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 论
笔者认为,既然以行为理论来解决间接实行犯的正犯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间接实行犯的着手、实行、终了、未遂等问题的探讨,那么在间接实行犯存在范围上,也必须贯彻这一理论,应该将利用非刑法中的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类别,在被利用者的行为符合刑法中的行为概念时,再考虑其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为此,可以将间接实行犯的存在范围分四方面进行论述:①利用不具有意思支配可能性的行为;②利用不具有犯罪意思的行为;③利用过失的犯罪行为;④利用故意的犯罪行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