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 述
2026年02月16日
一、概 述
传统的观点对于间接实行犯的正犯性采取非共犯性的理解方式,在这种思维下,间接实行犯的着手、终了及未遂均是极为困扰的问题,学者们甚至不得不对有关未完成形态的一般原理进行修正。而如前述,对间接实行犯的性质采用行为理论来证明,将被利用者的行为认定为实行行为,同时将利用行为认定为预备行为,则间接实行犯的着手、终了及未遂等问题,显然可以根据适用于直接实行犯的未完成形态理论来解决,而无须对其做特别的考察。但对理论界有关间接实行犯的着手、终了及未遂等观点进行分析,找出困扰学者的矛盾所在,对于本书的观点亦是有力的证明。(https://www.daowen.com)
间接实行犯中存在利用行为和被利用者的行为,因而应当从哪里考察着手即是问题。概括德日刑法、我国台湾地区及大陆刑法理论,对于间接实行犯的着手,理论界及实务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①利用行为说;②被利用者行为说;③区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