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的处理

一、司法实践的处理

实务界大多认为,无身份者也可以成立被利用的实行犯(下文简称“肯定说”),例如,v.Sadacca,128Misc.2d494,489New York2d824(1985)及Cole.V.United States,329F.2D437,439-440(9th Cir 1964)等即是证明。至于肯定说的具体理由却不尽相同,考虑到德日刑法多数派的观点,均否定伪证罪可以成立间接正犯[56]这一理论现状,因而以伪证罪为例,来剖析肯定说立论的依据,将既具代表性又有针对性。有法院认为,如果被告利用不知情的具有这种身份的人作证,就表明他自己愿意成为这阶层之人,从而不能因其身份缺失,而成立辩护事由,因此被告构成伪证罪且为主犯。[57]此见解可谓是从帮助犯的角度来阐述,无身份者也可以成立“被利用的实行犯”的观点。另外,亦有法官从实行犯的角度来表达与此相同的见解,即如果实行犯被帮助犯利用,就表明前者的民主自由或者宪法权利受到了后者的侵害,因而后者即使不具有前者的身份,他也应当为此无辜者的行为承担责任。[58](https://www.daowen.com)

当然,在美国司法界,法院有时候也主张无身份者不能成立被利用的实行犯(下文称否定论),如v.Ruffin 613F.2d408(2dCir.1979)案等。[59]Wyatt法官认为,从普通法对共同犯罪人分类及分类意义上推理,不适用被利用的实行犯是刑法既定原则合理而又合符逻辑的结果,引起者不能被认定为主犯,因为他缺乏犯罪能力,中介也不是主犯,因为他尽管有犯罪能力,但他是无辜的,没有主犯就没有犯罪。[60]显然,否定论虽然与肯定说在观点上对立,但立论的依据却未有不同,两者均是从身份之外寻找合理理由。美国刑法未有类似大陆法系的“身份理论”[61],自然没有所谓的自然身份、法定身份、真正亲手犯及非真正亲手犯之类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