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结 论
2026年02月16日
七、结 论
本节在介绍上述各种观点时,同时简评了各学说的优劣,而且笔者认为应采用实行行为性说来证明间接实行犯的正犯性,但是在具体证明时,将采用有别于通说的方式。而且对于采用实行行为性说的理由,前文也已做交代。在此,需要补充的是,采用实行行为性说在思维方式上的特点。笔者认为,工具说、因果关系理论、规范障碍说均是从被利用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在间接实行犯的正犯性问题上,均采用了“非共犯式”的思考方式,其思维的深度依然停留在弥补论的程度,似乎过于强调间接实行犯的非共犯性,而对其作为单独犯的性质却认识不够,这显然不符合间接实行犯的本质。而且,对于正犯(实行犯)必须采用统一的正犯标准,以体现理论的一致性,而非共犯性的思维方式显然存在此方面的不足。而意思支配说从利用者的角度证明间接实行犯的正犯性,对此应予肯定,但它采用了实质的正犯论的观点,将其适用于我国刑法理论尚存在难度。概言之,在间接实行犯的正犯性问题上,必须抛弃这种非共犯性的思维方式,而采用统一的正犯性的思维方式,即必须思考间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性,这亦是本书命名“间接实行犯研究”的要旨所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