡试录科名册,详注年貌、经书;录遗册内,止列贡、监、生员空名,办理未协。嗣后,顺天录遗之贡、监、生员,学政务一体详造年貌、籍贯、经书,全册咨送,以便查核。
乾隆二十五年议准:嗣后中式举子,如经磨勘出文理荒谬、例应斥革者,除将主考官照例议处外,仍令该学政将原取科举之卷解部,交与原派大臣复勘。如亦系荒谬,将该学政照主考例议处。若不过寻常文理,应得免议。
乾隆三十八年议准:兵丁取进武生,应一体由学臣考试,分别录送入闱。不必另立兵丁乡试名目,以致科条歧异。
注释:
①遗才,旧时,秀才参加乡试,先须经过学道科考录送。临时添补核准者,则称为遗才。《警世通言·唐解元一笑姻缘》:“虽然免祸,却不放他科举,直至临场,曹公再三苦求,附一名于遗才之末。”
②皿字,即皿卷。清代科举,顺天乡试贡、监生试卷,取“监”字下半部为代号,故有此称。《清史稿·选举志三》:“(康熙)四十二年,停五经分房之例。至顺天房考,南、北人回避南、北皿卷,边省人回避中皿卷,会房则同省相回避云。”
③江南,古省名。清顺治二年(1645)改明南直隶置。治所在江宁府(今江苏南京市)。康熙六年(1667),分置为江苏、安徽两省。但此后习惯上仍合称这两省为江南。
④房官,亦称“房考”,明清时乡、会试分房阅卷之考官。《清史稿·选举志三》:“康熙五十四年,令不同省房官二人同阅,互相觉察,用三十六人。未几即罢。”
⑤及锋而用,语出《汉书·高帝纪上》:“吏卒皆山东之人,日夜企而望归,及其锋而用之,可以有大功。”意谓乘军中将士正有锋锐之气而及时用之。后则称乘可行之机而行为“及锋而用(试)”。
⑥湖广,古行省名,元至元中置。清将湖广分成湖南、湖北两省后,通常还是称这两省总督为湖广总督。
⑦方正,古代制科之一。汉文帝时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多为举荐;后成为制科之一,如唐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清代有“孝廉方正科”,有举荐和自荐之别,先推荐,后廷试。以德行方正为取士主要标准。
⑧贝字号,清时科举,北闱乡试硃卷,以满、蒙编“满”字号,汉军编“合”字号,贡、监生编“皿”字号,直隶编“贝”字号,又以南、北省人编为南、北、中三类。所以直隶省之生员,谓之“北贝”。贝,即“员”字之省。参阅《清会典事例·礼部·贡举录送乡试一》。
⑨南、北、中皿,据《汉语大辞典》“北皿”条:“清代各省贡、监生参加顺天乡试,分南、北、中三卷。奉天、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的贡、监生,谓之北皿;江南、江西、浙江、福建、湖广、广东的贡、监生,谓之南皿;四川、广西、云南、贵州的贡、监生,谓之中皿。”
⑩副榜,旧时科举取士,除正榜外另取若干名,列为副榜。始于元至正八年。明永乐中会试有副榜,给下第举人以作官机会。嘉靖中有乡试副榜,名在副榜者准作贡生,称为副贡。清只限乡试有副榜,可入国子监肄业。
原文此字难以辨认,疑似“砥”字。
天文生,古代观测天象、推算时日之官吏。唐代司天台有天文生六十人。明清属钦天监。清制,食俸天文生,满、蒙古十六人,汉军八人,汉二十四人。食粮天文生,汉五十六人。
闱,考场。按原文将“闱”字误为“围”字,径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