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 述
2026年02月16日
一、概 述
间接实行犯概念的产生与教唆犯紧密联系,该概念源于19世纪初叶的发起者概念,德国学者费尔巴哈从权利侵害说的立场出发,将共犯分为直接的权利侵害者和间接的权利侵害者,前者分为身体的引起者与精神的引起者。19世纪中叶,发起者概念发生分化,德国刑法学家Studle将精神的发起者称“间接实行犯”,但与教唆犯概念混淆不清。直到19世纪末,间接实行犯的概念才与教唆犯的概念彻底分离,自此间接实行犯概念才真正形成。至今,仍有相当多的国家的立法将间接实行犯的情形规定在教唆犯之中,如意大利刑法、韩国刑法等。因此,可以说间接实行犯自其产生始就与教唆犯纠缠不清。日本刑法学家大谷实认为,在利用他人完成犯罪的情况下,问题点往往是如何区别教唆犯与间接正犯。因此,合理划清间接实行犯与教唆犯之间的界限,有助于加深对间接实行犯的理解,正确地定罪和量刑。(https://www.daowen.com)
研究间接实行犯与教唆犯的关系,可谓是从共犯来看间接实行犯,因而必须以间接实行犯的基本理论及共犯理论展开对相关问题的论述。要明确间接实行犯与教唆犯之间的关系,必须对如下几个问题予以研究:①教唆犯的性质与间接实行犯的存在;②教唆犯与间接实行犯界限;③间接实行犯与教唆犯之间的错误。此外,还必须结合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探讨间接实行犯的立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