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阅卷关防
卷十七 阅卷关防
顺治九年题准:文章等第,原有定评。督学批语,宜从简质。或平正,或明畅,或典实,或尔雅。各视其文,毋生枝叶。
雍正二年议准:各省学臣,务恪遵定例,秉公考校,分别等第,以示鼓励。毋得过宽徇私。其或有州、县人文果盛,确无荒谬不通之卷,亦不必苛刻推求,故列后等,以示无私。
雍正五年议准:童生应试,未取之卷概不发出。或学臣不肯尽心批点,以致遗落佳文,亦未可定。嗣后岁、科两试,学政务将未取之卷,批出不取缘由,交与教官,听各该童自行领阅。
雍正十二年议准:学政职司衡文,自宜矢公矢慎,虚心校阅,以励人才。但试卷繁多,一己之精神,不能遍览,势不得不延请宿学①之士寄以鉴衡。然必须慎择他省之人,与莅任之地相去辽远者,方可远避嫌疑,杜绝弊窦。乃学政中往往有希图简便,即以此府考居前列之生,带至彼府阅卷者。其中瞻顾乡曲②,势必暗通关节,广徇情面。兼之胥役勾连,传递消息,夤缘③说合,招摇撞骗等弊,皆不能免。嗣后学政考试,应于未入境之先,即延请他省中学问优长、操守廉洁之士,同往阅卷。如系两省接壤之地,亦必在五百里之外者,方准延请。不得更带本地生员阅卷,致滋弊端。兼令该督、抚严饬地方官并儒学教官,通行晓谕。严禁士子钻营随任,妄希衡文。如该学政仍蹈前辙,随带本地方士子阅卷,即行题参议处,并将同往之生斥革。
乾隆九年议准:各省学政岁、科两试,书艺与经艺并重。迩来学臣,视经义为具文,殊非崇尚经学之意。嗣后考试,务将经义详加阅取,毋得苟且塞责。
乾隆三十二年议准:教职一官,例系本省之人选补,平日与童生往来熟习。其府、州、县考,为士子进身之阶。若委令本学教官阅卷,任其朝来暮去,擅离试所,难保无请托情弊。嗣后各省府、州、县试,不得委令教官阅卷。违者该督、抚、学政查参议处。
又议准:州、县应试童生,平日就书院肄业者居多。至流寓之人,久居其地,即与本籍土著无异。若府、州、县考试,延请本地书院院长及他省流寓之人阅卷,诚非远嫌防弊之道。应照教官不准阅卷之例一体禁止。
注释:
①宿学,亦作“夙学”,指积学之士。《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然善属书离辞,指事类情,用剽剥儒墨,虽当世宿学,不能自解免也。”
②乡曲,乡里。亦指穷乡僻壤。因偏处一隅,故称“乡曲”。司马迁《报任少卿书》:“仆少负不羁之才,长无乡曲之誉。”
③夤缘,夤,音寅,攀附。夤缘,攀附上升,喻攀附权要,获取好处。韩愈《古意》诗:“我欲求之不惮远,青壁无路难夤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