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果关系理论

三、因果关系理论

(一)因果关系中断理论

该观点认为,如果可以肯定利用者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这种因果关系不因被利用者行为的介入而中断,利用者就可以成立间接实行犯。据有关资料显示,以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来证明间接实行犯正犯性的观点源于日本刑法学家胜本勘三郎的“中断种类的排除”的理论,他认为利用无责任能力者、有共犯关系者以及可以预见他人介入等情况,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中断。[40]

以因果关系中断理论证明间接实行犯正犯性的观点,实则是以因果关系区分正犯与共犯之观点的延伸,后一观点的不足之处在前文已做论述,而前一观点存在与此相同的错误,因而不拟赘述。(https://www.daowen.com)

(二)原因条件区别说

该论认为利用者的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而被利用者的行为仅为犯罪结果发生的条件,为此,可以肯定利用者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可以肯定间接实行犯具有正犯性。例如,日本的大场茂马、泉二新熊等即持此见解。但有学者认为,在自然因果论上,区分原因与条件实属肆意的举动,且欲因此区分而论述是否系正犯,亦难使人心服。[41]

以因果关系区分正犯与共犯的观点实不可取,以此来证明间接实行犯之正犯性的观点自然不可能科学。而且,若对上述见解深究下去,因果关系中断理论在被利用者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时将发生证明上的难题;原因条件区别说,就连被利用者的行为从直观上看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这一批判都很难提出有力的反对意见。