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一 贡监应试

卷四十一 贡监应试

顺治二年定:各省贡监生,愿就本省乡试者,与生员一例编号。其在监肄业贡监生,由本监官考送。直隶贡监生,由学政及吏部考送应试者,通编皿字号,亦不许混入生员内。

顺治八年题准:顺天乡试,例监生于本年援纳者,不准本年应试。

顺治十六年议准:例监生援纳在前,而部文img434监于科举年方到者,仍准应试。

康熙十四年议准:本年捐纳监生,即准其本年应试。

康熙十七年议准:捐银米草豆监生,一体入闱应试。

康熙二十九年题准:直省本年捐纳米谷监生,俱准其于本省乡试。

康熙三十二年题准:各省常平仓捐纳监生,与各项监生,或在顺天,或在本省,听其自便,一体俱准乡试。

康熙三十九年定:各项监生,有愿在监入场者,俱由国子监录取。祭酒等力行考课之法。考课不缺者,方准乡试。若临期始到,不准入场。

康熙六十一年定:各省贡监,于乡试前一年,起文到部,送监肄业。自乡试本年正月为始,考课无缺,仍取连名互结,并本堂助教等官结状,方准移送入场。

雍正六年题准:外省贡监赴京闱者,亲赍该地方文结,限乡试年二月到部。其闽、粤、滇、黔、四川、湖南等省,准展限两个月。至录科时,仍取同考各生互结,方准收考。

雍正七年奉上谕:各省拔贡,闻已陆续来京。伊等既不能应本省之乡试,则当准其应试北闱,俾得观光盛典。凡拔贡之有贡单者,俱著该部咨送顺天府,令其应试。

雍正八年议准:圣庙执事官,其由贡生、监生充补。有情愿乡试者,令其一体乡试。若系生员、童生,准作监生应试。

雍正十三年奏准:乡试之年,除现在肄业之贡监生,查明录科外,其余贡监生在京应试者,无论远近各省,俱照例取该地方文结,亲身投递。仍取同考五人互结,方准考试。其新捐贡监,暂听伊等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及五人互结,录科送考。后不为例。

乾隆元年议准:在京新捐贡监,若系临场期迫,本籍远,实难取本地方文结者,准其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及五人互结,录科送考。如有顶冒情弊,将本身及出结互结之人,一并照例治罪。

又议准:在京贡监,除从前曾有本籍文结到监肄业,应过乡试,有案可稽者,许令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并同考五人互结,录科送试外;其从前并无文结到监者,若概取京官印结应试,恐开日后顶冒之弊,应仍照旧例,取具本地方官文结,方准应试。

又奉上谕:凡由捐纳候选之贡监、举人,例不得与乡、会试。从前事例内,有捐应乡、会试一款,今捐例已概行停止。此等贡监、举人,有志科名者,势皆不得援例与试矣。朕思此等人员尚在需次选曹,与既登仕籍者有间,不得因捐资候选,屏诸场屋之外。直隶、各省贡监生捐官,愿与乡试;举人捐官,愿与会试者,准令一体考试。以示鼓舞人材之意。

乾隆六年奏准:各省拔贡来京,照雍正七年之例,验明贡单,一体咨送顺天乡试。

乾隆九年议准:新捐各生,未换部照者,本地方官查明,如无违碍,出结申文,令本生亲赍实收赴司确核,转送学臣,考试录科。

又议准:查文武互试于乾隆八年停止。其由武生捐纳监生者,亦不准入文场。但例载武生举优,升入太学,准作监生。则武生捐监,自应归入文途。嗣后,凡武生捐监者,仍准入文闱应试,不得更入武闱,以滋弊窦。

乾隆十二年议准:定例,外省生童,由本籍捐纳监生者,必俟赴部换照,方准乡试。嗣因新捐监生志切观光,未便阻其上进之路,议令地方官出结送考。现经申严录科之额,去取不得不严。本年录送乡试各省恩、拔、副贡生,廪、增、附生员,因例严滥取,不能入场者甚多。此未领部照之监生,未必人皆实学。若概准其录科,徒开侥幸之门。应将捐监未换部照,取结录送之例停止。

又议准:直省现任教职,例由学政考送乡试。今现任小京官笔帖式,在部候选人员,事同一例。其由贡监出身者,应由监一体录科。由生员出身者,仍赴学政衙门录科。

又议准:各省贡监,有愿就本省乡试者,学政录科时,不得预立成见,以为贡监一途,原可赴京应试,遂致多有遗弃。务凭文字,与生员通较工拙,以定去取。择其三场精通者,即在本省送试。

乾隆十六年议准:明岁特开恩科。各省贡监,有逗留在京,未及回籍起文者,自皆应过十五年乡试之人,先前投有文结;或有十二年乡试文结,至十五年取京官印结准录者,现属有案可稽,俱准其取结收录。至有依亲觅馆,去本籍远者,试期已近,即于所在地方官取具文结,亦准收录。若在京新捐各生,系十五年报捐者,已越二年,虽边远省分,不难取具地方官文结送试。惟十六年新捐之生,若令回籍起文,往返难及,应暂为变通,准其一体取具京官印结收录。后不为例。

又议准:在浙报捐之生俊,准以实收应恩科乡试。本省将实收呈明该学政。顺天将实收呈明国子监查验。

乾隆十八年定:顺天直隶贡监生,除实在国子监肄业者,仍照例由监臣考试外,其余在籍者,应仍照录科定例,专归顺天学政考试。其临场申送者,该监不准录送。

乾隆二十年奉上谕:明岁江省报捐生俊,有愿应试者,若必咨部换照方准入场,往返动需经月,恐阻士子观光之念。著照乾隆十六年浙省事例,准以实收应南北乡试。其各省赴江报捐者,亦著照此办理。

乾隆二十一年议准:甘肃等省报捐生俊,季册到部,有已经换照,不及回籍起文者。准照在部新捐贡监之例,取具京官印结录送。

乾隆二十四年议准:台湾报捐各生,若必循例换给部照,方准应试,未免观望不前。许其亲赍实收并地方官文结,赴布政使核验,转送学臣考录。俟试事竣后,仍行换照。

乾隆二十五年议准:今岁特开恩科,应照乾隆十六年之例,将二十一年乡试投有本籍文结至二十四年仍应顺天乡试者,并二十四年新捐各生,不及回籍起文者,一体准取同乡京官印结,收录送试。嗣后仍照定例遵行。

注释:

①原文此字“门”下为“章”,误。当为“闱”字,径改。

②常平仓,汉以后历代政府为“调节粮价、备荒赈恤”所设置之粮仓。通常谷贱时收进,谷贵时卖出。清代规定,州县设常平仓,市镇设义仓,乡村设社仓,咸同时大都名存实亡,甚至名实俱废。

③笔帖式,官名。清代在各衙署中所设置之低级官员。掌理翻译满、汉章奏文书,以满洲、蒙古和汉军旗人担任。笔帖式为满语“士人”之义(一说为汉语“博士”音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