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序

自  序

本书在同名博士毕业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记得当初选题时,恩师马克昌先生说,这个题目有点难,你敢写,很好!本来该书在2006年就已纳入武汉大学博士毕业出版文库,因当时笔者无暇修改,因而耽搁了。岁月悠悠,如今已快8年了。刑法界研究间接正犯的成果也增加了不少,而且以相似题目撰写博士毕业论文者也有之,如“实行行为论”等。但间接实行犯研究进展不甚理想,原有的难题依然在争议,如间接实行犯的存在依据、间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间接实行犯的存在范围、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间接实行犯等,不仅如此,论证的依据与理由也基本上停留在原有的范围内。因而尽管年岁已去,该书也依然很有出版的必要。

该书值得推荐一读的地方主要有两个:①依据行为理论,解析了间接实行犯的行为构造,为间接实行犯的存在和实行行为奠定了基础;②对间接实行犯和亲手犯的理论提供了明确的区分理论。根据行为概念,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产生间接行为亦是可能,因而直接的身体动作及间接的身体动作皆可能成为行为。根据行为理论,间接行为的产生,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①主观上,幕后人对间接行为必须具有意思支配可能性;②客观上,间接行为必须由幕后人的行为所直接引起。为此,进入规范判断,间接实行犯的成立,也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①主观上,幕后人对其间接行为具有超越被利用者的犯罪意思支配,被利用者的行为朝着幕后人的意志的方向发展。间接实行犯主观上的特点,表明间接实行犯具有单独犯的意思,从而将其与共犯区分开来。②客观上,间接实行犯的存在前提是,具体的犯罪形态“允许”行为与主体相分离,在间接实行犯中,这种分离体现为,间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与主体的分离,间接实行犯的这一特征将其与亲手犯区分开来。间接实行犯的行为包括利用行为与间接行为,其中利用行为具有两大功能:①引起被利用者的行为;②掩藏幕后人的犯罪意思。间接实行犯中的间接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因而,在通常情况下,利用行为具有犯罪预备的性质,而间接行为具有实行行为的性质,必须从间接行为中寻找间接实行犯的着手及终了的标准,但也存在例外,在某些情形下,利用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间接实行犯的着手,例如,利用重度精神病人犯罪等的情形,对此,可以将利用行为理解为与构成要件行为具有密接关系的行为。间接实行犯具有两个行为,但其不是复合行为犯,而是直接的预备行为与间接的实行行为的结合。此外,全书对间接实行犯的存在范围也有诸多新的阐释。

恩师已仙逝,本打算请刑法前辈给笔者作序,但一想到毕业这么多年至今还是碌碌无为,有点愧对恩师,千言万语不知从何说起,因而笔者偷偷作个简序悄悄出版,以此作为自己学术新的起点。(https://www.daowen.com)

赵香如

2013年1月于湖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